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一般的船舶建造合同,船舶建造人需要承担船舶从建造开始至交付使用时止的所有风险。在船舶试航时,建造人也可能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事故而产生对第三者的责任。因此,船舶建造险所承保的是一种综合的风险,既有财产上的风险,又有责任上的风险。船舶建造险的被保险人通常为船舶建造人。船舶建造险承保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工人或者技术人员的疏忽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一)船舶建造险的责任范围
1.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负责赔偿: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②工人、技术人员、船长、船员及引水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③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④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者故障;⑤因被保险船舶设计上的错误引起的损失;⑥船舶下水失败后重新下水产生的费用;⑦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检查搁浅船舶船底的费用。
2.保险人对下列责任和费用也予以赔偿:①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②救助费用;③在发生碰撞事故时,被保险船舶应负的碰撞责任;④清除被保险船舶残骸的费用、对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责任;⑤在发生碰撞或者其他事故时,在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为争取限制赔偿责任支付的诉讼费用。
(二)承保航区(www.xing528.com)
由于该险所承保的是建造期间船舶的损失,而不是船舶在航行中的损失,因此,其保险条款明确规定了所承保的航区,如被保险船舶超出了承保区域,必须事先通知保险人,并交付规定的保险费,只有这样,在出险时保险人才负赔偿责任。承保区域在船舶建造期间限于造船厂范围内。在试航、交船期间,区分不同吨位的船舶采用不同的承保区域,2万吨以上的船舶限于500海里以内;1000总吨至2万吨的船舶限于250海里以内;1000总吨以下船舶限于100海里以内。
(三)船舶建造险的责任期间
船舶建造险责任自船舶建造开始至被保险船舶建成交付时或者保险期限届满时止,两者以先发生者为准。
由于该险在投保时,被保险船舶尚未建造出来,因此,船舶建造险条款规定保险价值为船舶的建造价格或者最后合同价格。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价值确定。在出现部分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合理的配件和修理费用,且不扣除以新代旧的折扣,因为建造险所保的是新建船,几乎没有以新代旧的问题。在船舶失踪或者推定全损的情况下,均被视为全部损失予以赔偿。在被保险船舶受损后未及时修理而又遭受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只赔一个全部损失。船舶建造险的索赔期限为自交船后3个月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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