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辆投保的含义
机动车辆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表达缔结保险合同的意愿的过程。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采取要约与承诺的方式订立,即保险应包括投保和承保两个过程。
在机动车辆保险实务中,保险人为了开展保险业务、印制机动车辆投保单,投保人认可投保单上的保险条款所包括的内容,将填好的投保单交给保险人,这是机动车辆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约。所以在初次订立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过程当中,要约通常都是由投保人以投保单的书面形式提出,保险人接到投保单后逐项审核,认为符合投保条件而接受了要约,同意承保,在投保单上签章后并发出保险单以及其他的保险单证,就构成了承诺,同时也标志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成立。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在保险期满续保时,保险人发出续保通知书,此时即为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发出要约。如果被保险人愿意继续在同一保险人处投保并同意交纳保险费,就意味着被保险人接受承诺,新的保险合同将成立。
(二)机动车辆投保流程
投保人选择确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以及投保方式后就可以进行投保了。机动车辆的投保,就是投保人购买机动车辆保险产品,办理保险手续,与保险人正式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过程。投保人要积极配合保险业务员办理有关手续,并履行应尽的义务。
投保人办理机动车辆保险的基本流程如图1-1所示。
(三)机动车辆的投保准备
机动车辆的投保准备是根据机动车辆保险的投保条件以及要求所做的各项工作,包括准备好证件,保养好车辆,协助业务员验证、验车以及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等。
1.机动车辆的投保条件
1)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号牌。对于新车投保,在车辆上牌照的同时办理保险业务。对于购买的新车要开往异地时,投单程提车保险的,需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车辆号牌。
2)有车辆检验合格证。
3)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发的机动车辆行驶证。
2.备好证件
图1-1 机动车辆保险基本流程图
投保人在投保前应备齐下列证件,以便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验证时使用。
1)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车辆行驶证、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以及投保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2)被保险人为“自然人”的新保业务需要提供投保车辆“机动车行驶证”、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以及投保人身份证明原件。
3)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时,应当提供由车主出具的能够证明被保险人与投保车辆关系的证明或契约。
4)约定驾驶人员时,需要提供约定驾驶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
5)投保人为“自然人”且不是由投保人本人办理投保手续时,或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由投保人出具“办理投保委托书”并载明“授权委托×××以本投保人名义办理××××××车辆的所有投保事宜”。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委托书上加盖单位公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明原件。办理投保的经办人应同时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
3.保养好车辆
应当按照规定保养好车辆,清洗干净,使其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以备投保时保险公司业务人员验车。
(四)正确填写投保单
投保单(Application),也称要保单,是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进行要约的书面证明,是确定保险合同内容的依据。投保书是由保险人事先准备、具有统一格式的书据。
投保人必须依其所列项目一一如实填写,以供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以何种条件、何种费率承保。
投保单本身而言并非正式合同的文本,但一经保险人接受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在保险实务中,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均需填具投保单。如投保单填写的内容不实或故意隐瞒、欺诈,都将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投保书应当认真填写,因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申请投保的申请书,是保险公司核保的依据,而且在正式保险单上,不再需要投保人的签字,也不再需要投保人将详细情况复述一遍。
填写投保书注意事项
② 由客户亲自填写,且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亲笔签字认可。如果是文盲的,可用“十”画押,不要用手指模来替代。
③ 若非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则解除保险合同。
④ 应详细填写各项内容,公司随时与客户联系。
