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其总的思想倾向而言,康德(1724—1804)(1)完全属于理性主义的乐观主义—伦理世界观阵营。但是,他已经意识到这种世界观的基础并不深刻和可靠。因此,康德认为自己的使命是:把乐观主义—伦理世界观置于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是可靠的基础之上。对他来说,这就需要有一种超越对世界观进行感性论证的更深刻和更成熟的确信。
近代的人们认为,伦理仅仅在于伦理行为能够带来普遍利益。他们满足于这种考虑,并且从中获得了行为的动力。对于这种观点,像英国的理智主义者和直觉主义者一样,康德也持有异议。康德觉得伦理绝不限于此,伦理必然在人的自我完善的必要性中有其起源的最终根据。但不同于他的这些先驱者仍然求助于半经院哲学和神学,康德则已经开始以纯粹伦理思想的方式探讨这一问题了。他的结论是:道德是目的本身,而从来不是用于目的的手段,仅仅在我们始终只有这样的意识时,道德的起源和尊严才能够得到保证。进一步说,只有当伦理行为在我们心中仅仅必然地产生于纯粹的内在必要时,它才可能被证明为是普遍有利和合乎目的的。从而,面对直接地和绝对地要求义务的伦理,功利主义伦理学应该让位。这就是绝对命令理论的意义。
英国的反功利主义者和功利主义者有一个共同的思想:道德律和经验的自然律在本质上是类似的。但康德则断言,道德律与自然的世界秩序毫无关系,而是完全产生于超验世界的动力。从而,自柏拉图以来,康德首次重新认定伦理是我们心中的神秘事实。在《实践理性批判》中,他强调伦理是这样一种意志:它使我们超越自身,使我们摆脱感性世界的自然秩序,使我们成为一种更高的世界秩序中的一分子,这是一种伟大的认识。然而,在阐发这一认识时,康德却没有幸运之手。凡是断言道德义务绝对性的人,就必须说明道德的绝对和最普遍的内容,就必须阐明一个有绝对约束力和能为所有不同的伦理义务奠定基础的行为原则。但康德没有能够做到这一点,他只做成了一半事情。
当柏拉图表述伦理的超验性和神秘性时,其世界观使他具有一个与伦理的超验性和神秘性相应的内容上的基本伦理原则。柏拉图能够把伦理定义为摆脱了感性世界的纯粹东西,能够前后一贯地发挥自己的伦理学。而在没有行动的伦理就坚持不下去的情况下,柏拉图就援引通俗的德性论。
作为近代精神之子,康德却不能承认否定世界和生命是伦理的。由于他和柏拉图只有部分共同点,因此康德认识到自己面临着复杂的任务:让以经验世界为目标的行动伦理从超验的、绝不为经验合目的性规定的动力中产生出来。
但是,他不能够解决这样提出来的任务。在康德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中,这是根本不可能解决的。康德也从未意识到,实际上他已经逼近了关于道德的必然原则问题。对他来说,从形式上把伦理确定为有绝对约束力的,这就够了。康德不想为此承担责任:如果不同时赋予其内容的话,义务就始终只是一个空洞的概念。总之,为了坚持道德基本原则的崇高性,康德付出了使其毫无内容的代价。
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和后来的《道德形而上学》(1797)中,康德开始尝试提出有内容的道德基本原则。1785年的著作中有这样的命题:“你要这样去做,在任何时候,无论是对你自己还是对任何他人,你都把人作为目的,而绝不把人纯粹当作手段来使用。”但我们并没有看到,整个伦理义务在多大程度上被从这一原则中发挥出来。在1797年的著作中,康德主要给伦理确定了两个目的:自身的完善和外在的幸福,并论述了为此所需的德性。
在论证指向自身完善的伦理时,康德确信地向着这一方向掘进:无论如何,所有相关的德性都应该被理解为真诚和敬畏自己精神存在的表达。但他的目的并不是把这两个方面作为一个整体来把握。康德也没有致力于发现自我完善和公共福利这两种追求之间的内在关系,并由此去深挖伦理本身的根源。
对于道德的有内容规定的基本原则问题,康德之所以十分缺乏理解,其原因是他固执于对伦理领域的非常狭隘的理解。他这样确立自己的信念:尽可能狭隘地确定伦理的界限。康德没有把人对非人类生命的行为纳入伦理的范围,而只是间接地把虐待动物的禁令置于伦理之中,并让这一禁令从属于人对自身的义务。例如,他这么说过:由于残虐动物,我们对动物痛苦的同感被麻木了;由此,“一种对人际关系道德非常重要的天性被削弱了,并且被逐步地根除了。”
此外,毁坏自然美丽的、被认为无感受的结构,这种摧残蹂躏行为也只是由此才成为非伦理的:因为它破坏了这样一种促进道德的情感,人在没有功利目的的情况下也应该爱一些东西,从而也就违背了人对自身的义务。
