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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2:伍廷芳天津审判的无罪推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学智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推行现代司法原则,严格依法律程序审理案件,并在姚荣泽案的审理中力持无罪推定原则。但伍廷芳依法审判的主张遭到陈其美反对。伍廷芳在民国初年的司法实践中力持这一重要法律原则,力行依法审判,实难能可贵。姚荣泽案经三次开庭审理,陪审团认定姚荣泽谋杀罪成立,法庭判处姚死刑。

1912:伍廷芳天津审判的无罪推定

■李学智

1912年中华民国建立后,时任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推行现代司法原则,严格依法律程序审理案件,并在姚荣泽案的审理中力持无罪推定原则。

姚荣泽原为江苏山阳(今淮安)知县,辛亥光复后成为该县新政权的司法长。在地方劣绅的支持下,他杀害了回乡发动独立起义的周实丹、阮式二人。之后姚逃匿于南通。应沪军都督陈其美的要求,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分别电令江苏都督庄蕴宽和南通民军总司令张警将姚荣泽解送沪军都督讯办,并令陈“秉公讯办”。

2月18日,伍廷芳致电孙中山对此提出反对意见:民国已经建立,“对于一切诉讼应采文明办法”,且此案情节重大,审理尤须审慎周详,并提出“特派精通中外法律之员承审,另选通达事理、公正和平、名望素著者三人为陪审员,并准两造聘请辩护士到堂辩护,审讯时任人旁听”的审理办法。显然,伍廷芳根据现代司法原则,主张司法独立,案件由司法机关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审理。孙中山复电称伍廷芳所陈“审讯方法极善,即照来电办理可也。”但伍廷芳依法审判的主张遭到陈其美反对。(www.xing528.com)

陈其美要求沪军都督府军法司长蔡寅参加这一裁判所并任所长。伍廷芳拒绝了陈其美的要求,拟以陈贻范为裁判所所长,丁榕、蔡寅副之。在陈坚持由蔡寅主审的情况下,伍廷芳作了让步:陈贻范不称裁判所所长,陈、丁、蔡三人均为裁判官,只是规定了座次,陈居中,蔡、丁分居左右。伍廷芳还向陈其美详细讲解依法审判的程序和规则:组织一“合议裁判所”,设陪审员,审判时,“先由辩护士将全案理由提起,再由裁判官动问原告及各人证,两造辩护士盘诘,俟原告及人证既终,再审被告。其审问之法与原告同。然后由两造辩护士各将案由复述结束。全案之大要,最后由审判官将两造曲直要点宣读。”法庭的断案之权,即判定其有罪或无罪,在陪审员;依据法律做具体裁判之权,在裁判官;盘诘驳难之权,在律师。伍廷芳向陈解释称:“吾国法律腐败,审判糊涂,已非一日。”如此严格依法审判,非为姚一人,“为民国之前途计也”。

伍廷芳还特别针对陈其美在未审判前即认定姚荣泽为罪犯的言行,向陈说明现代国家无罪推定的法律原则,指出:未经审判定为有罪之人,“皆不得谓之有罪”,而陈其美“语意之间,似坐实姚荣泽为有罪。天下岂有先坐实彼造之人为有罪,而对于此造不生危险之理?”无罪推定是现代西方国家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原则,与我国传统的审判观念和实践存在重大差别。伍廷芳在民国初年的司法实践中力持这一重要法律原则,力行依法审判,实难能可贵。

姚荣泽案经三次开庭审理,陪审团认定姚荣泽谋杀罪成立,法庭判处姚死刑。后经姚荣泽申诉、多数陪审员和承审官认可,报请大总统减刑。终由临时大总统袁世凯下令特赦,改处监禁十年,附加罚金一万元而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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