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5年版《直隶高等审判厅判牍集要·凡例》载:“以后续判者,仍拟陆续刊行,以飨阅者诸君之望。”那么,直隶高审厅此后还编印过哪些判牍呢?
已知直隶高等审判厅书记室编有《华洋诉讼判决录》,1919年由北洋印刷局刊印。收录1914—1919年间中国人与外国人之间的民刑案件,包括50份民事判决书、19份民事决定书、9份刑事判决书,多为天津地审厅一审、直隶高审厅二审判词。此书点校本已于1997年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据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中国法学图书目录》、书目文献出版社1990年版《民国时期总书目(1911—1949) ·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中国法律图书总目》可知,与天津审判厅有关的诸种出版物有很多。
一是施沛生1917年起编辑的多种《各省各级法院判牍》,分别由上海中华图书馆、杭州宜新书局出版。施沛生,杭县人,法律界人士。《申报》1929年5月9日载为“高等监狱科科长施沛生”,1929年10月30日载为“高等法院委监狱科主任施沛生”,1930年2月12日《地方通信》载为“高法院特派书记官施沛生”,1930年4月3日载为“江苏高等法院派委员施沛生”。
二是上海大东书局1923年版《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编》中,也载有直隶高审厅判决书。
三是上海广益书局1925年版《书状判牍精华录》中,涉及直隶高审厅、天津审判厅判牍约10种。(www.xing528.com)
四是天津百城书局1936年版《民刑讼案诉状汇编》二册,辑录编著者王福同经办的民刑诉讼案文书、诉状,自1929年至1932年底,共670件。书前附全书事实经验、法律要点检查表。王福同当时为在津执业律师。《大公报》1928年6月6日载有《律师李景光王福同代大业银行声明》。7月6日又载《律师公会建议设立北平最高法院分院,详述八项理由,为民众谋利益》,署名者即包括天津律师公会会员王福同。王福同还能代理涉外诉讼案。《大公报》1929年11月起连篇累牍刊载美商绑票案。王福同受被告(三名俄国人)委托,代为上诉,轰动一时。
五是张叔龙编著的《判牍汇存》十五册。由河北省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出版,出版时间未见记载。张叔龙,江苏东台人,生于1888年,1930年前后任国立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师。
这也表明,判牍很受欢迎。但判牍措辞半文半白,一般民众难解其义,也有产生歧异的问题。《申报》1933年8月23日第8版《司法文书一律改用白话文(南京)》载:“司法行政部令各省高院,嗣后,律师撰状及法院判决书,一律改用白话文。”但此举甫一施行,却存在很大阻力。《申报》1933年9月8日第15版《律师公会执监联席会(第一四八次)》:“报载,司法行政部通令,状词、判牍改用白话文。经调查结果,并非事实。前议办法应予作罢案。议决:存查。”可见,当局朝令夕改,已让各地无所适从。但是,让判牍更加通俗易懂、更加接地气,在司法实践中确为大势所趋。
民国年间编印的各类判牍难以悉数,以上海出版物为多。如商务印书馆1913年起出版的《最新司法判词》、文明书局1915年版《现行律令判牍案汇览》、世界书局1935年版《当代全国律师民刑诉状汇览》、中央书店1937年版《新诉状汇编》以及《书状判牍精华录》《书状案牍菁华》等,都值得参考。而各级官方公报如《政府公报》《司法公报》等所载更是不可或缺的。《天津通志》之《审判志》《检察志》《司法行政志》等,也载有各个时期的部分判牍。
总之,若深入研究天津诉讼史、审判史和了解近代天津政情民风,此类文献足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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