■李学智
1909年春,天津发生一起纵妾殴妻致死的命案。
家住太平街的邑绅姜廷珍之妻李氏身亡,其母、兄控姜廷珍纵容其妾张晓峰殴打其妻,进而帮其用绳勒死。天津县审判厅派员前往勘验,认为控告属实,将姜某等拘押。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情况发生了变化。
在数次庭审中,姜廷珍均承认曾殴打妻子,但坚持其妻系自缢身亡,死者身上的伤痕系生前争吵时殴打所致。经由仵作开棺验尸,并无勒死确证。但死者之兄李某以“情重法轻”而“坚不具结”,且民间舆论咸抱不平。
在这种情况下,审判厅为获得“确实”的口供,在此后的庭审中开始使用刑讯。姜家的车夫、厨役等均遭“次第刑讯”。姜某因有功名,则仅被“杖责五十”,审判官并且报请官厅革去姜某功名,准备对其严刑讯究。姜某之妾张晓峰因怀有身孕而被“掌嘴二十下”。审判中,姜家女仆称李氏“生前原有疯病,逢人辄打”。审判官问:“你是否被打?”女仆不能回答,即被责打。最终,因无法得到李氏被勒死的确实证据,审判厅以“宠妾虐妻,殴伤后自缢身死”之罪,判姜廷珍监禁一年,其妾张晓峰送济良所拘留十年而结案。(https://www.xing528.com)
此案发生的1909年,清廷已开始进行司法改革,新刑律草案已在1908年完成。根据新刑律,刑讯和肉刑均被废止,故当时《大公报》对此案的审理非常关注,不但连续报道此案的审理过程,且针对审判中的问题发表评论。如,针对此案审理中仍用刑讯的情况,《大公报》于3月30日刊发《言论·决不可再用刑讯》。此评论指出:“刑讯一事,虽已行之千百年,而今日进文明,已知为必不可行,开始除之,岂可因姜不肯自承勒死,复行暂用。……又将借重刑讯,必使被告承认而后已乎。……虽不若前之每案皆用,而动辄复用,足使全国复入黑暗,冤狱更多也。如谓姜必不能受重刑,可得确供,岂不知姜必不能受重刑,或亦可得冤供也。须知能忍受重刑至死不承者,社会诸公其孰能之!”即使执一无辜路人,施以严刑,逼其承认勒死李氏,“即社会共知其屈,恐其人定将自承亲手勒毙。重刑之下,何求不得?”此文还介绍了欧美国家审理案件的方法,指出:“欧美文明国家,皆不刑讯,而冤狱甚少,社会所知也。犯人不肯认罪,裁判官亦定其罪而案遂结。”此文谴责了中国千百年以来流行的审案方法:“裁判者毫无知识,草营人命,有如儿戏。……仵作无学问又无道德,尤不可靠。”造成冤案无数,其“黑暗野蛮之尤不堪言矣。刑讯为我往日之普通历史,今日虽尚有存,未能一旦尽绝,然不宜再长留于20世纪渐进文明之我国中。……若再一用刑讯,是放弃人格,甘自退处于于黑暗、野蛮”。
4月13日,《大公报》再发《言论·废止刑讯必要之方法》。此文以“天下最无人理,反乎公道,野蛮达于极点者,孰有过于昔日之刑讯乎”一句开篇声讨刑讯,指责其为“以野蛮之官治野蛮之民一种最简便之方法”。文章指出,现在“刑讯既废,所重者唯证据”,搜查、检验方法亟须改变。改良搜查方法,学习西方的刑事侦察技术和方法;改良专恃仵作的检验方法,培养使用具有医学及其他学科知识的检验人员。《大公报》的上述言论,体现了进步舆论对于社会改良的积极引导。
此外,在此案审理中,天津府知府和天津县知县不止一次到审判厅“会同承审官”审理此案。清末司法改革的一项核心内容,即为司法独立,设置各级审判机构,以实现司法与行政权力的分离,审判机构不受行政官的节制。为何政府官员仍参与此案的审判?据《天津政俗沿革记》记载,天津在1907年即设立了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地方审判厅,但高等审判厅分厅长以天津府知府兼之,地方审判厅长以天津县知县兼之。“会同”原因或在于此。
官员断案、刑讯逼供,中国这一传统的审判方式流行千年,人们的观念、心态浸润其间,形成思维定式、社会习惯。清末进行司法改革,开始推行法官独立审判、废止刑讯的现代司法审判制度。但是,从此案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到,虽审判制度已做变革,法律已有新规,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却实难及时随之转变。司法独立、禁止刑讯的真正实现,还有待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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