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则
1906年11月6日清政府上谕:“刑部着改为法部,专任司法;大理寺着改为大理院,专掌审判。” 12月12日奏颁《大理院审判编制法》规定,大理院下设高等审判厅、地方审判厅及城(乡)谳局,实行四级三审制,并设检察局。法部奏:“司法与审判分立,审判必级级独立,司法则必层层监督。”
天津先行先试。“改良裁判事,宜先从天津一段办起”,“系从天津一府试办,而一府之中,又先从天津一县试办,于变通旧法之中,寓审慎新章之意”。
拟定《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袁世凯“迭饬天津府县暨谙习法律并法政毕业各人员拟议章程,稿凡数易”。先是“札委天津府县,会同黎伯颜孝廉商定简章,旋由凌太守等邀同张云搏大令、王晓涵刺史草成简章一百四十六条,中间屡经增改”。参与者为天津府知府凌福彭、天津县知县章师程、北洋法政学堂监督黎渊及“北洋派往日本法政大学毕业生”张一鹏(拣选知县)、王仁铎(试用知州)、吴兴让(《北洋法政学报》主编)等。《申报》1906年12月23日《直督袁宫保批准审判章程》载,此章程已“饬令印刷,分发津府各属,责成宣讲所逐条讲演,俾民周知,并先期演习,务令与章程一一吻合,以儆向来含混隔膜之风”。《北洋法政学报》1906年第10期及《东方杂志》1907年第1期均载其全文,分总纲、厅局官制、诉讼规则、讼费规则等四编,定章为145条。比对可知,原第55条、56条合并(传票传到者、拘票拘到者均即时审讯),他项规则亦稍有变动。王仁铎又编《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理由书》,“准情酌理,足以析疑”,连载于《北洋法政学报》并“单印二百本”,发交各员悉心评议,及早绸缪。(www.xing528.com)
派定天津两厅及乡谳局各员。如《申报》1906年12月28日载:“天津高等审判分厅民、刑部之部长,已蒙督宪派定戚刺史朝卿、李刺史兆珍,地方审判厅之民、刑部长则为张太守良暹、阮司马国桢。”李兆珍又充“两厅四局总稽查”。
两厅暂设天津县衙。《顺天时报》1907年3月14日《记天津审判厅事》载,章师程3月12日“邀同审判厅编制各员,分配厅中办公各室。闻大门两旁为高等、地方厅民事收呈处。第二进为地方审判民事、刑事公堂,两旁厢房,一系高等检事局,一系地方检事局。第三进为高等审判民事、刑事公堂,两旁厢房分住高等、地方厅之书记生。其预审处、待质人之憩坐室以及管收处、承发吏之办公处,皆由章大令将署中最高敞之室二十余间圈入”。天津两厅3月23日“始克成立”。各地“皆视此次成绩为断”。袁世凯7月18日奏:“试办数月,积牍一空,民间称便……以为法院编制之先声。”此前,大理院正卿张仁黼以“京师审判厅及裁判所将次设立,虽经奏准妥善章程,而事涉初创,未必遽易收效”为由,已派员“赴天津,将该埠办理之审判厅成案,调取来京,酌参损益”。
“审判厅创自天津,由一县而推行一府,由一省而推行全国”,文献依据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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