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征
1906年12月,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针对地方司法机关不完善、权责不清晰、缺少严格规章、不利于地方行使司法权力等问题,在直隶省府天津筹设直隶审判厅分厅的同时,遴选留日归来的熟悉法律的法政毕业人员,参照清廷法政大臣沈家本纂修的《刑事民事诉讼法》,借鉴日本等国的相关审判制度和法规,拟定一部地方性审判法规。当时,天津知府凌福彭通晓法律,对司法改革热情也高,深受袁世凯赏识。在袁世凯的授意下,凌福彭直接负责天津地方审判新法规的起草工作。经数易其稿,于1907年2月10日制定完成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随后,经数月试行,便以袁世凯《奏报天津地方试办审判情形折》附件的形式,于同年农历六月初九,向清廷递交,恳请清廷法部立案允准试行。当年农历六月十三日,清廷法部奉皇帝谕旨,批准施行。
《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共分四编十二章一百四十六条,有总纲、审判通则、诉讼、各级检察厅通则、附则五章,内容涉及民事、刑事案件的区分以及审判依据、审级、回避、诉讼程序等。这个章程是清廷奏准的一个地方审判新法规,具有地方司法制度改革的新内涵,提出不少新东西,做出了许多新规定。该章程按照司法行政区划,承认了裁判权的相对独立,并实行审、检分立制度;在审判组织原则方面,废除了独裁制,采取合议制;在审判官、检事官、书记官之外,另设会审官,一次强化审判职能;还设立了预审官,对重大和复杂的案件实行预审制度,公开进行审判,增强了审判的透明度和社会认知度,也有利于社会监督。同时实行回避制度,又设立了承发吏,担任送达执行的事务。还设有检验吏,担任验尸、验伤、验证等工作。还设立司法警察,担当搜索、逮捕以及对令状、刑罚的执行等事宜。这些变化,刷新了司法面目,改变了旧制中民事、刑事不分,程序法不及实体法的状况,也改变了民事诉讼比刑事诉讼落后的状态等。(www.xing528.com)
《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的制定和实施,是晚清政府推行司法改革和地方司法“新政”的一个重要象征,也是以直隶天津府县为试点,对如何加强地方司法审判工作进行的探索和尝试,开天津府县系统诉讼法、审判、检事组织法之先河,对天津地方审判厅的创设做了法规方面的准备和铺垫。它不仅是天津第一部审判厅组织法,也是天津第一部关于检察制度的地方性章程,并且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地方审判法规。
清廷通过在天津以及直隶保定试行地方审判新机制和新章程,促进了全国审判新体系建设,从中央到地方的审判新体系逐步建立起来,形成了从中央的大理院到地方的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乡谳局的“四级三审”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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