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社会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单位,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这是经济、社会、文化均衡发展的一个基本要求。日本松下公司的创始人松下幸之助先生把企业当作“公器”,即企业是为社会服务而存在的组织,而不是几个或某个人的组织,企业经营者应该有这种伦理道德观。
(一)企业社会责任的含义及其历史演化
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对市场化的资源配置和消耗使用采取更加积极的社会态度,对顾客、员工、投资者等自然和社会主体采取更为主动的态度,同时在环境保护、社区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参与等方面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提出及其内容与形式的不断变化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工业化革命有着密切的联系,它的演化经历了四个基本阶段:
1.第一阶段
作为1873年至1896年第一次经济大危机的结果,世界资本主义告别了以棉纺工业为基础的自由竞争时代,在主导产业向重工业(大型机械设备制造)转移的同时,出现了垄断这一新的生产方式;同时,在巨大的产业垄断资本主宰社会经济生活条件下,工会组织迅速成长起来,建立了在劳动力市场中有组织地与企业或业主进行交涉的各种团体。众所周知,重商主义阶段的垄断贸易公司和帝国主义阶段的庞大的石油及钢铁企业等通过大规模扩张,经济实力迅速增强。与之相伴而行的是掠夺性的开采、歧视性的定价、工人超负荷的工作和低廉的工资,由此引发了大规模的罢工和社会公众的强烈不满。鉴于此,西方国家的政府开始通过立法的形式来限制企业的一些经营行为。
2.第二阶段
20世纪30年代的第二次经济大萧条,使得成千上万的产业工人失去了工作,有的甚至无家可归。在此情况下,公众普遍抱怨企业对因倒闭而造成的工人失业不负责任,银行倒闭给储户的投资带来了惨重的损失,大股份公司通过市场与经营运作戕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大萧条以后,资本主义各国普遍推行凯恩斯主义和福利主义政策,国家的经济功能和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得到全方位的强化,政府通过立法方式硬性要求企业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要求企业实施就业机会均等政策和为企业的员工提供适当的社会保险和福利。
3.第三阶段
20世纪60年代,尤其自1973年第三次经济危机开始以来,垄断化和国家化的趋势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随着主要发达国家的经济政策从凯恩斯主义转向新自由主义,资本主义经济以高新技术为依托,产品和经营方式(新福特经营方式和丰田经营方式等)重新变得多样化,劳动力市场出现多种多样的雇佣形态。基于信息技术高度发展的跨国公司以空前的规模成长起来,跨国公司之间的技术交流、业务合作、转承包关系都在不断扩大,国际经济和贸易的起伏涨落已越来越取决于跨国公司的经济与社会活动。以企业为中心的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使劳动者面临更加严峻的处境,竞争加剧,收入减少,在劳资对抗中处于不利地位。由于企业所需的单位劳动越来越少,加之大量非正规的廉价劳动力被灵活地组织起来高效使用,劳动岗位的竞争变得空前激烈,并且国际化了。工会在多样化的经济形式和经济活动中缺乏统一的行动能力,干涉能力也大大降低。与此不同的是,社会与公众对垄断和劳资关系状况的意识逐步淡化,而对生活的质量、健康状况和环境的质量日益重视,国家对环境保护和环保标准等方面的立法与执法越来越严厉。尤其突出的是烟草商们被要求将“吸烟有害健康”印制在外包装上,甚至烟草广告也受到严厉的限制。自此,许多企业已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社会责任,而是潜移默化为一种理念和价值观。
4.第四阶段
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大规模的资本国际流动、国际间的企业并购以及贸易自由化谈判加快了经济全球化的进程,赋予企业的社会责任以新的形式与内容,这就是可持续发展问题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合作问题被提升到国际社会和各国政府的议事日程,而且成为企业界普遍关注的热点。一方面,企业根据社会要求和环境保护原则进行大规模的生产工艺革新和技术改造,以适应新的技术标准、环境标准和贸易标准;另一方面,许多跨国公司在对高耗能、重污染的生产项目进行国际转移时,越来越多地受到来自东道国政府的限制以及合作伙伴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和污染治理等方面讨价还价的压力。再就是新的反垄断和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等方面的立法数量急剧增加,如反资本垄断基础之上的反技术垄断,反核武器扩散和核试验,烟草实施高税收,烟酒等特殊产品实行专卖制度等。从世界范围来看,有酒类立法的国家达70多个。这种专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专卖,它既不是政府包办的专卖,也不是统购包销或由一个公司垄断经营,而是通过专卖法或专卖条例实行生产许可与批发零售许可制度。