⑤ 保单每项内容均需当事人签署。
注:保险公司对投保车辆的承保以保险单所载内容为准。
⑥ 投保人的姓名,应当用投保之时的法定姓名——户口簿(身份证)上登记的公民姓名。
⑦ 投保人的地址要详细写清地址全称。如果住所地(户籍所在地)与其居所地不一致时,应当分别填写清楚。
⑧ 投保人的职业或经营范围,应当填写投保人在投保之时,所从事的具体职业,如驾驶员、教师、纺织工及大学生等。
⑨ 投保人欲投保何种险种险别,是否已就同一保险标的、保险风险向其他保险人投保同一险种及其投保人的保险金额。
⑩ 投保的保险标的应当填写清楚。比如,投保财产保险的标的名称、种类,数量及其坐落地点等均应分项填写。而人身保险的投保单,则应就投保生存、死亡、伤残、劳动能力、疾病及其医药费支出等标的予以明确填写。
⑪ 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还必须如实填写被保险人的姓名、年龄(出生年月日),从事的职业或工作岗位等。其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当采用公元纪年的实足年龄。不足一年的,大于6个月的计算为上一年,不足6个月的计为下一年。例如,被保险人年龄为20岁又7个月的,则填写为21岁。
⑫ 投保人身保险时,投保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出于真实意志所指定的受益人,在投保单中填写受益人的姓名、住址。如果该受益人在国外或其他地方工作或居住的,还应当将其通信地址予以填写。如果被保险人未指定受益人时,投保人可在受益人一栏内暂填“法定继承人”。
⑬ 填写投保金额时,投保人应当根据投保标的的具体情况和自己寻求保险保障的需要,以及保险人在有关保险条款中的要求,填写适当的数额。
填写前,请先阅读《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特别是有关责任免除和被保险人义务的部分,然后填写表格各项。
如有不实填写,而被保险公司承保,保险公司亦可依不实解除保险合同。填写时不准空项,包括通信地址、邮编及各种通信方式。保险公司制发的单据,用于客户所购车辆投保的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和不计免赔险。
1.投保单填写方式
投保单三种填写方式
① 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口述,由公司业务人员或代理人员录入业务处理系统,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或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② 投保人利用公司电子商务投保系统等工具自助录入,打印后由投保人签字。
③ 投保人手工填写后签字和签章;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附贴于投保单背面。
2.投保单内容
(1)投保人情况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特别说明的是:投保人可以与被保险人不同,但投保人对被保险机动车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① 投保人名称/姓名: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个人姓名(与投保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投保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作“国寿”、“国寿财”等。
② 国籍/注册地(有些保险单可能不需填写此项):当投保人是自然人时,请填写投保人的国籍,持有中国港、澳、台地区护照的请填写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及中国台湾地区,其余国家或地区请据实填写。当投保人为法人组织时,请填写其注册地所在的国家或地区。
③ 投保机动车数:填写该投保人本次投保的所有机动车的辆数,请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④ 联系人姓名: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姓名。
⑤ 固定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固定电话号码;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应填写其常用联系电话,严禁用代理人的电话代替。
⑥ 移动电话:填写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的手机号码。
⑦ 投保人住所: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需要精确到门牌号码。
⑧ 邮政编码:填写投保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2)被保险人情况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为投保人。
① “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选项:只可选择一项,被保险人是单位时,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被保险人是个人时,可选择“自然人”。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其他组织,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主要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企业之间或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等。
选择“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在其后的“名称”后,填写其全称(与公章名称一致);选择“自然人”时,在其后的“姓名”后,填写个人姓名(与被保险人有效身份证明一致)。被保险人名称一律填写全称,必须完整、准确,不得使用简称。例如,“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写作“人寿”、“中国人寿”、CLIC等。
