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
在天津当寓公的溥仪颇有些自紫禁城弄出的家底,除了平常用度之外,都存在各个银行。天津兴业银行就有其存款九万,是经人介绍分两笔存入的,月息八厘五。看来,逊帝不但会理财,还知道规避金融风险。但是,该来的还是来了。由于受时局影响,放款一时不能收回,兴业银行宣告倒闭。溥仪多次索要存款,没有结果。于是请来律师,以浩然堂的名义,将天津兴业银行和银行股东陈光远、龚心湛、倪道杰、王廷桢等十余人告上法庭,要求该行股东负责偿还存款,虽经法庭公开审理多次,却始终没有达成和解。
1929年10月14日,天津地方法院民一庭组织原被告进行最后辩论。原告溥仪请来林棨、林廷琛、谢道仁三位诉讼代理律师,一众被告或单独聘请律师,或合伙寻求诉讼代理,阵容也是十分庞大。原告律师提出,按照条例,银行应该在农商、财政两部注册,现该银行仅有在财政部注册的收条,无法证明注册合法。银行原来只收了股金的四分之一,尚有一百五十万元未收,应由股东交来,偿还债务。倪道杰退股,是否确实,或另外有股,因多日未将账簿带来,不能确定是否真退股。被告代理律师纷纷发言,对原告进行反驳:原告不认财政部注册,但银行在1921年同时在天津县财政厅财政部进行了注册,县里已派人调查过资本,此事可在天津县调卷。至于未实行银行注册,不能认为应由股东偿还债务,根据银行清理情况,现尚盈余二十余万,可以还清债务。倪道杰于1927年和1928年将股票转让,因此股权已转移,董事之资格当然灭失,只是未开大会公决,所以银行没有退其董事,既然不是董事,倪道杰便与本案无关。最后审判长宣布辩论终结,十九日宣判。(www.xing528.com)
最终审判结果,溥仪胜诉。根据天津地方法院民事判决(民国十八年地字第八五九号),被告天津兴业银行,应偿还原告洋九万元,其中八万元,应自1928年10月18日起,一万元自同月19日起,均至执行终结日止,按月利八厘五毫给付利息。如天津兴业银行财产不足供清偿,其差额应由被告陈光远、龚心湛、倪道杰等联合分担清偿之责,诉讼费用由被告天津兴业银行负担。
审判结果双方都给了面子,既保证溥仪能拿回来钱,又使各股东不用立即掏自己的腰包。但是溥仪肯定不痛快,这要是当年,臣子敢欠皇上的钱,早就满门抄斩了。可是,此时已是民国,中国已经开始了法制化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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