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船载货物是另一种典型的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实践中,海事请求人常为请求海运运费、请求定期租船合同租金、请求滞期费等原因而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根据《海诉法》的规定,扣押船载货物可以在诉讼前或诉讼中采取。但无论是诉讼前还是诉讼中采取这种保全措施,都必须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而采取,法院不应依职权作出决定。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价值,应当与其债权数额相当。
申请扣押的船载货物,应当属于被请求人所有。曾经有一种观点认为,诉前扣货无须以货物所有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为条件。只要是因承运的货物产生的海事请求,无论与其签订合同的是不是货物所有人,也无论货物所有人是否应对海事请求承担责任,承运人均有权申请扣押。[7]但这种观点已经被《海诉法》否定了。对什么是“船载”货物,《海诉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司法界有不同看法:一种观点认为,船载货物是指装载在船上的货物,货物一经卸离船舶,承运人就失去对货物的实际占有,也就不能申请扣押了;另一种观点认为,船载货物是指装载在船上或虽然已经卸离船舶但仍在承运人控制之下的货物,只要还未交付,就可以申请扣押;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船载货物是指经过船舶载运的货物,只要经过船舶载运,不管是否还在船上,也不管货物是否已经交付,都是“船载货物”,都可以申请扣押。[8]对此,《海诉法司法解释》第19条明确规定,“船载货物”应限定为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货物。尽管可能货物尚未装船或已卸离船舶,只要仍在承运人的掌管之下,均可适用《海诉法》关于船载货物的规定。
扣押船载货物的程序主要是:首先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海事法院受理申请后,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海事请求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对申请人的扣押申请,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出“准许扣押货物申请通知书”,作出扣押船载货物的裁定。无论是诉前扣押还是诉讼中扣押,裁定一经作出,便应立即执行。海事请求保全扣押船载货物的期限为15日。但海事请求人在15日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以及在诉讼或者仲裁过程中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不受这一期限的限制。(www.xing528.com)
船载货物扣押期间届满,被请求人不提供担保,而且货物不宜继续扣押的,海事请求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后,向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法院申请拍卖货物。对无法保管、不易保管或保管费用可能超过货价的物品,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提前拍卖。海事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7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拍卖的裁定。当事人对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船载货物的拍卖由海事法院指定的本院执行人员和聘请的拍卖师组成的拍卖组织实施,或者由海事法院委托的机构实施。具体方式可以参照拍卖船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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