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仁铎,浙江仁和县人,原名仁镜,字实夫,号晓涵、百可。1902年《浙江乡试卷(庚子辛丑恩正并科)》载其生于1877年10月10日,杭州府学附生出身,中式第121名举人。“旧住苏城西百花巷,现寓常熟县城大榆树头角里。”
《申报》1903年10月17日《谕旨恭录》:“八月十二日奉旨分发:……直隶州同王仁铎……俱照例发往。”此为王仁铎结缘津沽之始。
王仁铎处在津保两地督署参与政务活动,还参与编纂《约章成案汇览》。是书于1905年由北洋洋务局纂辑而成,由上海点石斋承印。颜世清《约章成案汇览甲编·例言》载:“是编叠经禀承北洋大臣暨外务部再三审定,始行编纂,所有体例、门类、行款,均属字斟句酌,煞费经营。”参与“商榷讨论者,有左丞运玑、王倅仁铎”等十人之多。“倅”为副职之意。
《大公报》1904年6月17日《保定·课吏榜示》载:“直隶总督部堂袁,为榜示事。照得四月初二日,特课在省正佐各员。试卷业已由馆拟定等第,封寄前来。经本督部堂覆加披阅,核定甲乙发还。除奖赏照章给发外,合亟榜示。”考试科目包括政治、洋务、财赋、河工四类。其中,政治课超等二名、特等和一等各三名。王仁铎考列特等。这是其被派往日本深造的重要契机。
《大公报》1904年10月9日《赴东游学绅士及候补官员衔名汇录》载:“有直隶绅士及候补官员,奉派赴日本游学。于八月二十八日(10月7日),蒙代理津海关道宪凌太守及府县,禀明袁宫保。是午,带领该绅及各员上院,禀见宫保,并在榷署拍像,以俟订期起程前往。”王仁铎时为候补知州,吴兴让、张一鹏均为候补知县。
《清国留学生会馆第五次报告·癸卯三月至甲辰十月浙江留日学生调查录》也载,王仁铎于1904年农历八月官费赴东。留日期间,与沈钧儒等交游。
王仁铎学成回国后,备受重用,当属顺理成章。作为天津审判厅顶层设计的功臣之一,王仁铎理应擢畀要职,未料竟然一波三折。1907年3月1日,袁世凯《札委天津审判厅各员文》载:“检事、审判各员,应照研究员试验成绩表分别委派。兹据天津府凌守开单请委。”
但是,凌福彭具呈的任用名单却有失公允,如并未开列王仁铎、张一鹏。袁世凯对此很有意见:“原拟高等检事长之候补知县孙家瑜、原拟高等检事官之候补知州王仁铎、原拟高等预审官之候补知县张一鹏、原拟地方审判官之候补知县苏鼎铭、原拟地方检事长之候补知县蔡济勋、原拟乡谳局承审员之候补知县王树泰等,成绩表均无其名,应由该守查覆另拟,详候核委。”
袁世凯还发现,试验成绩在五十分之上的十一员“俱未拟派”,而试验成绩在五十分之下者,却有六人获委预审官、审判官、承审员。凌福彭为安插亲信而大搞猫腻,任人唯亲、排除异己之用心,已昭然若揭。这让大家颇感不爽。袁世凯对此虽然心知肚明,但为维持局面,也不好发作。由于袁世凯对王仁铎、张一鹏等深为赏识,倚为指臂,凌福彭自然是莫敢抗违。
《大公报》1907年3月11日《上院谢委》:“候补县苏大令鼎铭,现奉宫保札委天津地方审判员;李大令祖熙,札委天津乡谳局审判官;王大令仁铎,札委高等审判分厅检事官;候补道徐观察思谦,札委代理保定法政学堂监督。均于日前赴督辕谢委。”可见,王仁铎等此次授职,是在袁世凯的干预下实现的。
三十而立,年富力强。王仁铎是颇得直督赏识的能臣之一。《大公报》1907年5月12日《纪北洋大学堂学生之参观》:“二十九日上午九时,北洋大学堂教习刘国珍氏,带同法政班学生三十余人,赴审判厅参观,备极详细。该厅系派王晓涵刺史招待,并导至各处循览一周,各赠章程一册。刘君等直至十二时始行回堂,并言下次仍须参观刑事堂讯。因是日上午仅有民事堂讯故也。”
王仁铎很快就因担当作为而受到嘉奖。《大公报》1907年6月2日《上院谢奖》:“候补直隶州陆直刺维炘、王直刺仁铎、候补通判方别驾大年、候补县陈大令曾翰、徐大令永棨、韩大令树梅、李大令骏、姚大令和羹、周大令忠续等,因获保奖,均于日昨上院叩谢。”
直刺是直隶州知州的别称,因知州别称刺史而得名。直隶州知州还被称为州牧,简称牧。
1917年版《明清两代轶闻大观》所载《王直刺能持大礼》一文,对王仁铎褒扬有加:“天津审判厅成立于光绪三十二年(1906)。时王孝涵刺史(名仁铎,浙江仁和人)为其检察官。尝入署,见有外国人在署,窃阅卷。刺史怒斥曰:‘此为中国司法署,我国行政官且不敢越俎一入。视尔辈自命文明族,乃不守法律,如此将蔑视我厅之无人耶?’遂并介者而责之。其人为赧颜去。呜呼!审判厅一地方,分署耳;检察官一厅员,分子耳。乃犹能力持大体,不予外人以轻视。是殆有直臣之风骨矣。然自宣统元年(1909),厅中增置交涉使,而外人往来其间,已如入无人之境。刺史有知,能无饮痛也耶?”