② “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的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由国家质量监督局颁发,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依法登记的机关、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企业单位颁发的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代码标识。
该代码为9位数字字母码。组织机构代码的结构是由八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本体代码和一位数字(或大写拉丁字母)校验码组成,本体代码与校验码用连字符分隔。
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被保险人无居民身份证时,如被保险人为军官、外国籍人员,应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内注明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名称、证件号码以及被保险人性别与年龄。
③ 被保险人单位性质: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投保人要选择填写被保险人的单位性质,只可选择其中一项。具体分类如下:
a)党政机关、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公安、司法系统选择本项。
b)事业单位:包括卫生事业、体育事业、社会事业、教育事业、文化艺术业、广播电影电视业、科学研究业及综合技术服务业等单位。(www.xing528.com)
c)个体、私营企业:指由自然人投资设立或由自然人控股,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包括按照《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
d)其他企业:指除个体、私营企业以外的企业,包括内资企业、我国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企业。
e)军队(武警):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f)使(领)馆。
g)其他:指其他无法归入上面6类的单位,如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常驻代表机构、外国政府旅游部门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代表机构等。
④ 联系人姓名:为便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及时取得联系,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的联系人姓名;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姓名。
⑤ 固定电话:填写被保险人常用固定电话号码,严禁用代理人电话代替。
⑥ 移动电话: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被保险人指定联系人的手机号码;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被保险人手机号码。
⑦ 被保险人住所:被保险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填写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被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填写投保人常住地址,详细填写至门牌号码。
⑧ 邮政编码:填写被保险人住所的邮政编码。
(3)投保机动车情况 投保机动车的情况应当请投保人根据车辆行驶证登记的相应项目进行填写,若车辆未完成登记手续的,则以车辆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相应的项目所载数额为准。
① 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被保险人与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相同时,选择“所有”;被保险人与车主不相符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或“管理”。
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
租赁机动车的承租人投保所租赁机动车,被保险人也为承租人时,其投保机动车车主为租赁公司,此时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应选择“使用”;集团公司为其下属公司的机动车统一投保并交付保费时,投保机动车的车主为其下属公司,此种情况下被保险人与机动车的关系则应选择“管理”。
② 车主:被保险人与机动车关系为“所有”时,本项可省略不填写;被保险人不是车主时,需填写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车主名称或姓名。
③ 号牌号码:填写机动车管理机关核发的号牌号码,按照投保机动车“机动车行驶证”录入。除字母和数字外,一律不添加点、横杠、空格等符号。“九二”式号牌号码如京ACl234、WJ011234、京001023,号牌中所含的字母一律大写;“二○○二”式机动车号牌如京AAAB123、京ABCD456。
未上牌的机动车填写发动机号后六位字母或数字,部分地区保监局或同业信息平台有明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④ 号牌底色:根据投保机动车号牌的底色,在五种颜色中选择一种,不可多选。“二○○二”式号牌为白色间蓝的底色应选“白蓝”。
⑤ 厂牌型号:投保机动车的厂牌名称和机动车型号,应与其“机动车行驶证”一致,“机动车行驶证”上的厂牌型号不详细的,应在厂牌型号后注明具体型号。进口车按商品检验单、国产车按合格证填写,应尽量写出具体配置说明,厂牌名称与车辆型号一致,如东风EQl40、北京J212、解放CA140、丰田LSl20R等。特别是同一型号多种配置,如丰田海狮RZHl05L—BMNRS、广州本田雅阁HG7230、一汽解放CAl032PL。
