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学习目的与要求
本章的教学目的是使学生了解有关海事法院的管辖权、海事请求保全、海事强制令、海事证据保全和海事担保等方面的内容。特别要掌握1999年通过的《海诉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的相关规定。通过学习使学生能够基本了解海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及其与民诉的一些不同规定。
本章关键词(www.xing528.com)
海事法院管辖权 海事请求保全 船舶扣押 海事强制令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担保
海事诉讼是有权审理海事案件的法院在海事争议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海事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海事诉讼是解决海事争议最有效的方式之一。1999年以前,我国虽然有专门的海事法院处理海事纠纷,但适用的程序法是一般的民事诉讼法。由于海事纠纷特有的一些问题在民事诉讼法中或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得不够细致,引起了法律适用中的诸多问题,也破坏了我国通过海商法实体法的制定和实施而达到的海商法的国际统一程度。鉴于海事诉讼具有许多不同于一般民事、经济诉讼的特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12月25日通过了《海诉法》,该法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海诉法》是适用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法,与《民诉法》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是《民诉法》的补充而非替代,对《民诉法》不适应于海事诉讼的部分作了补充性规定,建立了一些符合海事诉讼实践的特殊规则。《海诉法》增设了三种审判程序,即船舶碰撞案件的审理程序、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程序及海上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的审理程序。其还建立了海事强制令、船舶碰撞证据保密制度等独特的诉讼制度。此外,《海诉法》制定时借鉴了许多国外立法和国际公约的最新成果,例如,在扣押船舶及船载货物方面,参照了《1999年国际扣船公约》;在海事强制令方面,参照了富有特色的英国玛瑞瓦禁令,充分体现了海商法的国际性。为了使海事诉讼程序更具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了《海诉法司法解释》,并于2003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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