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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判文化:揭秘孙传芳案与民国审判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宝发轰动津门的“施剑翘行刺孙传芳案”发生在1935年11月13日。当时在佛教居士林的孙传芳被施剑翘开枪击毙,声称是为其父施从滨报仇,并当即自首。施剑翘为父报仇行刺孙传芳计划久矣。行刺孙传芳凶案发生后,天津地方法院与河北省高等法院前后共开庭七次,最后经最高法院三审结案。1935年12月16日,施剑翘被天津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36年2月11日,河北省高等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七年。1936年8月25日,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天津审判文化:揭秘孙传芳案与民国审判

■王宝发

轰动津门的“施剑翘行刺孙传芳案”发生在1935年11月13日。当时在佛教居士林的孙传芳被施剑翘开枪击毙,声称是为其父施从滨报仇,并当即自首。

孙传芳系北洋直系后期最大的军阀,曾任五省联军总司令,后因战局失利下野,1927年来津隐居英租界。1933年,孙传芳、靳云鹏出面,将坐落在城东南角草厂庵的清修院庙宇改名为天津佛教居士林,靳任林长,孙任副林长。由于二人声名显赫,因此居士林在佛教居士中颇有影响,陆续参加活动的达三千多人。

施剑翘为父报仇行刺孙传芳计划久矣。1935年,她从太原潜踪来津,暗查得知孙传芳外出主要活动地点,便办入林手续参加居士活动,遂使行刺得手,尔后速散发事先备好的传单“告国人书”,释解仇杀原委,随即向天津警察局自首。(www.xing528.com)

依中华民国有关刑法、刑诉法等规定,法院实行“四级三审制”,对“犯罪非依刑事诉讼法或其他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不得追诉处罪”。刑事案件,除自诉案件外,均由检察院提起公诉。关于有期徒刑等计算标准问题,1928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民国《特种刑事法令刑等计算标准条例》作了规定。

行刺孙传芳凶案发生后,天津地方法院与河北省高等法院前后共开庭七次,最后经最高法院三审结案。1935年12月16日,施剑翘被天津地方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36年2月11日,河北省高等法院改判有期徒刑七年。1936年8月25日,最高法院维持二审判决。

此案发生后,社会舆论对施剑翘多寄同情,全国各地声援电报不计其数,报纸、杂志争相报道,称赞她为“女中豪杰”“巾帼英雄”,纷纷呼吁特赦施剑翘。《新天津报》1936年4月13日还发表施剑翘在狱中服刑时写的《亲爱的同胞,赶快奋力吧》。一些党政大员及社会名流如冯玉祥宋哲元、李烈钧、于右任等也出面救援,故于1936年10月14日,由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命令予以特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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