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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审判厅章程:开创性与先进司法理念的影响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天津审判厅章程的开创性毋庸置疑。其与时俱进的先进司法理念跃然纸上,其以人为本的科学立法原则也彰显无疑。当然,天津审判厅章程的率先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此前毫无依据和遵循。法部当时已拟有成案,但仅仅局限于顶层设计层面,尚无操作层面的支撑和检验。更重要的是,此成案公布后,给了各界冷静思考、系统研究、修正完善的空间。法部公布的《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共计十二条。

天津审判厅章程:开创性与先进司法理念的影响

天津审判厅章程的开创性毋庸置疑。其与时俱进的先进司法理念跃然纸上,其以人为本的科学立法原则也彰显无疑。

本文篇幅所限,仅试举一例:《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第92条规定:“遇有证据确凿、供招毫无疑窦者,即下有罪之判决。如犯人坚不承认,而承审官认为证据确凿者,亦同。如证据、供招两无可凭者,无罪。”显然,这在无罪推定方面,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进步性。

当然,天津审判厅章程的率先颁布实施,并不意味着此前毫无依据和遵循。法部当时已拟有成案,但仅仅局限于顶层设计层面,尚无操作层面的支撑和检验。

如1906年年底奏请的《大理院官制》《法部职掌节略》等,都对地方审判厅的职责权限,作出了制度性安排。

又如《大公报》1907年1月15日《咨索图表》:“大理院咨民政部云:本院奉懿旨,专司审判。所有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城谳局,皆应会同法部,筹商妥协,次第设立,以图完备。唯查城谳局制度,系分理京城地面词讼,必须预先划分区域,方能布置周妥。闻民政部内外丞巡警总厅、巡警分厅、各区巡警所,皆绘有总图、分图,立表列说,至为明晰。希将各项图说,照检一份,咨送到院,用备参考。”

再如《大公报》1907年1月25日《大理院司法独立》:“闻大理院现拟奏请,在京师设立高等审判厅一,京师内外地方审判厅二,京师分区城谳局四。并闻,该院所辖各审判厅,自实行审判新章之日起,凡关于司法裁判,全不受行政衙门干涉,以重国家司法独立之大权。”同日又载《拟设乡谳》:“据官场人云,大理院所辖之各审判厅局,凡京师内外所有民事、刑事,统有审判之权限。其附近城郭及乡间各处,则拟设乡谳局,现正组织一切章程。”

也就是说,法部已有比较成熟的想法,但在如何落实上,坚持广泛参考各界成案,力求行事稳妥。而各地当道也多停留在上疏陈言层面,满足于清谈空议。总之,当时对于审判厅的开办,各地大多犹豫不决,瞻前顾后。正是直隶省贯彻迅速,先行一步,明确以天津为“试验场”,积极开展试点,才使司法改革顺利推行,并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凸显样板效应。

至1907年7月,4个月的开厅实践表明,天津审判厅章程的方向正确、可操作性强、示范效应明显。加之边实践边弥补边修正,也使相关条款渐趋适宜。更重要的是,此成案公布后,给了各界冷静思考、系统研究、修正完善的空间。1907年7月18日,袁世凯对此进行了阶段性总结。其在《奏报天津试办审判情形折(六月十三日奉朱批)》中,颇为得意:“现经试办数月,积牍一新,民间称便。”

各地更是好评如潮,纷纷效仿。如《申报》1907年8月20日《派员赴天津考察自治会章程(南京)》载,江督端方札委:“查北洋已就天津创设自治局审判及议事、董事各会,厘定章程,灿然大备。亟应遴派员绅,赴津考察,以资借镜。”又如《申报》1907年9月6日《苏提学使为试办地方自治事咨沪道文》:“查北洋办理地方自治,袁宫保系先从天津试办,用意甚为慎重,并力持只从天津一县试办,即天津府属各县亦暂不推行。如庆云、盐山之请办者,经即批驳。盖深恐办理稍疏,于民间即多扰累。此本司在北洋谒见讨论时,所亲得其详者。”

根据清政府此前于1907年7月7日颁布的上谕,关于各直省官制(包括分设审判厅各节),“着由东三省先行开办。如实有与各省情形不同者,准由该督抚酌量变通,奏明请旨。此外,直隶、江苏两省风气渐开,应择地先为试办,俟着有成效,逐渐推广。其余各省均由该督抚体察情形,分年分地,请旨办理。”实际上,以袁世凯为代表的天津官绅,创新意识强,不用扬鞭自奋蹄,已悄悄走在了全国前头。(www.xing528.com)

天津审判厅章程不仅完全符合清政府的政策意图,而且先行先试的成果显著,直令各省督抚艳羡不已。这就是江苏方面急不可耐地前来取经的缘由。而东三省总督徐世昌也忙不迭地派员来津访查,千方百计地挖掘已在津任职的审判人才出关效力,甚至在增强谳员吸引力上,不择手段地挖墙脚。

面对袁世凯打下的良好基础,继任直督杨士骧也是信心满满。《顺天时报》1907年9月28日《杨莲帅召对补志》载:“杨莲帅日前召对时面奏:司法独立最为善策。各省观望不前,半因臬司不知独立之宜。直隶为畿辅之区,且虽袁世凯试办于先,臣尚设法推广,以为各省先导。”

法部对提及的实践,也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此章程可操作性强,颇具借鉴价值。

一是《申报》1907年7月2日《调取天津审判成案(北京)》载:“大理院张仁黼正卿,以京师审判厅及裁判所将次设立,虽经奏准妥善章程,而事涉初创,未必遽易收效。拟即遴委妥员,前赴天津,将该埠办理之审判厅成案,调取来京,酌参损益,以保司法独立之权限云。”

二是1907年12月1日准奏的《法部等会奏京师各级审判由部试办诉讼状纸折》:“复查升任直隶总督臣袁世凯奏办《天津府属审判厅试办章程》,内称‘一切状纸,由厅发卖,并遵章贴用印纸,行之数月,民间翕然从风,良由费省而事便,无从上下其手’等语。可知法古宜今,有利无害。夫民情不甚相远,法制取乎大同。所有状纸一项,天津既由一府,渐及全省,臣部即可由京师推行各省。现在,各级审判厅开办在即,臣等谨将各项状纸拟就简明章程,恭呈御览。”法部公布的《试办诉讼状纸简明章程》,共计十二条。

三是1907年12月4日准奏的《法部奏酌拟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折》:“数月以来,悉心考究各国审判办法。其程途,要非一蹴可几。唯查升任直隶总督袁世凯奏定《天津府属审判厅试办章程》,当法律未备之时,为权宜之计,调和新旧,最称允协,洵足为前事之师。第天津开一省之先,而京师实各省之准。此次办法系乎全国司法机关,其规定自应更求完密。既于该章程所试行者,采用独多。”“至讼费一节,系比照天津审判现行之例,而更从轻。”

总之,天津在司法改革实践上的大胆尝试,既为法部提供了参考和借鉴,也让朝野心里有了底。法部官员从观望等待,到加快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编纂工作进度,显然也总结并吸取了天津的成功经验。

那么,王仁铎、张一鹏、吴兴让缘何被委以如此重任?缘何能在短时期内圆满完成任务?鉴于这三位先驱者的早期经历在常见记载中语焉不详,故值得深入探查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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