(二)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
1.企业对社会责任的基本态度
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主要是定义企业承担社会义务的基本倾向和对社会责任的认知程度。由于地域、文化背景、行业特点和发展历史等存在一定的差异,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和行为倾向往往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有的具有趋同性,有的则完全相反。从一般意义上说,大企业由于其历史久远、社会影响范围广和经济实力雄厚,对企业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比较深刻的理解,往往能够自觉地承担和规范自身的经营行为;相对而言,规模小的企业由于认识上和财力上的局限,往往轻视或淡化企业应尽的社会义务。按照企业的经营价值观和经营行为的具体表现,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态度可以划分为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第一种属于经验或古典学派的观点,第二种属于社会经济观点。
(1)古典学派的观点(Classical View)。这种观点是企业与社会之间关系的一种极端认识,是典型的反社会责任的观点(Obstructive Responses)。这种观点认为,企业管理者唯一的社会责任就是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就是为出资人(股东)谋求最大的投资回报。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是这一观点的实力派,他认为,如果企业管理者将经营资源投向社会利益方面的话,那么他们的行为和做法就会使市场机制的作用大打折扣。进一步说,如果由于企业承担了一定的社会责任而导致企业利润或红利的下降,那么股东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害;同理,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导致工资或福利待遇减少,员工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导致销售价格上扬,顾客的利益就受到侵蚀,价格上扬会引起客户抵制或销售滑坡,直至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甚至产生生存危机。因此,弗里德曼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职责所造成的经营成本的增加无疑将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到消费者方面和通过减少红利分配由股东来承担。持这种观点的企业把自身的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对立起来,淡化了它们之间的相容性和一致性。
持这种观点的企业在经营决策和制定经营方针的过程中,往往把社会责任置于脑后,把企业的利益放在首位。支持这种观点的基本理由可以概括为:
①企业履行社会职责与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准则是背道而驰的;
②履行社会职责会冲淡企业提高经济效率和效益的首要目标;
③引起营运成本的增加,侵害相关联系主体的利益;
④在一个社会的整体系统中,企业是一个有很强实力的社会主体。如果他们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那么本来就已经拥有很强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会继续获得更多的主动、特权以及自由;
⑤企业管理者往往具有洞察市场变化的眼光和经营方面的能力与优势,但在处理社会问题和履行社会职责方面却显得技能贫乏;另一方面,与政府相比,企业在社会责任的目标定位和实现目标的手段选择方面由于不像政府职能那样明确、具体,因此企业社会目标的定位、实际效果与社会和政府的期待和要求常常存在一定的差距,难免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而且由于企业的社会性存在和经济上的利益选择具有相对独立性,很难得到各种社会力量的有力支持。
(2)社会经济观点(Socioeconomic View)。这种观点反对企业是一个只对股东负责任的经济实体,认为企业必须把一切经营活动融入社会的大系统,确保生存是企业的首要问题,其次才是利润。因此企业必须对创造和支持他们的社会承担责任。
持这种观点的主要理由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www.xing528.com)
①企业经营活动和经营行为的社会效益受到普遍的社会关注,公众民意和社会舆论体系支持企业实施社会性和经济性的双重目标;
②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由于赢得了社会的认同与尊重,能取得良好的企业形象,因此能够得到长期性的利益回报;
③负责任的企业常常会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更优秀的人才加盟以及更大规模的信用、支持和更多的投资人出资等;