但是,如果伦理领域仅仅被局限于人对人的行为,那么所有赋予道德基本原则以有绝对约束力内容的尝试,从一开始就注定是不会成功的。普遍性是绝对性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确实存在一种道德的基本原则,那么它无论如何都必然涉及人对生命本身的行为,即涉及人对所有生命的行为。
从而,康德不能发挥一种与其深刻的伦理概念相应的伦理学。总的说来,除了把先前的功利主义伦理学置于绝对命令的保护下之外,他并没有做出什么。在壮观的外墙之后,康德建造的是简陋的平房。
康德对当时的伦理学产生了双重的影响。由于激发了对伦理本质和人的伦理使命的深入反思,康德促进了伦理学。然而,由于剥夺了伦理的自然性,康德对于伦理学同时又是危险的。理性主义时代伦理学的长处在于,它有天真的功利主义热情,直接让人为好的目的服务。但由于使这种直接性成为问题,并要求一种很少出于自然考虑的伦理,康德动摇了理性主义伦理的基础。从而,这一深化是以活力为代价的。因为,一种关于伦理内容的基本原则,它在深度方面和自然方面都是无可辩驳的,并没有与此同时被建立起来。
有时,康德还完全把伦理与道德的自然源泉对立了起来。例如,他不愿意把直接的同情视为伦理的,认为对别人痛苦的直接同情并不是真实的义务,而是只会扩大世上祸害的软弱。所有帮助都必须出自对于增进别人幸福的义务的原则考虑。
由于剥夺了伦理的自然性和直接性,康德也使伦理和进步信仰之间已有的结合松动了。而在这种结合中,伦理和进步信仰原本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在后来的19世纪进程中,发生了伦理和进步信仰之间的致命分离,这种状况部分地也是由康德引起的。
康德想用一种对伦理的深刻理解来取代理性主义的天真理解,但由于不能够同时提出一种相应深刻、直接可信和富有内容的基本伦理原则,这样他就使当时的批判陷入了险境。康德在建造新的地基,但没有想到未被完全支撑住的房子已经出现了裂缝。
由于在深化伦理概念时,康德追求的是伦理之外的目标,因此他就略过了有内容规定的道德基本原则问题。康德想把伦理的理念论与出于认识论的关于世界的理念论结合起来,由此去形成一种能够满足批判思想的伦理世界观。(www.xing528.com)
为什么康德敢于这么冒险,通过一种有意识地贬低日常道德经验的严肃主义,去发现道德律与自然的世界秩序毫无关系,是超验的呢?这是因为,对于在空间和时间中经验地存在着的感性世界,康德同样也仅仅把它视作一种构成真正现实的非感性世界的现象形式。在他看来,纯粹基于内在—精神的合义务性的道德概念是一把可以伸展开来的梯子,康德把它打开,为的是沿着这把梯子进入存在本身的领域。在他经由伦理学,离开了所有经验事实和经验目的而登高时,康德并没有感到头晕目眩。当然,由于他还同样高地竖起了另一把梯子,即认识论的理念论的梯子,并且要使这两把梯子相互依靠、相互支撑;因此康德在伦理这把梯子上要攀登的也就这么高,即并不能够充分先验地拥有这把梯子。
现在的问题是,非感性的存在本身的世界是感性现象世界的基础,这一理论假设是如何获得其对世界观的重要意义呢?是这样的:这一非感性世界的世界秩序事实正处于人心体验到的绝对义务概念之中。由此,康德得以认为,对于乐观主义—伦理的世界观十分重要的非感性世界领域的可能性,即上帝、伦理的自由意志和不朽的理念,只有经由伦理才获得了确定性,否则它们始终是有疑问的。
简单地从理论认识的立场出发,理性主义肯定了构成其乐观主义—伦理世界观的上帝、伦理的意志自由(德性)和不朽的理念,由此它就建立在一个对批判思想说来不可靠的基础之上。从而,康德要为乐观主义—伦理世界观的树桩房屋打下由伦理奠定的木桩。他认为,作为伦理意识的必然要求(公设),这三个理念应该能够获得其现实性。
但是,以这种方式确证乐观主义—伦理世界观的计划是不可能实现的。作为道德意识的逻辑要求而形成的,只能是伦理的意志自由的理念。而为了使同样作为“公设”的上帝和不朽的理念得以成立,康德就必须放弃一切可信的逻辑,并陷于大胆的和最大胆的诡辩。
实际上,即使这一做法初看起来很诱人,但认识论的理念论和伦理的理念论是不可能被统一起来的。在这种并合中,基于人由道德律而意识到的自由因果性事实被等同于支配自在之物世界的事实。由此就出现了一种伦理和精神的致命混淆。如果说,感性世界仅仅是无形世界的现象形式,那么,所有发生在空间—时间的必然因果性之中的事实,就只是发生在自由的精神因果性之中的事实的并行现象。从而,无论是人类行为还是自然事实,所有事实都基于人的观察状况,既是精神的和自由的,又是自然的和必然的。进一步说,如果出于自由的伦理行为被等同于认识论的理念论的事实,那么就会导致:对于整个世界事实,或者把它理解为精神的事实,从而就是伦理的;或者就根本不存在伦理事实,二者必居其一。总之,由于其进行的并合,康德的观察方式不能够坚持人类行为和世界事实之间的区别,而伦理恰恰就是以这种区别为生的。
