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是以资本主义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主要以私有企业为主,且已发展到较为完善的地步,西方国家的私有企业可以类似看作我国的民营企业。由于历史背景、企业发展经历等差异,西方国家的私营企业与我国民营企业投资环境也存在一定差异,但还是存在可借鉴之处。本报告主要讨论了美国、日本和德国在私营企业投资环境建设方面的经验。国外在促进民经济发展、优化民营企业投资环境方面的可借鉴之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制定完善的民营企业法律法规
有些西方发达国家宪法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出台了很多经济运行、企业运作方面的法律法规,除了民法、商法外,还包括劳动法、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绝大多数公司依据《公司法》登记成立,各国都有历经修改的《公司法》,对企业发展中出现的问题都可以通过法律予以解决。美国制定的法律包括:《小企业法》(1953)、《小企业投资法》(1958)、《机会均等法》(1964)、《小企业经济政策法》(1980)、《促进规范社区发展法》(1994)、《社区再投资法》(1997)、《发展和风险投资法》(1999)。还有《谢尔曼反托拉斯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克莱顿法》《1913年联邦储蓄法》《产业复兴法》等法案有效的防治市场中的垄断行为,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日本制定的法律包括:《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1963年)、《部门调整法》(1977)、《民营中小企业技术开发促进临时措施法》(1985)。德国指定的法律包括:《民法典》《商法典》、各州的《中小企业促进法》(1974)、联邦政府制定的《反限制竞争法》(1958)、《关于保持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法律的基本条例》(1973)等。
2.成立健全的民营企业政府管理机构
民营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国家政府的干预,美国早在1941年就在商业部和司法部设立了有关小企业的机构。1953年成立了中小企业局,中小企业局为扶持中小企业起着重要的作用,帮助中小企业争取联邦政府的合同,为中小企业提供低息贷款和技术援助。中小企业法第七部分还规定,中小企业管理局要保证向那些无法从正常渠道获得合理利润资金的中小型企业提供贷款。美国还成立了社区发展金融支持机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对城市和农村处于贫困和发展困境的社区提供贷款、资本、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联邦政府各部门也对中小企业设立专门机构。德国的联邦政府经济部、财政部、研发部都下设了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各州政府、德工业协会、工商会也设有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促进部门,一些指定银行也设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机构。加拿大政府1977年成立了国家小企业部。英国从1971年开始,政府就在工业部内设立小企业局,1978年又在工业部内设立了合作发展局,并在全国建立了70个地方合作发展机构。
3.构建完整的民营企业融资体系
市场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重要方法,与企业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西方国家的企业正是在市场中经历磨难才可以形成今天这样一种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同时也建立起了完整的民营企业市场体系。劳动力市场发达,公民迁徙自由,择业随意,少有对本国劳动力自由迁徙予以限制的人或规章。雇员与雇主之间关于工资和劳动条件的协议是通过劳动市场供给和需求的状况来调节的。工人组织的工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工人的利益。资本市场完善,银行、专业金融机构同私人、公司和政府之间进行借贷和贷款活动。其股票和证券交易能反映本国实际经济水平。
美国的资本市场是一种层次分明、结构合理、风险分散、多重覆盖的金字塔式的结构。根据每个市场所服务的对象、影响范围、服务条件等的不同,可以将美国资本市场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为全国性的市场,以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为代表,主要是为成熟的企业提供融资,对于企业的准入有严格的要求。第二层为创业板市场,主体为纳斯达克全国市场和纳斯达克小型市场,其中全国资本市场有严格的财务、资本、管理等要求,面向成熟型的公司,小型资本市场要求相对较低,面向规模较小的、处于成长期的新兴公司。在小型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的企业,符合相关标准可以进入全国资本市场。第三层为区域性证券交易所,主要包括芝加哥证券交易所、太平洋证券交易所、费城股票交易所、波士顿股票交易所和国际证券交易等。第四层为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粉红单和地方性柜台交易市场。主要为未上市的股票和证券提供交易和流通的场所,不具备实际的融资功能。从整体上看,美国的资本市场体系很完善,从高端资本运作的纽约证券交易所、纳斯达克资本市场到区域性证券交易所,再到低端的美国场外柜台交易系统等,形成了一个各个层次无缝连接的完整资本市场体系。
