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德蓦
孙观坼生于1875年,字挹英,江苏无锡人。孙早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科专业,清末曾获候补县知事资格。1913年孙出任江苏高等审判厅推事。1917年调升大理院推事,1921年8月到天津出任天津地方审判厅厅长。1922年10月再次奉调大理院,任推事(荐任)。
1927年北伐底定,战地政务委员会指令直隶高等审判厅与高等检察厅“审检合署”,改称河北省高等法院,院内另置检察署。地方审判厅、地方检察厅亦改称地方法院。当时河北高等法院下设北平、天津、唐山、保定、大名五个地方法院。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成为新的中央政府后,孙观坼一度复出,暂代北平地方法院院长,未几辞职,在天津执律师业。当时司法环境恶劣,国家财政左支右绌,再加时局动荡,法官收入极不稳定。1927年《法律评论》报道:“天津法官薪俸只发半数,月俸百元者,实际上只能得现洋三十余元,其苦况殆难言喻。”而律师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声望远在法官之上,无形之中对法官起到“虹吸效应”。1930年,上海特区法院院长吴经熊辞职当律师,月收入比他当法官和教授加起来的钱还要多,“民国第一号律师”曹汝霖月收入可达2000元,而地方法院院长(荐任)最高只有360元。1931年《英华独立周报》以《法官做律师之众多》为题报道了“优渥的待遇不能阻止司法官的流失”。(www.xing528.com)
1931年至1939年孙观坼辞职当律师,并常年受聘为开滦煤矿法律顾问。20世纪30年代,孙观坼在天津律师公会颇有名气,他在天津地方法院的管辖区内执行律师职务,承接了许多轰动社会的法律诉讼案件,其中就有“鲜牡丹案”和“废帝溥仪诉讼案”。他在“鲜牡丹案”中作被告辩护律师;在“废帝溥仪诉讼案”中为兴业银行股东龚心湛作代理辩护律师,声名大振。尤其是1935年11月在孙传芳被仇女施剑翘刺杀的惊天大案中,孙观坼担任孙家大公子孙家振的辩护律师。在孙、施争讼案的“法理之争”中,孙观坼对情感和法理,分析透辟,严正指出“情感不能置法律于不顾”,常令对方律师尴尬不已,瞠目结舌。
1945年以后,孙观坼被国民政府司法行政部任命为天津地方法院院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于他对法律研究精深而且声誉素著,因此被天津市政治协商会议聘为特约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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