认识论的理念论是伦理的理念论的危险的同盟者。无形事实的世界秩序具有超伦理的性质。从伦理的理念论与认识论的理念论的并合之中,绝不可能产生伦理的世界观,而只能产生超伦理的世界观。
因此,对于认识论的理念论,伦理什么也不能够期待,而只能担忧一切。随着经验世界实在性的贬值,伦理的世界观不会受益,而只会受损。
伦理有唯物主义的本能,它要在经验事实中证实自己,改变经验世界的关系。但是,如果经验世界仅仅是发生在其之中或之后的精神世界的“现象”,那么伦理就失去了对象。要影响一种由自身确定的现象是没有意义的。从而,对于认为经验世界是现象的看法,伦理只能给予有限的承认:对现象的影响同时也影响着作为其基础的现实。当然,伦理这么做就与所有认识论的理念论发生了冲突。
康德也受制于类似支配着斯多葛主义、印度和中国思想的困境。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只要思想开始把伦理与世界事实结合起来,那么它很快就会成为超伦理的观察方式,与对此有没有考虑无关。把伦理扩展成伦理的世界观,就是把伦理与自然哲学等同起来。但在此之后,伦理实际上就以某种方式被自然哲学吞噬了;尽管有人说伦理被拯救了,事实仍然如此。这就是说,伦理的理念论与认识论的理念论的并合,只是人们试图通过越过事实逻辑的方法,间接地把伦理与自然哲学结合起来而已。但事实逻辑是不可越过的。因此,在把伦理和精神等同起来的追求中,就出现了悲剧性的结局。
伦理不是非理性的东西,如果人们从现象世界进入作为其基础的无形存在世界,那么就可以得到解释。伦理的精神性是特殊的,其基础在于:人身中的自然事实是与人本身相矛盾的。因此,伦理意志和伦理的意志自由绝不可能通过认识论得到解释,也没有哪种认识论可以作为伦理的支柱。
由于把道德律和经验的自然规律绝对地对立了起来,康德走的是二元论世界观的道路。但为了满足时代精神所要求的统一和乐观主义的世界观,康德后来使用了并合伦理的理念论和认识论的理念论的手段,并重新走上了一元论观察方式的道路。
作为伦理学家,康德是伟大的;作为认识论理论家,他也是伟大的。至于作为世界观的创立者,康德则处于中等水平。康德对伦理的本质有着深刻的把握,这虽然导致了他的二元论思想,但却使乐观主义—伦理的世界观以全新的方式得到了探讨。人们至今未能了解的困难被揭示了。但康德并没有去研究这些艰难的问题,实现伦理世界观的哥白尼转变的抱负迷惑了他。康德认为,可以把伦理世界观的困难视作自我摆脱的误解,就像通过其认识论的理念论,事实关系取代了不可解释的现象关系一样。由此可见,康德做的实际上无非就是:用对世界的“狡猾”的乐观主义—伦理解释取代了理性主义者的天真解释而已。
康德没有努力探寻乐观主义—伦理的世界观究竟在于何处?它导致了何种最终的认识和要求?它在何种程度上通过对道德律的体验而得到了保证?像理性主义所做的那样,康德简单地把它纳入了上帝、自由(德性)和不朽的表述之中,并且要把乐观主义—伦理的世界观从天真提升为确信。
从而,在康德的哲学中,可怕的无思想性与最深刻的思想交织在一起。新的真实在其哲学中出现了,但它仅仅向前走了一半路程。伦理义务的绝对性被把握到了,但其内容却没有得到论证。伦理体验作为伟大的神秘被认识到了,我们自己被理解为是“不同于世界”的,但与此相关的二元论思想则不再起作用了。世界观的最终认识是伦理意志的判定,但这种意志高于认识的结论却不能被思考到底。
康德有力地激发了当时的人们。但是,对于生活在乐观主义—伦理的世界观之中的人,康德并不能够为他们保证这种世界观。虽然他和他们都想回避这一事实,康德的使命是深化乐观主义—伦理的世界观,……并使它不确定。
(1)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1781)。《道德形而上学基础》(1785)。《实践理性批判》(1788)。《判断力批判》(1790)。《单纯理性界限内的宗教》(1793)。《道德形而上学》(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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