除此之外,德国的资本市场也相对较完善,并出台了一系列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德国政府将每年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在年初时列为财政预算,联邦议会直接讨论审查通过后,由部门组织实施。政府通常不向中小企业直接提供财政补贴,而是间接地由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的政策性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银行提供利息补贴。同时,为解决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政府建立了多层次的融资体系。具体措施是:在创业阶段,政府对中小企业创业实施税收减免和适当的财政支持,并联手商业银行成立非盈利性的中小企业风险投资公司;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成立政策性的中小企业银行,专门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资金,并为担保机构担保提供再担保,引导扶持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扩大中小企业融资范围,发展企业间的互助合作担保贷款制度;在成熟阶段,鼓励中小企业以市场化融资为主,尤其是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企业债券等。
4.鼓励多样的民营企业技术创新(www.xing528.com)
发达国家都把技术创新看作是企业发展的生命线,从资金、信息、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进行支持,鼓励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
除了自己国家培养的人才,美国拥有一系列的人才引进制度,如:对于高科技人员的宽松移民政策、灵活的H-IB签证计划等。其次,美国拥有最现代化的创新基础设施,如:大型科研基础设施、重点实验室、综合科技图书中心、文献情报中心、科技出版及普及组织等,为企业科技创新提供巨大的帮助。最后,美国鼓励创新的政策及制度环境良好,具体表现为:经费支持制度、鼓励发展风险投资、政府采购高新技术产品和政府提供设施这四个方面。
德国为提高中小企业的科研、技术开发和技术革新的能力,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制定了《中小企业研究与技术政策总方案》等有关文件,并设立专项科技开发基金,扩大对中小企业科技开发的资助。联邦研究部建立了“示范中心”和“技术对口的访问和信息计划”,为中小企业在技术转让方面提供帮助,向它们提供最新的研究成果和研究动态,帮助它们进行技术发行和技术引进。德国各级政府、金融部门和教育培训机构联手合作,在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全国中小企业孵化系统,建成了大量的高新技术企业孵化中心,并且拨专款实施政府资本参与计划,帮助中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扩建科研网络,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和促进了高新技术产业化和中小企业高新技术化。在人才培训方面,政府把提高中小企业的整体素质、增强经营能力作为发展中小企业的重要内容,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
5.建立完善的民营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与国有企业相比,民营企业由于规模限制而在经营管理、生产技术、人才、信息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距和问题,这些问题仅依靠民营企业自身努力是难以妥善或完全解决的。为了提高效率,民营企业可以通过专门机构的介入为本企业进行咨询诊断、信息提供和指导服务等。
美国通过两种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第一种是由中小企业管理局组织的“退休/在职经理人员服务队”“中小企业研究所”“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等咨询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管理、技术方面的咨询、指导和帮助;第二种是中小企业自己的群众性团体,如:全国性的中小企业协会、面向少数民族、妇女经营者的中小企业协会、专业性和地区性的中小企业协会。
日本的中小企业咨询服务机构多是通过政府财政拨款,采取官助民办或官办民营的方式建立的。日本中小企业的咨询服务机构除了具有咨询服务功能和利益维护功能以外,还具有协助各级政府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功能。日本的这类机构主要有五种,第一种为中小企业事业团,主要是针对中小企业现代化事业进行指导、人员培训、信息提供以及融资、出资形式的援助;第二种为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这是对中小企业的各种互助组织进行指导、服务的机构;第三种为中小企业学校,主要是对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者、技术人员、各地方中小企业咨询与诊断人员以及中小企业指导团体的指导人员进行培养研修的机构;第四种为商工会和商工会议所,这分别是对小规模企业的经营改善、互助共济等进行指导服务的机构;第五种为“下请企业”振兴会,这是为振兴下请中小企业,专为其提供交易信息,促成订货企业与其进行交易并对其进行指导服务的机构。
德国建立信息情报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德国政府为中小企业建立专门的网站和热线电话,如:德国业者指南、中小企业增长、中小企业发展战略网站,中小企业可以就融资和促进措施问题向联邦经济部的相关专家咨询。同时,政府还特别注重各种半官方和半民间的行业协会的作用,利用他们为中小企业建立信息情报中心,为企业提供信息和服务。德国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渐形成了以政府部门为龙头、半官方服务机构为骨架,各类商会、协会为桥梁,并包括社会服务中介的全方位构架,为中小企业在法律事务、评估、会计、审计、公证、招标、人才市场、人员培训、企业咨询等方面提供全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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