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则
清末,列强交侵,国难方殷。天津审判厅1907年在全国率先设立并开厅后,掷地有声地提出了“撤回领事裁判权”“预备收回治外法权”的主张,挑战了帝国主义列强的在华特权。这些响亮的口号,让帝国主义国家及天津各租界当局心生忌惮、心有余悸,遂使他们对天津审判厅行使司法权予以阻挠,甚至是大肆破坏。
天津审判厅通过一系列应对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了积极效果。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天津审判厅的成立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何谓领事裁判权?2009年版《辞海》载,领事裁判权即“历史上,帝国主义国家在亚非国家的领事,按照本国法律,对本国侨民行使司法管辖权的特权。帝国主义国家以亚非国家的法律制度劣于或异于他们的制度为由,强迫订立不平等条约,将领事裁判权强加于许多亚非国家。如英、美两国曾分别于1843年和1844年,通过中英《虎门条约》和中美《望厦条约》,在中国攫取领事裁判权。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世界范围内不复存在”。
而清末所指的“治外法权”,即帝国主义通过在华开辟租界享有的治外法权,与领事裁判权的概念大同小异。(www.xing528.com)
1997年版《华洋诉讼判决录》点校本《前言》载,在华取得领事裁判权的国家约有18个。“按照英、美、法以及瑞典、挪威与中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一、华洋混合之民事案件,由中外官员各自调处;如调处不成,则由中外官员会同讯断。二、华洋混合之刑事案件,中国人由中国地方官按中国法律审断,外国人由各本国领事按其本国法律审断。三、纯粹外人案件,或外人混合案件,中国官员均不得过问。”“在领事裁判权之下,中国的主权受到了严重侵害。因此,自领事裁判权产生之日起,就遭到了中国人民的强烈反对。”“迫于人民的压力,当时的中国政府也开始了废除领事裁判权的种种努力。”
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袁世凯传》指出:“天津审判厅等审判机构的设立,还为近代中国收回领事裁判权做了重要的准备……这是中国近代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初步尝试。”
此书又载:“天津高等审判分厅设立以后,由于其审判程序、方式和某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与西方各国有接近之处,一些外国人也愿意向审判厅投诉或接受审判厅的票传,因此天津高等审判分厅从设立至1907年8月,短短的几个月时间里,就受理了由县署移交暨关道发交以及洋商迁自来厅呈控的案件几十起。有的外国人甚至不先赴该国领事投察,而径赴该厅起诉,结案时,则照缴讼费。这和此前外国人不愿到中国官府投诉,拒绝接受中国政府的法律裁决,形成了鲜明的对照。这表明天津实行的审判制度改革得到了西方国家的认同。袁世凯备受鼓舞,进而决定逐步收回租界内的司法权。同年9月,袁世凯和包括英国在内的几个国家进行磋商,取得了司法巡兵可以直接赴租界票传人犯、据理公判的权力。”
此载稍有差池。如:“洋商迁自来厅”应为“洋商径自来厅”,“投察”应为“投禀”。而且,天津审判厅派司法巡警直接赴租界票传人犯的问题,并未切实解决。以下查摆部分文献记载,并略予缕析,以为深入研究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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