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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学骞案:天津审判文化揭秘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刘国有1929年10月2日,直隶法政专门学校学生胡学骞、韩锦云与河北东光人蒋梅生一起,因共产党案被当时河北省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这是该校在校生因共产党案被判决的唯一案例。对于法庭的判决结果,胡学骞等表示不服,最终结果不详。我们可以知道的是,胡学骞、韩锦云的命运并未因此受到影响,他们都在1931年夏天正常毕业,胡学骞还成为了天津著名的大律师,在后来的孙传芳被杀案中担任被告人施剑翘的辩护律师。

胡学骞案:天津审判文化揭秘

■刘国有

1929年10月2日,直隶法政专门学校(前身为北洋法政学堂)学生胡学骞、韩锦云与河北东光人蒋梅生一起,因共产党案被当时河北省高等法院天津分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这是该校在校生因共产党案被判决的唯一案例。

胡学骞、韩锦云均为直隶法政学校政治经济科十三班学生,比后来的天津市委副书记吴砚农高一级。胡学骞,字汉槎,辽宁义县人,1927年考入直隶法政专门学校。韩锦云,字大刚,天津人。三人均于1928年11月16日被捕,1929年3月因不起诉保释,1929年8月24日又被重新传讯并羁押,直到1929年10月一审判决。实际上,胡学骞被捕,主要是他在“改大”运动和学生会活动中得罪了本校教师荆可恒、政治经济科十二班学生荆宪生父子,而被他们告发的结果。1928年11月16日,荆宪生等人带领天津市公安局特务队闯入法政校园,对学校值班负责人陈镜秋等人的询问一概不理,当场将胡学蓦捆缚,塞入汽车扬长而去,给校园带来恐慌。(www.xing528.com)

经学校和河北省教育厅发文交涉,天津市公安局承认本案为“天津‘惩共’委员会指名要求抓捕并严加看守,无论如何不能释放”的“共党嫌疑”案,虽经河北省高等法院天津分院检察处“严密侦查”“迭经提讯”,但“确无正当证据”,只能在1929年3月作出不起诉处分,勒令三人共交五千元保证金后开释。但是,1929年8月,公安局在英租界逮捕李子芳时,又发现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天津市济难会的一份报告,说“法政学生蒋梅生、韩锦棠(疑即韩锦云)等三人,由公安局逮捕转送法院,由该法院饬各取二千元之铺保开释。至于黄中瑞(不知何许人),因此地无眷属,已与彼父去电,俾共同设法营救,现正积极谋划”,检察机关即以此作为新证据重启侦查,传讯了三人并予以羁押。

按照当时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不起诉的案件,非发现新事实或新证据者,不得对于同一案件再行起诉,而上述文件正是办案者所认定的新证据。他们认为,既然济难会报告中提到了对蒋梅生、韩锦云等三人的营救,那么蒋等就是“嫌疑重大”,应该重行侦查。对此,辩护律师金殿选认为,虽然济难会文件中提到了蒋、韩的名字,但文中陈述与事实明显不符,不具备证据效力。因为蒋、韩、胡等三人是合交一份保证金,共五千元,而济难会文件却说蒋、韩等三人各自提交了二千元保证金,两者完全不同。在三人办理交保手续时,虽然在场的只有法警和当事人亲属,并无外人参与,但是济难会若参与了营救,必然会掌握案件的重要情节。上述文件“与事实相差悬远”,表明济难会并不了解本案的具体经过,“未便据以为新证据之发现”,应“迅予维持原不起诉之处分”。对于法庭的判决结果,胡学骞等表示不服,最终结果不详。我们可以知道的是,胡学骞、韩锦云的命运并未因此受到影响,他们都在1931年夏天正常毕业,胡学骞还成为了天津著名的大律师,在后来的孙传芳被杀案中担任被告人施剑翘的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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