王仁铎生性耿介,敢于直言,令人称道。早在其考取举人时,考官就有“议论透阔、笔气纵横”“皆能从高处着眼”“笔势亦倜傥不群”等批语。但其在宦津期间,书生气味不脱,官场策略性不强,也被认为是意气用事。其与地方官僚水火不容,并非无因。
《天津审判厅检事员王牧仁铎禀呈审判厅章程理由书并求开去差使文并批》可以为证:“卑职于四月二十七日(1907年6月7日)条陈整顿审判厅事宜,吁求恩准,开去检事差使。干黩威严,诚惶诚恐。”“今日审判厅所以至此之由,则一言可以括之,曰无法。”
王仁铎进言:“卑职供差三月,目睹情形,蚩蚩者氓,惟命是从。况乎起草之际,亦既煞费苦心,全从程度着想,未敢高谈法理。复蒙宫保屡予删改,夫固无一条、无一字不能行者。盖皆厅局各员半属旧日发审,开会、讲习为时未久,对于章程实少研究。其旧日之一切作为,习惯已成自然。欲其一朝骤改,不可得矣。整顿之法,端在得人。卑职昨见《官报》刊有谳法研究所整顿办法,一禀正本之谋,莫善于此。唯该所既为厅局储才之地,则厅章实为亟须研究之书,条文过简,阅者难解,万一误解,流弊益深。”“卑职爱编成《审判厅章程理由》书一册,深愧不学未敢自信,曾请凌道、黎举人阅过,佥谓尚无错误。谨缮清本,呈候宪鉴。倘蒙审定后,饬发两厅刊行,似于研究不无稗益。”
王仁铎意犹未尽:“卑职更有陈者。现在两厅情形,高等事简,人数与地方等办理一切,尚合定章。地方事繁,人不敷用。会审只派一人,承审之案既多,结案之心太切。不分民刑、男女,但知一味刑求。”(www.xing528.com)
《天津政俗沿革记·审判厅检察厅》所载的“检事王仁铎禀辞职务文内云:各厅局相继旧习,无论事之大小,都用刑判。此盖由发审局更变名目,其积习犹未尽除也”等语,当指此言。
王仁铎继而揭露日趋严重的天津地审厅审判乱象:“近数日之现象,益不忍为宫保言者……各员恃厅长、部长之不到厅也,除承审员外,其会审与书记各官,有数日未到者,有一到即归者,有承审员私相委托书记官承审者。名为合议,而公堂之上一人也;名为免刑,而扑责之声四闻也。且有两造与证人齐到,令其候至次日,始行审讯者。卑职供差之地,密迩于地方厅,是以知之最悉。”
王仁铎深知此番密陈,定将得罪同僚:“明知多言易于获罪,厅员皆属同寅,不知者甚且目其人为邀功,然正唯如是,则卑职而不言,窃恐更无一人为宫保言者。况卑职又蒙逾格之殊遇者乎?此时及早绸缪,或者尚可补救。故卑职愿据实直陈,以报宪台,愿开去差使,以答同寅,以明区区之心。此则公私两益,大局幸甚。”
1907年7月10日公布的袁世凯相关批示很有意味:“详核所呈《审判厅理由书》,以局中人,言局中事,准情酌理,足以析疑。候行官报局,印入《法政学报》,并单印二百本,发交高等、地方两厅,分派研究所各员,悉心评议。该牧遇事直言,正可拾遗补阙,业经改委地方审判厅审判官,毋庸再请开去差使,以资历练。”
此文中提及的《审判厅理由书》即指王仁铎编撰的《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理由书》 (1907年7月起连载于《北洋法政学报》旬刊第31册至34册),“该牧”即指王仁铎。在袁世凯看来,王仁铎“遇事直言”决不是坏事,犹如一缕春风、一道风景,可一扫直隶官场存在的遇事装聋作哑、办事不置可否等沉沉暮气以及事不关己、听之任之的官僚作风。这对于推进审判厅章程的实施,尤其是在各级官员中尽快达成共识,都大有裨益。
天津宪法研究所设立后,王仁铎又被量予调剂。1907年8月24日公布的袁世凯《为设宪法研究所事札饬司道文》载:“现当预备立宪,亟须研究各国宪法、知其大纲,应设宪法研究所,共为三班。逢一、四、七等日,为道府研究班,以提学司、运司为总长,徐道鼎康、孙道多森为副长;逢二、五、八等日,为厅州县研究所,以天津道、天津府为总长,李守映康、朱守端为副长;逢三、六、九等日为佐贰研究所,以河防同知、天津县为总长,王牧仁铎、吴令远基为副长……副长均驻所办事,以专责成。”“所有候补人员,自道府以次,现查明在津人数,除本有要差驻局各员,准其届时请假外,其余均按期赴所研究宪法,各立画到簿。道府班送院署标日、厅州县班送司标日、佐贰班送天津道标日,均须注明出入时刻。”“各员来往车马费,由所开销,汇案请款核发。”应如何拟议章程、规定课程、限明时刻、预算经费,即由该司等“详复呈核”。
