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身伤亡和疾病(Personal Injury or Death,Illness)。由于入会船舶或与入会船舶营运有关的任何人员的疏忽而导致船东对于人员伤亡、疾病而承担的责任或支付的费用。人命伤亡的责任包括船员、船上人员及为船舶提供劳务或相关人员的人身伤害。船东会员对于人命伤亡的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契约责任,或者是雇主责任。保赔协会对于船东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的补偿均受协会章程规定的限额的限制。
2.1/4的碰撞责任。为了使船舶所有人对其所有的船舶加强管理,保险人一般在碰撞责任上只保3/4的碰撞责任,其余的1/4的碰撞责任由船舶所有人自负。而船舶所有人往往将这1/4的责任向保赔协会投保。另外,船东还可就一般船舶保险人不予承保的超额碰撞责任向协会投保。所谓超额碰撞责任(Excess Collision Liability),是指超过了保单承保的船舶的保险金额或3/4的保险价值的责任。
3.码头及其他固定或浮动建筑物的损坏赔偿责任(Damage to Fixed or Floating Objects)。由于船舶保险承保的碰撞责任严格限于船舶间的碰撞,因此,为了与这种普通碰撞责任条款相衔接,保赔协会承保因入会船舶与非船舶的任何固定物、浮动物碰撞而引起的法律赔偿责任。这些固定或浮动物包括港口设备、码头、栈桥、防波堤、浮筒、浮标、潜水艇、海底电缆、水上飞机等。
4.清除残骸的费用(Liabilities Relating to the Wreck of the Entered Vessel)。入会船舶在承保期间因海事而成为残骸,船舶保险人拒绝接收委付,会员因法律的强制规定而不得不处理残骸而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包括对残骸强制施行起浮、移动、清除、拆毁及设置照明、标记等所支出的费用,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也包括残骸的存在或漂移而引起船东的法律责任。这些费用可能很高,且根据某些国家的法律,不能享受责任限制。
保赔协会承保的这种残骸责任也包括船舶所载的货物或财产,但通常不允许转让残骸的利益,而且残值的价值应归属于协会或从应支付的赔款中予以扣除。
5.油污赔偿费用以及罚款。油污损害所引起的赔偿可能是巨大的,因此,对此部分赔偿保险公司是不负责任的。此费用及罚款由保赔保险承担。协会承担的赔偿责任通常是无限的,但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除外,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5亿美元之内。然而,自1996年2月20日起,某些保赔协会已为其会员提供了每次风险为20亿美元责任限额的保险。
6.共同海损的货物分摊额。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应由受益的各方共同分摊,当货物承运人由于违反了《海牙规则》的规定不能从货主那里取得共同海损的分摊时,此笔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可以由保赔保险负责承担。另一种情况是由于被保险船舶的分担价值高于保险价值而不能在船舶险保单下获得赔偿的共同海损分担,保赔保险可以进行赔偿。(www.xing528.com)
7.为处理难民及偷渡者所支出的费用(Liabilities in Respect of Stowaways or Persons Saved at Seas)。当船上发现难民或者偷渡者时,如继续航行,到达目的港后会引起很多麻烦,例如,港口会对此进行罚款。此外,由于偷渡者无旅行证件,不能上岸,所以需要支出费用派当地的警察24小时看管。如将其送回起运港又会构成不合理的绕航。对于因偷渡者引起的损失,船东互保协会可以负责赔偿。
8.对于财产损害的赔偿责任(Damages in Respect of Damage to or Loss of Property)。船东保赔协会通常还协议承保入会船舶所承担的对于任何第三方的财产赔偿责任,这包括入会船舶营运过程中所导致财产和私人物品的损失,也包括入会船舶所载的任何非属于会员船东的任何集装箱、设备、燃料、物料或其他财产的灭失。对于私人物品中的现金、饰品、贵重物品一般不予赔偿。
9.各种罚款。由于下列原因引起船东受到各种罚款的处罚时,这些费用可向保赔协会索赔,例如,违反有关船舶安全的法律规定,未能在船上保持安全的工作条件;船舶所载的货物情况与单证上列明的不一致,或短卸、溢卸;船舶违反海关和移民法则的规定;油污罚款或危险品排放而引起的罚款;船员或船舶代理在履行职务中的疏忽或错误;等等。
10.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包括律师的费用,被保险船舶由于进行海事调查和被政府港口有关当局扣留引起的费用等。
11.检疫费用。保赔协会对于入会船因发生传染病而产生的额外费用予以赔偿。这些费用包括检疫、消毒费用和其他额外的燃油、物料、伙食、保险、船员工资、津贴、港口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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