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斯霆
1935年11月13日傍晚,《新天津报》号外的一则报道震惊了天津,旋即轰动全国。在大字标题“孙传芳被刺死施小姐报父仇”下,刊登着记者当日黄昏匆匆写就的专稿:“本日下午三点半钟,孙传芳在南马路居士林诵经。正在跪地时候,被一身穿月白大褂之胖小姐用勃朗宁枪行刺。共发三枪,一枪中太阳,一枪中后腰,一枪中后脑。孙氏当时倒地,气绝身死。该小姐行刺后,自首到警局一分局二所,自称姓施。分局阎局长正在审讯中。施小姐名剑翘,说笑自若,态度安静,自称大仇已报,并发许多传单。又闻施剑翘为前直鲁军混成旅长施从滨之长女。施从滨在民国十四年(1925)在蚌埠被孙传芳斩首。此次报仇与该事有关云。”
案发后,媒体争相报道,全国援施之声此起彼伏。与此同时,孙传芳部下原浙江督军卢香亭紧急召开记者会,要求严惩凶手,并停尸义园,由孙传芳长子孙家震提起诉讼。
1935年11月17日,天津地方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根据当年法律,杀人犯因案情有别可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及至死刑,若凶犯自首成立可将刑期减为五年,若“情可悯恕”,又可减刑为二年半。对此,施之律师余启昌、胡学骞虽据理力辩,但由于孙家势力影响,法院难以秉公而断。经过数次庭审,当年12月16日,天津地方法院终于作出裁决:施剑翘为报父仇,杀死孙传芳,理由成立,杀人后自首成立,但情不可悯,故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宣判后,孙家震与施剑翘同时提出向河北省高等法院上诉。(www.xing528.com)
1936年1月28日,河北省高等法院开庭复审,法官迫于舆论压力,将刑期减掉三年。但施剑翘仍不服判,再向南京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经过数月调查审核,南京高法于同年8月13日作出终审判决:上诉驳回,维持河北高等法院之宣判。但不久,盖有国民政府主席林森之印的国府公告便送达天津,其内容云:“据司法院呈称,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即时坦然自首,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思,奋力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将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
这次特赦是因时任国府军事委员会副委员长的冯玉祥在起作用。1912年初滦州起义爆发,施剑翘四叔施从云任滦州革命军总司令,冯玉祥为总参谋长。后施从云为挽救起义部队而牺牲,冯玉祥一直感念在心。此次施剑翘案发,冯便联络于右任、李烈钧、张继、宋哲元等二十多名国民党中央委员联名上书,吁请对施特赦。南京政府迫于冯玉祥等人的压力,遂于1936年10月14日发布上述特赦令。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