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欣一
中国是个有着数千年法制文明的国度,但传统社会政治上高度集权,并无分权理念,自然也无专门负责审理诉讼的审判机关。由于地方司法、行政不分,因此民间纠纷和违法乱纪要么由民众通过调解方式自我解决,要么由集各种权力于一身的衙门审理。
审判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地方行政长官兼理审判既不专业,时间上又无保证。清朝末年,伴随着西人东来,源于西方的分权理念开始在中国流布,设立专门审判机关行使审判权逐渐被社会所接受。如清末直隶人郑元睿曾建议,中国传统衙门审判,特别是“地方讼事率用压力,民气抑制已久”,一旦爆发,政府恐难以控制,应“多设裁判所,分别民、刑二事为人手基础,而减轻刑律尤为当务之急”。
20世纪初,在内外压力下,清廷为自救开始推行新政,其中就包括设立专门负责诉讼的审判机关。然而审判权和行政权分离毕竟是件大事,必须慎重,因而实行先商埠、省会城市再到一般城市的步骤,此时的天津则具备了各种条件。
天津沿河沿海而生,是个典型的商贸城市,市民五方杂处,民俗多样,易生纠纷,对专门审判机关的要求较为迫切。开埠以来,西方人来此生活和工作者日增,民众耳濡目染,对新事物接受起来较其他城市更容易。特别是1900年八国联军占领天津,更是将西方现代法律文化带到中国,并直观地呈现在民众面前。(www.xing528.com)
此时的天津为直隶天津府,下设天津县。1902年直隶总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凯从联军手里收回天津后,主动推行新政,很多事物均开风气之先。就某种意义而言,天津新政是中国人主导的将中西两种法律文化自觉融合的运动,设立专业审判机关自是题中之义。
天津新政借鉴的是日本,具体主持人为天津知府凌福彭,为此他三度赴日考察。1903年设立发审公所,后更名为谳法研究所,再更名为审判研究所。
1904年11月,袁世凯从直隶选派50人赴日入法政大学速成科学习,为即将设立的新式审判机关培养人才。1906年10月,凌福彭主持拟订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章程》,为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地方审判机关组织法,不仅为即将创办的天津地方审判机关提供了法律依据,还为全国地方审判机构的创办提供了样板。该法规规定:府设高等审判厅分厅,县设地方审判厅,县下设乡谳局,负责审理天津府县的民刑事案件。刑事审判中,设立检事作为公诉机关,设书记生负责整理公牍、写状录供,设司法警察负责搜查、执行等事务,设承发吏收受民事诉状、递送传票。同时还制定了《天津府属试办审判厅员弁职守》等文件。依法设立,依法运行,独享审判权是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标准。
1907年3月23日,天津高等审判厅分厅和天津地方审判厅举行开厅典礼,厅址均设在天津县衙。不久,杨柳青、赵家场、咸水沽、永丰屯四个乡谳局亦开办。按照袁世凯的意思,凌福彭从留日法政学生中挑选了两厅及乡谳局的办事人员。中国历史上最早的地方审判机关正式诞生,迈出了司法近代化最为重要的一步,实施数月即“积案一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