可见,这个宪法研究所的开办,还是很正规的。王仁铎之所以能出任佐贰班的副长,还是因为袁世凯对其采取了变相保护措施。
讵料,王仁铎竟积劳成疾,宣告不治。《大公报》1907年9月25日《厅员病故》:“审判厅稽查员王直刺仁铎,于十七日(即24日)子时病故。所遗之差,尚未委人接充。”
王仁铎突然病故,令外界甚觉蹊跷,遂引发猜疑。天津时闻报记者、 日本人佐藤铁治郎著《一个日本记者笔下的袁世凯》(天津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译本)载,天津“审判厅开办未数日,弊端百出,人言啧啧。本馆连接来函数十封”。此书中所言不乏传闻,有待验证。而且,此书中所引公牍也有擅改嫌疑。
此书中声称,王仁铎“为人纯正,热心国事”,但遭到凌福彭、张良暹等排挤,甚至是陷害,还把天津审判厅主事者描摹成为手段卑劣的狡黠之徒,导致“仁铎孤掌难鸣,气愤填胸,归寓后呕血斗余,遂至不起”。此书中还称:“王仁铎死后,群小相顾而庆。自此以后,无复有言改良审判厅者。部长与厅员遂朋比为奸,审判厅改为‘纳贿厅’矣。种种现状,罄竹难书。”
天津初创审判厅,属于摸着石头过河的试办性质,肯定还有很多不尽完善之处。如果存在内部因意见不一、观点相左的情形,也是不难理解的。是否如佐藤铁治郎表述得那样不堪呢?
佐藤在书中极尽揭露天津官场积弊,以全盘否定天津审判厅而后快。其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中国审判机制创新,言多猎奇,失之偏颇,很令人生疑。其叵测居心,昭然若揭。实际上,天津“审判厅系为改良裁判、预备收回治外法权之本旨”,国人对此无不殷殷期待。这也让包括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在内的在华列强胆战心惊。佐藤之流若抱有险恶的政治目的,也是不难想见的。佐藤这本书近年来传播广泛,又有安徽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译本、东方出版社2013年版译本。但对于此书所载,不应照单全收,而应详加考证、理性分析、慎重取舍。
清末审判模式在天津的变革性实践,是在腐朽没落的封建专制制度基础上开展的。在这个颠覆性的变革进程中,新旧观念碰撞是必然的,人事纷争也在所难免,但这都是发展中的问题、进步中的困难、成长中的烦恼。
虽然清末官场腐败黑暗,官员之间矛盾重重,已成沉疴痼疾,但因此就把天津审判厅这个新理念、新思维、新模式说得一无是处,是否有失公允呢?不可否认的是,天津此番改革的成效还是立见成效、显而易见的。对此,理应看本质、看主流、看大局、看整体、看前进方向,既不能一味揪住枝节,大加挞伐,也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更不允许别有用心地刻意放大,妖言惑众,蛊惑人心。
王仁铎英年早逝,甚为可惜。《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理由书》是其心血之作,堪称解读天津审判厅章程的重要文献。其不幸卒于任之后的相当一个时期,仍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大公报》1908年3月27日《天津启文阅报社丁未十二月出入款项造具清册呈览》载有“王仁铎先生审判厅章程一本”一语表明,天津审判厅章程的成功出台,颇收石破天惊之效,当推王仁铎为首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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