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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统衙门时期司法审判:天津审判文化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的诉讼审理,均依都统衙门专门制定的《区法院诉讼程序规则》进行。上述要点表明,都统衙门在天津所实施的审判规则,基本是西式的,不过也据当时情况而有所变通,如未实行司法独立、未设立辩护人制等。

都统衙门时期司法审判:天津审判文化

■渔师

1900年7月14日,八国联军攻陷天津城,开始对天津实行长达两年的军事占领。为有效推行其统治,联军迅速成立名为“暂行管理津郡城厢内外事务都统衙门”的临时军政府(简称“都统衙门”)。该衙门在管制天津期间,陆续实施一系列西方管理模式,其中将西方司法审判制度引入于津,乃为较重要之点。

当时,都统衙门将天津分为五个区,即天津城区、天津北区、天津南区、军粮城区和塘沽区,这是天津第一次设行政区,各区均设法院。法院的诉讼审理,均依都统衙门专门制定的《区法院诉讼程序规则》进行。约略而言,该《规则》主要有如下诸条:

一、区长须对本区内发生的所有案件负责,并拥有民事审判权和刑事审判权。

二、区法院只作总额不超过250元的民事判决;刑事案件则只可判处两个月监禁、一个月铐枷、二十五板罚打和强制劳动。

三、超过上述权限之案件,交由临时政府司法局所设的法院审理。

四、不服区法院判决的,可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

五、民事诉讼,须先呈交书面诉状。

六、被逮捕或被监禁的民事诉讼方,可提出保释申请,“只要区长认为恰当,该方则可得以保释”。

七、应尽可能在确定日期开庭,并提前发出通知;若情况发生变化,则可对时间作出相应调整。

八、一般案件,应公开审理;某些特别案件,亦可只准当事人参加。(www.xing528.com)

九、法庭和原被告,均有权传唤证人。

十、民事诉讼之初,法庭应对双方进行调解,以“促使他们以友好方式解决争端”。

十一、法院所有通知,均由工作人员以法院公告形式发出。

十二、法院要保证判决的严肃性,“在有必要情况下,区长可以取得变卖和查封财产的权力”。

十三、区长要维护法院秩序,一切触犯法院权威的行为,“要即刻进行惩罚”。

十四、法院的催促书、逮捕令、通告、命令以及所有文件,一律加盖法院公章,案件审结后全部存档。

十五、法院任何官员或工作人员,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征收或收受税款。

十六、区长须专设一册民事审判日志,以详记各案当事人姓名、案件性质、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等。

十七、刑事案件,亦须准备相应专册日志,以将审理详况记录其上。

上述要点表明,都统衙门在天津所实施的审判规则,基本是西式的,不过也据当时情况而有所变通,如未实行司法独立、未设立辩护人制等。可见,在直隶总督袁世凯率先实行新式司法制度于天津之前,强加于津人头上的外国临时军政府,已将西方审判文化在这块土地上进行了移植,这不仅在天津属于头一遭,即于全国殆亦为最早。研究天津审判史,似当对这一特殊时期予以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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