⑥ 发动机号:发动机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家在汽车发动机缸体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
⑦ 车架号:车架号是机动车的身份证明之一,是生产厂家在车架上打印的号码。此栏可根据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填写。无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车架号。
⑧ VIN码:即机动车识别代号。VIN码是表明机动车身份的代码。VIN码由17位字符(包括英文字母和数字)组成,俗称17位码。有VIN码的机动车必须填写VIN码。9座或9座以下的机动车和最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载货汽车的VIN码一般应位于仪表板上;也可能固定在机动车门铰链柱、门锁柱或与门锁柱结合的门边之一的柱子上,接近于驾驶人员座位的地方;大型客车、货车则可能在整车底盘等地方。
对于有VIN码的车辆,应以VIN码代替车架号。
⑨ 核定载客: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客人数填写。
⑩ 核定载质量:按投保机动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的核定载质量填写,单位:千克(kg)。1吨(t)=1000千克(kg)。
⑪ 排量/功率:排量是指发动机各个气缸活塞从上止点移至下止点之间的工作容积总和。排量的单位为升(L)或毫升(mL或CC),在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升(L)填写,换算公式为:1000mL=1L,1000CC=1L。例如,摩托车排量为125CC的应填写0.125L。
拖拉机填写功率,功率的单位一般为千瓦(kW)或马力(hp),投保单上统一换算为千瓦(kW)填写,换算公式为1hp=0.75kW。
⑫ 初次登记日期:填写投保机动车在机动车管理部门进行初次登记的日期,可参照“机动车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填写。如果行驶证上的“登记日期”与初次登记日期不相符,此栏要追溯到真正的初次登记日期填写,如果确实无法提供初次登记日期,则要如实填写“已使用年限”。
⑬ 已使用年限:指机动车自上路行驶到保险期限起期时已使用的年数。不足一年的不计算。例如,某车初次登记日期为2007年5月,如果保险期限起期为2009年4月20日,按一年计算;如果保险期限起期为2009年5月5日,按两年计算。
⑭ 年平均行驶里程=投保机动车自出厂到投保单填写日的实际已行驶的总里程/已使用年份,不足一年按照一年计算。
⑮ 车身颜色:按照投保机动车车身颜色的主色系在“黑、白、红、灰、蓝、黄、绿、紫、粉、棕”这10种颜色中归类选择一种颜色;多颜色机动车,应选择面积较大的两种颜色;有《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按照登记证书中的“车身颜色”栏目填写。如果实在无法归入上述色系中,才可选择“其他”颜色。
⑯ 机动车种类:可从下面介绍的几种中选择一项。
a)客车:包括各类客车。
c)客货两用车:指既具有载客性能又有载货性能的汽车,如皮卡车。
d)挂车:是指就其设计和技术特征需汽车牵引才能正常使用的一种无动力的道路机动车。
e)摩托车及侧三轮:是指以燃料或蓄电池为动力的各种两轮、三轮摩托车,电动车和残疾人专用车。
费率表中的摩托车分成3类:50mL及以下,50~250mL(含),250mL以上及侧三轮。但考虑侧三轮和排气量无关,在投保单设计时,把其单列出来。
f)低速载货汽车:原农用运输车已更名为低速载货汽车。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号牌的运输型拖拉机为低速载货汽车,变形拖拉机归入低速载货汽车。
g)拖拉机:拖拉机按其使用性质分为兼用型拖拉机和运输型拖拉机。拖拉机费率表中运输型拖拉机是指农机部门核发号牌的拖拉机。
h)特种车:又称专用车,是一种不同于上述汽车类型并具有特种结构,主要用于各类装载油料、气体、液体等专用罐车,或适用于装有冷冻或加温设备的厢式机动车;或用于牵引(非集装箱拖头或货车牵引)、清障、清扫、起重、装卸、升降、搅拌、挖掘、推土以及压路等的各种轮式专用机动车;或车内装有固定专用仪器设备,从事专业工作的监测、消防、清洁、医疗、电视转播、雷达、X光检查等机动车;或专门用于牵引集装箱箱体的机动车。
⑰ 机动车使用性质:根据机动车的具体使用情况选择其中一项,如果兼有两种使用性质的机动车,按照费率高的性质选择。
a)家庭自用:指家庭或个人所有且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
b)非营业自用(不含家庭自用):指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以获取运输利润为目的使用的机动车。
c)出租、租赁:出租客运指以行驶里程和时间计费,将乘客运载至指定地点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租赁机动车指专门租赁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以租用时间或租用里程计费、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d)公路客运:指专门从事公路旅客运输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e)城市公交:指城市内专门从事公共交通客运的、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机动车。
⑱ 保险价值(新车购置价)。按保险合同签订的购置与投保车辆同类型新车价格与车辆购置附加费之和填写。免税车、易货贸易、赠送车辆的保险价值比照合同签订的同类型新车价格与车辆购置费之和计算。但须与投保人约定车辆实际价值,实际价值按该车购买时的发票价格为计算基础,并在特别约定栏内约定。
⑲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
a)按照保险价值确定。
b)按照实际价值确定。实际价值通常按使用年限折旧计算,但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保险价值的70%,除非另有书面特别约定。盗抢险、自燃险的实际价值按实际使用年限计算,不受70%限制。
实际价值=保险价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
车辆的使用年限按照《汽车报废标准》(国经贸经[1997]456号)执行,每满一年扣除一年折旧,不足一年部分不计折旧。但出租车折旧计算还须符合当地政府行政机构对出租车辆使用年限的规定。
