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则
如今,要想查阅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可浏览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13年上线开通,对于裁判文书的公布,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如今已成为世界规模最大的司法文书公开平台。
可是在一百年前,司法信息传播渠道单一,公开性和透明度严重不足。如何才能让人们了解案件,并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清末民初,官方也相应采取了一些措施。
可以想见的便捷办法,就是将部分司法文书公布在官报上。天津审判厅1907年创办伊始,就备受关注。直隶高审厅主事者李兆珍、戚朝卿、张良暹关于《天津审判厅禀查覆整顿审判厅条陈》中,即有“判词宜刊报”的建议,即“判词刊报,实备数善。原文三善之外,并可使候补人员之未经考入研究所者,亦得借此研究。拟请暂时不设专报,谕令官报局每日报末附装一页,专载两厅判词,名为《审判厅判词录》,不与原报文相接连。日后,仍可分装成书,并由卑府兆珍示谕遍贴。各署州县官厅将来考验处,于批判一门,就中出题,有能记忆援引者,多给分数。以期人人皆看此报,既省厅中经费,又广官报销路。如此办理,最为简易识局”。此议得到袁世凯首肯。
除将判词刊于《北洋官报》上之外,天津其他媒体也设法公布案情,以吸引读者。不少刑民案件就是通过报刊,以消息、禀控、奏折等形式披露的。
如《大公报》1907年11月30日第5版载:“张增祺,静海县人,侨居津埠,生有二女。其长女曾配伊同乡李鸣科之子为妻,次女亦配伊同乡霍天成之子为妻。前于六月间,张欲将二女改配,希图聘礼。遂作二函,致李、霍二姓,捏称两女暴亡。及李、霍二人来津探视,二女俱在。始知其心怀不良,当各将女领至家中童养。嗣,张增祺将二女纳聘他姓。经李、霍二人查知,日前同赴审判厅,据情控案。”
虽然这种刊布形式更加及时,甚至能揭露一些内幕,但也存在信息支离破碎的问题,往往难知原委。而且,也有与官报所载相左甚至是抵牾的风险。
在清末新政的推动下,国人的司法意识日益觉醒,多元化的司法需求越来越强烈。于是,集中编印出版判牍,就成了监督执法、研究判例的另一个重要渠道。编辑判词、判例,在中国历史上是有传统的。此种详情,可参阅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的《历代判例判牍》 12卷本。(www.xing528.com)
清末,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加快,判牍跟不上发展形势的问题愈发明显。
如《大公报》1908年12月14日《论高等审判厅》载:“驳者又曰:‘然则何以统一解释法令乎?’答之曰:‘此则大理院卿得使各省高等厅每年若干回提出,其判决录附以该院意见,更配付之于高等厅以资参考之料(仅得资参考,不得强制服从),则各厅判旨亦不至有不一致之虞,何必限止高等厅审判上告之权,而后能使法令之解释统一耶?’”可见,当时判牍、判决录的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清政府当局也一直试图把判牍规范起来,指导司法实践。《大公报》1911年8月9日《法部拟订判决录》:“法部大理院,日昨会议,以各省审判事宜,现值整顿之初,亟宜严加考核,借觇听断之优劣。拟先厘定判决录格式,颁行各省通饬。各级审判厅务将判决各案,详细载录,每月送部一次,以备详细核办,倍昭慎重。” 9月13日又载《法部调查审判情形》:“法部昨咨各省督抚,并札提法使,饬将各级审判厅自开庭受诉后,所有办理审判一切情形,从速调查详复本部。至判决录一项,已否照办,均应一并声明,以备调阅。”法部再行催促,可见已亟不可待。但是,当时已是辛亥革命爆发前夕,山雨欲来风满楼。法部的部署很难实现。
中华民国成立后,判牍、判决录等司法文书日趋规范,梁启超出任司法总长时,又加以强调。《大公报》1913年11月7日《梁总长调取判决录》:“司法梁总长,为放核全国司法情形起见,昨于本部会议时,决定通电各省司法机关,将本年该机关所裁判之刑民各案判决办法,一律填列判决录,于一月内,寄呈本部,以备考核云。”
由于各省重视程度不够,司法部此后免不了就此事唠叨一番。《大公报》1914年5月2日《章总长饬报判决录》:“司法章总长(即章宗祥),为考核全国司法情形起见,日昨通令各省各级审检厅,该厅所裁判之刑民各案判决情形,按表填列,于每月汇报一次,以便刊印成册,以备参考之数据。”《大公报》1916年8月29日披露:“司法部决定调取各省判决录,研究其判断之得失,规定改革之法。”
民国年间,直隶省高等审判厅(直隶高审厅)、天津府地方审判厅(天津地审厅)等在津审判机构,都曾出版过不同形式的判牍。而中央司法机构及各地出版机构在搜罗成册时,也采集了不少与天津有关的判牍。笔者已搜罗数种,从中可窥当年司法实践之一斑。囿于篇幅所限,本文仅予略介,并提供相关史料的检索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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