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志明
在笔者所藏的文史类纸品中,有一张署有“民国二十六年四月一日”“法字第五十一号”的《天津地方法院布告》。民国二十六年即1937年,此距抗战全面爆发仅有数月。其签发人,乃为天津地方法院院长李祖庆。该李氏之行身处世,笔者尚未查悉,只知他在1948年曾以天津高等法院院长身份,主持过轰动一时“马甲藏宝案”之审判,可见他在新中国成立前的天津审判界,应是一位活跃较久的人士。
布告的内容,是向市民阐述有关财产登记之规定。其前言是这样写的:“查登记之制,仿自西欧,为人民权利之一种公证。举凡法律上正当权利,一经登记,永远确定,即可以此为对抗第三人之根据,无论何人,不能加以伤害。即或不幸,遇有水灾刀兵盗贼等变故,以致契据灭失,凡曾在本院登记者,所有房屋间数、地亩尺寸,均有档案图册,可资证明,无虞损失。此外盗卖盗典各弊,更属无从发生。且性质永久,效力普遍,与普通行政机关之注册登记,全然不同,一经涉讼,各级法院均应以此为据。”从这段表述看,该布告所着力宣传的财产登记制度,应即为现今公证处的公证登记,只不过其登记部门是法院罢了。该布告反映了这样一个历史事实:抗战以前,在公证处机构还未独立设置的时候,天津财产公证登记之事宜是由法院来承办的;换言之,当时法院还兼有公证之职能,这是其审判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点,当时全国各地应都一样。
布告前言特别强调,此种财产登记,虽“所费无多”,但“收效甚大”,因此“为确实保障民众私权、并便利请求登记起见,用特再为布告,将登记方法及收费标准,分列左方,俾可共悉。凡尔商民,幸勿观望自误”。所谓“再为布告”,是说此前已作过宣传,今次则属再行公示。此外,它还表明,这种财产登记制度,当时实行尚未其久,还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便老百姓能够“共悉”。(www.xing528.com)
前言之下,布告内容分为两大部分,一为“声请登记方法”,二为“登记收费标准”。前者共列示12条,详细解释了申请登记人所应事先做好的各种准备以及所应携带的各种证件;后者则列示28条,各种不同内容、不同情况的登记收费数额,都标举得清清楚楚,让人可对号入座地了解各自事项的应缴应付。布告之末,还特意注明:“如有不明了者,尽可随时来登记处询问。”表明了法院的服务态度。
这张布告,为八开大小,上印“此项布告任何人索阅不取分文”字样,说明它是传单式布告。若为张贴式,则早就因风雨剥蚀而消失无迹了,焉得遗留于今而成为反映当年审判文化的一件证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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