c)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但不应超过投保时的保险价值。
⑳ 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按约定的赔偿限额填写。承保挂车时,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按照最低档次5万元确定。
㉑ 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者责任险的赔偿限额。在投保车辆损失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全车盗抢险、玻璃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以及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在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可投保车上责任险、无过失责任险以及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在同时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才可以投保不计免赔特约险。
(4)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约定一种方式,当该保险公司当事人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按照约定的方式解决争议。如果选择“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时,必须要在投保单和保险单上约定仲裁委员会的名称。
(5)投保人签名/签章 投保人对投保单各项内容核对无误并对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和投保人义务和被保险人义务)明白理解后,需在“投保人签名、签章”处签名或签章。投保人为自然人时,必须由投保人亲笔签字;投保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必须加盖公章,有委托书的可不必签章,投保人签章须与投保人名称一致。
多车业务投保单填写时可以使用附表形式,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投保机动车使用性质及投保主险条款名称等共性的内容在投保单主页上填写,个性的内容填写“机动车保险投保单附表”,但填写规范与一车一单相同。
如果上述共性的内容有一项有差别,均要另外启用一份投保单填写共性内容及其附表。
投保单填写
某企业投保20辆客车,投保人情况、被保险人情况、投保机动车种类以及机动车使用性质均相同,但其中15辆车选择交强险、《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另外5辆车只选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投保,此时投保主险条款名称不同,要启用两份投保单,分别填写投保单主页和附表。
因投保单信息量较大,业务人员要对投保人或投保经办人进行详细的说明和解释。人工填写投保单时,投保单无阴影的内容由投保人填写,阴影部分的内容由业务人员填写。
(五)核交保险费,领取保险单、证
投保单所有项目填写完毕,并经保险人审核,计算出保险费后,即可缮制签发保险单、证,同时开具保险费收据。投保人接到保险费收据后,应该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可据此办理交费手续。交费手续办完后,就可凭保险费收据领取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单附表)、保险证。
投保人拿到保险单、证后,应再核对一遍,检查各个栏目填写是否正确,计算是否准确,签章是否齐全。若有错误或遗漏,应即时更正。保险单带回后应妥善保管,因为保险单就是保险合同,是参加保险的凭证。在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或者申请其他服务时,都必须提交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证还应随车携带,以便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后,在报案时能够及时、准确地说明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及保险单号等有关情况,便于保险公司报案受理人员迅速处理报案并安排理赔人员及时进行现场查勘。
投保单注意事项
一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投保人和保险人重视保险单而轻视投保单,将保险单等同于保险合同。保险合同作为要式合同,投保单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保单、批改申请、批单等重要凭证共同组成了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个整体概念,单独的凭证不能成为完整的保险合同。
二是投保单缺少邀约人——投保人的签名或签章,或由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名。作为体现投保人购买保险意向的书面邀约凭证,投保单的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和真实。真实的最大字体是投保人自己在投保单上盖章或签名,这是合同的重要因素。如果投保人盖章(签名)栏目空缺或由业务员代填写则属于无效邀约,邀约本身是不完整的,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效邀约意味着保险人的承诺——保险单丧失了成立的基础,也无疑为日后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容易将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置于法律上的被动局面。因此,严格操作程序,必须在“投保人签章”栏由投保人签名并提供身份证影印件作为投保单附件一并存档,方可为完整的邀约与接受邀约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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