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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海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制度。《海诉法》中的协议管辖与《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存在差异。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管辖权协议,约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海商法:海事诉讼的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约定管辖法院的管辖制度。《海诉法》中的协议管辖与《民诉法》中的协议管辖存在差异。依《民诉法》第34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可见,《民诉法》的协议管辖选择的地点是有限的,即管辖法院与合同需有某种联系。而《海诉法》中的协议管辖不要求管辖法院与有关争议有任何联系,依《海诉法》第8条的规定,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国领域内,中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据此,就海商合同纠纷而言, 其本身未必与中国有实际联系, 但当事人可以通过书面协议选择中国海事法院管辖。[4]协议管辖优先于一般的地域管辖。但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等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仲裁协议的约束。

在朝鲜豆满江船舶会社与C.S.海运株式会社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所有的朝鲜籍船舶“秃鲁峰3”轮在朝鲜东海岸水域与韩国籍船舶“海霓”轮发生碰撞,致使“秃鲁峰3”轮遭受重大损失。原告认为“海霓”轮存在未使用安全航速、没有保持谨慎瞭望及对碰撞危险未及时采取避免碰撞的行为等一系列过错,应对碰撞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达成了管辖权协议,约定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本案系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碰撞事故发生在朝鲜半岛东部海域,原告和被告均系外国法人,本案具有涉外因素,鉴于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订有管辖权协议,合意选择本院行使涉案纠纷管辖权,所以上海海事法院根据《海诉法》第8条对本案享有管辖权。(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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