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海事、海商案件具有专业技术性强的特点,我国法律规定在中国领域内的海事、海商案件由中国的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海事法院是审理海事、海商案件的专门法院。1984年1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设立海事法院几个问题的决定》中首次就海事法院收案范围作出了规定。1989年5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海事法院收案范围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海事法院的收案范围。《海诉法》第4条规定: “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这一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01年8月9日第1187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自2001年9月18日起施行。依该规定,海事法院管辖的海事案件分为海事侵权纠纷案件、海商合同纠纷案件、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海事行政案件以及海事特别程序案件。
其中,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件、船舶倾倒油类损害案件、船舶航行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的责任纠纷案件等;海商合同纠纷案件包括船舶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船舶抵押合同纠纷、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等;海洋及通海可航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关纠纷案件包括海水淡化和综合利用纠纷案件、海洋科学考察相关纠纷案件、海岸带开发利用相关纠纷案件等;其他海事海商纠纷案件包括船舶物权纠纷案件、海难救助纠纷案件、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等;海事行政案件包括因不服海事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请求有关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补偿责任的案件等;海事特别程序案件包括申请认定海事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申请海事强制令案件、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案件等。《海诉法司法解释》第1条进一步明确规定:“在海上或者通海水域发生的与船舶或者运输、生产、作业相关的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以及法律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案件由海事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专门管辖。”(www.xing528.com)
例如,在上海佳豪船舶工程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佳豪公司)与宁波鼎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船舶建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中,佳豪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内,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它认为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应及时协商解决或者请求合同履行地工商部门调解解决,若任何一方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章的规定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所以本案应提交仲裁解决,上海海事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但是上海海事法院在一审过程中,认为上述仲裁条款约定“可依据……的规定提供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表明仲裁是可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并未排除诉讼,该合同的当事人亦可以选择诉讼作为解决纠纷的途径。本案系因船舶设计产生的纠纷,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且佳豪公司住所地在中国上海,因此一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和再审法院在本案中均认定上海海事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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