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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兆珍被委任稽查两厅四局总稽查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李兆珍被袁世凯委任为两厅四局总稽查。他发布《谕两厅四局审判书记各员文》,向稽查对象“先礼后兵”,一番推心置腹。一篇《审判厅总稽查李守兆珍谕两厅四局审判书记各员文》,不妨视为清末司法改革中值得记取的一页。

李兆珍被委任稽查两厅四局总稽查

■吴裕成

清末地方司法改革,将司法从行政中分离,1907年3月23日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地方审判厅的开厅,是标志性事件。《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于此前一年拟定刊布。府、县要建审判厅,国内瞩目。1906年12月28日上海申报》报道:“天津高等审判分厅民刑部之部长已蒙督宪派定戚刺史朝卿、李刺史兆珍。”

司法分立的初期,两厅厅长分别由知府、知县兼任。这使李兆珍得以独特身份,经历中国地方司法改革的发轫之旅,“筹设两厅,被委为部长;旋摄府篆,忝列厅长”,成为兼任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厅长的知府。李兆珍曾提议谳法研究所招收额外学员,以备人才;另一件不应忽略的,则是对受贿徇情说不。

“总期弊绝风清,以洗从前积习。”筹措其事的人们希望体制的改革能带来新气象。高等审判分厅建立伊始,就牌示周知:“审判厅之设,原期判断平允,弊绝风清。前奉督宪谆谆告诫,厅中各员均应恪守功令,自顾考成,倘有投递信函,请托情事,即将原信送呈上宪核办。”这是借直隶总督袁世凯的威权作警示,为防司法腐败打预防针。三个多月后,袁世凯的奏折称,对于写状录供的书记生、收受诉状递送传票的承发吏、执行搜捕的司法巡警,“皆优给工食,严杜需索”。(www.xing528.com)

然而,“对书吏宜约束”之类负面反映还是难免出现。于是采取了稽查措施,对书记员“随时稽查,间有在外滋事及需索者,无不立时严办”,且奖惩并用,“凡书记生、承发吏之实系廉慎者保给奖札,司法巡警之实系廉慎者,保送巡警总局充当巡长。”“如有不知自爱,收受额外规费者,加等治罪。”

李兆珍被袁世凯委任为两厅四局总稽查。他发布《谕两厅四局审判书记各员文》,向稽查对象“先礼后兵”,一番推心置腹。他写道,厅中事无巨细,约略能详,两厅人员多知自爱,令他窃喜。又讲先行先试,“审判厅创自天津,由一县而推行一府,由一省而推行全国,皆视此次成绩为断。”对此,“凡我同僚,要知所担荷之责任固如是重且大焉。”当有责任感。随后进入主题:两厅四局所有人员“万万不可沾染者,一曰收受贿赂,一曰瞻徇情面”。李兆珍剖析,受贿和徇情“二者又互相倚伏,有贿赂在先而瞻徇于后者,有情面在先而收受于后者”。他提出谢绝招饮宴集,“屏却一切酬应。昼间厅中有事,本无闲暇之时,事毕归寓,尤当读书读律”。他不无人情味地写道:“谁无亲友,星期尽可往来。”又说,偶逢推不掉的宴会也无妨,但得有个前提,即“本地公正绅士”在场。紧接着,一句“此外则断不容交纳”,已是斩钉截铁的语气了。李兆珍更放出狠话:“有过而不上闻,我负宫保……诸君而不纳我言乎,我亦默志之……”

徇私枉法从来是妨碍司法公正的丑恶行径。一方面存在滋生丑恶的土壤,一方面是社会对于丑恶的设防与铲除,乃至拒绝污浊的清者自清,形成司法史上正邪如冰炭的奇观。一篇《审判厅总稽查李守兆珍谕两厅四局审判书记各员文》,不妨视为清末司法改革中值得记取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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