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兴让,字再伯,号祝龄,江苏吴县人。《江南乡试卷(光绪丁酉科)》载其生于1872年3月4日,1894年甲午乡试中式第19名副贡,1897年乡试中式第81名举人,“世居娄门大新桥巷”。
吴兴让之于津门,不晚于1902年。《大公报》1902年9月25日《江苏·电聘教习》:“苏州吴祝龄孝廉,深通西学,尤精西算。去冬,在苏设立算学堂,培植子弟,成材良多。刻为直督袁宫保所知,昨有电来请作大学堂教习。孝廉恐才力有限,特行电辞。闻直隶有三次来电,故闻孝廉不日北上矣。”可见,直隶省实施新政之初,需才孔亟,袁世凯当时很有“三顾茅庐”的胸怀和雅量。
北上抵津后,吴兴让的才能很快就淋漓尽致地发挥了出来。如其擅长撰写政论文章,观点明确,文笔犀利,流畅平朴。《申报》1907年4月22日《论说中国之社会问题(古胥吴兴让稿)》又鲜明地指出:“欲治国家,当从社会始;欲治社会,当从个人始。”而《大公报》1907年8月19日刊发的《哀韩篇》(吴兴让稿),说理充分,实可振聋发聩。
1920年版《最近官绅履历汇录》载:吴兴让,字竹林,时年“四十七岁”。清末以“分省使用知县,保升直隶州知州”,历充“直隶筹办地方自治局法制课课长,直隶清理财政局编辑科课长,直隶民政长公署科长,国务院佥事,政事堂主计局佥事、统计局佥事”。《政府公报》1927年8月31日载,海陆军大元帅张作霖于8月30日签署命令(国务总理潘复、军事总长何丰林副署),任命吴兴让等六人为国务院统计局佥事。可见其仍为荐任官,仕途未畅。
吴兴让擅诗文,著有《城隐庐诗钞》一卷。2001年版《清人诗文集总目提要》载,其被“袁世凯罗致幕下,课读诸子,改而游学日本”,“归国后任馆职,长于算学”。《城隐庐诗钞》刻于1934年,“诗不分体,共一百首。有1931年作《六十生辰》诗,1932年尚在世。其诗冲淡典雅。”
吴梅《城隐庐诗钞·序》曰,吴兴让“游学日本,毕业东京私立法政大学。归国后,历任要职,著述亦富有,《货币学》一卷、《虚金本位议》一卷、《光绪外交史》一卷、《科学提要》一卷、《宪法平议》一卷、《客津文存》一卷。当是时,朝野上下从事革新。兄方盛年,正翛然有用世之志也”。(www.xing528.com)
2005年版《苏州民国艺文志》又载,吴兴让曾著《弧三角释术》《划分财政管见》《试办天津地方自治章程理由书》(此为误载,应为王仁铎编撰),还有译著《宪法研究书》《法令一斑》等。其实,吴兴让著述、译作颇丰,远不止以上这些。
而且,以上所载均未提及吴兴让在津创办并主编《北洋法政学报》之事。《北洋法政学报》是1906年9月创刊于天津的旬刊。由北洋官报局主办,开设《论丛》《译汇》《编辑类》《法令一斑》等栏目,共出版156册。1910年11月停刊后,改而出版《北洋政学旬报》。吴兴让仍任主编。
吴兴让在这两种刊物上刊发了大量关于法律、政治、财政、外交、教育、历史等方面的译文和论文,介绍东西洋经验,促进中国法治建设。如1906—1907年在《北洋法政学报》登载的《日本内阁官制》《市町村制讲义》《日本裁判所诸法令》《日本行政裁判法及诉愿法》《政治学大纲》《法政用语杂解》《日本府县官官制》《地方自治之研究》《教育家宜注意于不堪造就之人材》《日本宪法疏证》《论急宜编民商法》《理财政策》《国法学》等文章,均可圈点。
《北洋法政学报》也是传播天津审判厅试办成效的重要载体。1906年12月出版的第10册,首次披露《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1907年7月、8月,又分四期连载《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理由书》(署“仁和王仁铎晓涵编”)。王仁铎当为该章程起草期间的主要执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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