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缪志明
在早期津人著述中,涉及审案断案研究的并不多,虽然历史上掌此权柄的津籍官员曾出过不少,但他们中能对这方面实践作出认真总结并形诸笔墨的,却为数寥寥,而像沈峻、沈兆沄父子那样,能于此着意思考并精心撰述者,可谓凤毛麟角。
沈峻,字丹崖,号存圃,1774年副榜贡生,后考取八旗官学教席。1786年选授广东吴川知县,在任五年,一切务为实惠,而不以科条扰民。1791年因失察私盐而解官,去任时,士民泣送数十里;转年遣戍新疆,吴川人闻之,争醵金以馈赆;1797年放归乡里,其民复北来慰访,此足见其与当地百姓感情之深。
沈峻任吴川知县时,曾有《折狱论》之作。“折狱”语出孔子《论语》:“片言可以折狱者,其由也与?”其意是赞扬弟子仲由具有敏明的辨案才能。沈峻以此为题,大胆批判了其时盛行“好用刑求”(即以酷刑迫促嫌犯认罪)的审案之风。他尖锐指出:“捶楚之下,何求不得?”以此审案,“无辜必将诬服”。意思是说,酷刑之下,审案者虽可得到欲得之招供,但此属“诬服”,会使许多无辜者蒙受冤屈。因此,沈氏总结道:“凶人多用刑求,吉人不用也;无才者多用刑求,而有才者不用也;初入官者多用刑求,而历练久者不用也。”“惟本之以公明,处之以审慎,无枉无纵,而一归于平允仁恕,庶祥刑之遗意欤!”(www.xing528.com)
此外,沈峻还有《听讼说》之作。“听讼”亦出《论语》:“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此为孔子阐述“审案最高境界在于减少乃至灭失诉讼案件”的理想与主张。沈峻认为,处理案件,应尽可能做到速审速结,即所谓“听讼宜公,宜明,尤宜速”,因为“倘讼不即讯,讯不即结,则良懦将甘心隐忍,唯旷时失业为惧,不敢赴诉公庭,奸宄愈纵恣,而无所畏”。为支持此一观点,他特举出自己的办案经历:“余宰吴邑,始至,每期投词者数十人,为立断,不辞劳;久之,十数人,余疑曰:得毋有冤抑不得自达者乎?密访,无有也。久之,仅数人,余又疑曰:得毋胥役有借端需索者乎?严察,无有也。恍然曰:是立断之故也,请托路绝也,刁唆技穷也!”在沈峻看来,速审速结的办案作风,可以有效避免宵小耍奸避罪。
沈峻之子沈兆沄,字云巢,曾任松江府知府、苏州府知府、江宁盐法道、江安粮道、河南按察使、浙江布政使等职,受其父影响,亦颇重总结办案感悟,曾撰《戒讼说》一卷,以刻本行世。此书“分列十条,反复申谕好讼之害,复引律例以警之”,这是他出守江宁时,针对“好讼”时风向辖民发出的真切警示。其后退老乡里,“更以此说上诸大吏,行下所属州县,转相劝告”,目的是尽可能让乡民免除诉讼之累。据《天津县新志人物艺文》介绍,该十条多为“漓习所同、法网易触者也”。
沈氏父子这方面的一以贯之,前后相承,实可作为佳话而得入津门著述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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