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国庆
说起来,我国古代是没有专门房管部门的,当然也没有房本,千百年来一直是“有契无证”的状态,人们对房地产所有权的认定与交易往往只凭一纸地契。
辛亥革命后,大致自1912年秋,孙中山深感不动产产权需要厘清,同时为了减少纠纷,于是他以“平均地权”为指导思想,呼吁以政府为主导进行不动产登记取证(类似如今的房本)。他率先在江苏宿迁、浙江绍兴、广东惠州等地搞试点,发出布告,呼吁民众申报耕地和房屋。在当时的形势下,有少部分人有恐官府追究,很快便拿出老地契登记领证去了。
孙中山的号召接连得到包括天津在内的一些地方的响应。1922年,北洋政府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条例》,总计148条,其中要求所有城市都要成立登记部门,同时开展宣传并受理一切不动产登记的申请。
1923年,天津地方审判厅设立了不动产登记处。审判厅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要求津地官民对一切不动产物权都应登记,包括土地与房屋的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权、地上权、租借权等。天津不动产登记处受理业主前来申报房屋位置、面积、质量、现值等;程序方面要先进行审查再公告,确认无产权纠纷后才登记备案,发给业主登记证。(www.xing528.com)
不动产登记毕竟属于新生事物,人们对它的认知与接受颇有局限,大多数市民还没搞懂什么是不动产登记,甚至听都没听说过。有鉴于此,天津地方审判厅广为宣传,四处派员张贴布告。事前,司法人员考虑到普通百姓文化水平不高,阅读、诵读能力有限,为了通俗易懂,布告在行文上突出了白话、 口语。文中向市民宣讲了登记的好处以及相关手续等。当时,审判厅人员一般不会去业主家中估价,而是全靠房主自己申报。那么问题来了,有人故意报低价咋办?按规定,若登记价过低,政府有权按登记价收购。
天津确有些市民主动到审判厅不动产登记处如实申报了。此事也对部分在津的外国商人产生了影响,比如日本有关方面就指示一些日商洋行应及时依法登记,以保障权益,免受处罚。
1928年天津地方审判厅改组后,在南马路、大沽、租界、杨柳青、北仓等地设立了登记处。各登记处力争将此项工作持续进行,提倡市民每年至少登记一次,至少换发一次登记证,这样才方便将地产、房产权属变更以及价值升降情况记录在案。
然而就整体进展而言,老天津的不动产登记事宜如国内大致局面一样,速度是比较缓慢的,这其中涉及政策关联性和百姓习惯、意识等多层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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