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隶高等审判厅判牍集要》共四册(前三册为民事,第四册为刑事)。1915年由商务印书馆天津印刷局出版。直隶高审厅初设于保定,成立时间晚于天津三级审判厅。
《直隶总督陈夔龙奏省城商埠各级审判检察等厅开办日期等折并单(1911年1月20日准奏)》载:“查省城商埠各级审判厅,按照筹备清单,年内应行成立。天津各厅开办最早,原订章程规则与新颁法制颇多歧异。现在省城暨张家口商埠各厅次第开办,欲期厅制整齐,非将章程规则详细厘订,前经委派厅丞俞纪琦等妥为拟订,送由提法司汇核详定。”“至省城及张家口商埠各级审判厅暨看守所,十月间均已竣工,应备各事亦经布置就绪。法官在京录取者,近多来省,书记官亦分别考验,以备任用。兹定于本年十二月十五日开厅。所有直省厅数、员额,前经按切事势酌核议定,由司详经咨部在案。”
陈夔龙又奏:“直省命盗重案之难结者,向皆饬交保定府发审局审办。现高等厅业经成立,前项案件应即归厅审理。”“天津为通商巨埠,华洋杂处,时有交涉案件,厅丞、检察长在津有年,办理尚属合宜。省厅成立之后,固属责无旁贷,而津厅事务繁重,亦应随时兼顾,以收驾轻就熟之效。”
据此可知,直隶高审厅于1911年1月14日正式开厅,但仍以天津审判厅为依托。陈夔龙在此奏折中,还为直隶省各级审检厅请领印信:“各厅开办之初,前经刊发木质关防铃记,暂资印用。兹既一律成立,应请敕下部铸造新印二十二颗,颁发来直,分给祇领,以昭信守。”其中,除直隶高审厅、高检厅须新颁官印外,也包括向天津高等审判分厅、天津府地方审判厅、天津县第一至第四初级审判厅及天津三级检察厅改颁新印。
1913年4月,直隶高审厅、直隶高检厅改组,由保定移置天津。原设在天津的直隶高等审判分厅、直隶高等检察分厅则迁往保定。直隶高审厅时有人员23名之多(包括书记官若干)。直隶高审厅厅长沈其昌在任仅一年,1914年3月调任直隶高检厅检察长之际,“遂谋以平居判决之所存,都为一集,以志一时鸿爪”。(www.xing528.com)
《直隶高等审判厅判牍集要》所收案件从1913年4月至1914年4月。涉及民刑庭审判长、推事孙如鉴、周景薰、董玉墀、王树荣、张梯云、吴大业、张荩臣、李兆泰、胡登第、孙佐廷、冯熙运、胡凤起、张德滋、高梦熊等判词。
沈其昌《叙》曰:“此数君子,皆能渊然以深思、穆然而远想,端居清暇,则相与慨然。于法律之为用,宜与时为推移。而刚柔缓急之间,要裁之以正,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法家之所长也。”“其昌与诸君子,得悠游生息于风俗淳朴之邦,山高而水长,仰先民之遗风,能沐浴而张大之,不以伤恩薄厚为天下先,是吾党之幸也。”是编《凡例》声明:“所辑各判词,均照原本抄辑,并未增损一字,以存真实。”“如有适用法理未能适当之处,仍祈大雅诸君子,随时指示,以资研究。”可见,编者不仅认真,而且慎重。
笔者所见的此书民事部分第1册,共计判决书107件,以地亩、房屋、债务、货物、租赁等纠纷案件为大宗,也涉及家庭纠葛,如婚姻、赡养、家产、继承等,还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影射渔利、唆讼分肥、欺孀逼寡、栽奸霸女、紊乱世系、异姓乱宗等案情则较为周折。总之,这些判牍折射了民初社会百态,颇具研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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