④企业参与有助于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得以解决,同样也有助于创造一种更加理想的、能够为企业提供高素质人才的社区生活环境;
⑤在现代社会中,企业是一个拥有强大势力,而且受到社会普遍尊重的社会主体,为此企业必须从社会整体系统安全运行的视角出发,承担更多的能够与其所拥有的势力相吻合的社会责任与义务;
2.企业参与社会和与社会实现协调性
企业在其形成和发展时期,对社会事务的参与和经济行为自律方面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他律性。这种他律性的本质在于国家与法人关系方面的历史演化。在历史上,国家对法人的态度大致经历了特许主义、批准主义与规则主义这三个阶段的嬗变。在工业化初期,现代意义上的法人虽不具有,但已经有了类似的组织。国家的态度是非常明确的:它害怕法人危及国家的统治和社会秩序,因而采取特许主义。因为法人是自然人的聚合,有强大的融资功能和分散风险的功能,很多个人能力不能实现的目标都可以借助法人组织来实现。毫无疑问,国家对法人持一种警惕的态度。随着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升,这种态度逐渐为社会所摒弃,代之以是效率基础上的批准主义。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得到了迅猛发展,而且现代化大生产极大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促进了社会的进步。但是各种资本的市场结盟和资本的日益集中与垄断也产生了不可忽视的消极影响,尤其是财团左右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和大资本对小资本的侵害和盘剥等。为了克服资本主义社会一些固有的弊端,真正建立公平、自由、平等的竞争环境,国家干预与企业自主经营的规则主义就形成了。应该说,国家对法人态度的逐步社会化,是法人进行经营自律和承担社会责任的基础。没有法律约束和政府的干预,就不可能建立一个公平的市场,各项社会事业也不可能得到顺利发展。
从企业经营和企业发展历史的角度出发,根据企业对经营自律和社会责任的态度、认知程度及其履行的范围与方式,我们可以把企业的经营自律和承担社会职责的水平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1)社会义务(Social Obligation)。这种类型的企业只愿意承担法律上明文规定的义务和政府的一些严格的明文规定,一切经营活动建立在满足国家法律的要求和企业经济利益要求基础之上,对一些模棱两可的社会职责往往采取漠视推诿的态度。
(2)社会响应(Social Responsiveness)。这种类型的企业不仅能履行法律上规定的社会义务,而且能够满足一些基本的社会要求。他们认为,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能提高企业形象,因而符合企业的根本利益,所以他们愿意利用一定的经营资源支持一些社会事业。这种类型的企业通常是从中期和短期的利益出发,侧重于特定的社会领域、具体项目和事件,他们比较重视参与社会事业的手段(Means),强调参与本身所能够产生的社会响应。
(3)社会责任(Social Responsibility)。这类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和经营决策着眼于企业的长期利益,高度重视企业经营的道德自律和道德自觉。他们不仅仅强调参与社会事业的义务性和自觉性,而且还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他们不但热衷于社会的公益事业,而且还积极赞助基础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和教育事业等。
3.企业承担或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培养模式
企业承担或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培养模式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管理者通过使成本最低和利润最大来提高股东的利益。
第二阶段:管理者通过关心员工的基本需求,包括增加员工参与管理的权力、提高工作的稳定性、改善工作环境等承诺达到对员工利益的保护。
第三阶段:管理者增加企业的目标范围,从而满足与企业直接相关的利益主体的需要,包括高质量的产品与服务、公平的定价、对社区公益的参与以及良好的供求关系等。
第四阶段:企业为社会发展和进步作出更大的努力,包括环境和文化艺术活动等。
图4-7 企业承担或履行社会责任的自我培养模式
4.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与其经济业绩之间的关系定位
通过历史回顾和一些学者的实证研究可以得出这样两个基本结论:
(1)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对企业的发展是有利的。企业的社会参与同经济业绩通常成正比例关系,例如在林林总总的美国投资基金中,具有社会责任导向的基金的报酬率超过平均水平。
(2)一些与社会公益相关的营销活动均是以赢利为动机的,这种思想促使企业寻求与其产品和服务相适应的社会借口。
许多企业事实上把参与社会和履行社会责任的程度的选择与企业本身的经济效益紧密联系起来,至少部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是以利润为动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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