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战争险承保因战争和敌对行为及各种常规武器等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船舶战争险是船舶保险的一种附加险。
(一)船舶战争、罢工险的承保责任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罢工险是船舶保险的附加险。船舶战争、罢工险承保由于下述原因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毁、灭失及碰撞责任及共同海损、救助和施助费用:①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②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偿必须从发生日起满6个月才能受理;③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④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⑤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⑥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由于战争、罢工造成被保险船舶的损失,是指战争、罢工行动直接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例如,保险船舶被炸弹击沉,保险人可按全损赔付;被炮火击伤或从战争地区开出来修理,保险人可赔付合理的修理费用以及共同海损损失费用、救助费用等。由于间接原因造成的损失和修理费用等,保险人不予负责。
战争、罢工险条款规定负责的碰撞责任,主要是指被保险船舶遭受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罢工工人的直接威胁而采取紧急避难行动时碰撞第三者,依法由被保险人应负的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规定,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引起的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但这种赔案必须从发生起满6个月才能受理。扣押、扣留与没收的区别在于:前者被保险人暂时对保险船舶丧失了使用权与支配权,但还有所有权;没收则是指保险人完全丧失了被保险船舶的所有权。封锁是指由于交战双方或一方对港口、航道、河道实行战时封锁,船舶在封锁区内可以移动,但不能离开封锁区。封锁与扣留、扣押、没收不同,宣布封锁令的国家对被封锁的船舶不行使管辖权,船东并没有被剥夺看管权和所有权,只是暂时被剥夺了使用权。
伦敦的船舶战争、罢工险条款不承保封锁的风险。(www.xing528.com)
(二)船舶战争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国家政府对保险船舶的征用、征购、扣留或者没收。“征用”,实际上是国家对船舶强行雇用的一种行为,即被保险人国家依其目的对被保险船舶的营运进行控制的行为。船舶在征用期间一般能得到政府的经营损失补偿。因此,不应再通过保险人取得补偿。“征购”,是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对被保险船舶进行的强行购买行为。本国政府的“扣留”或者“没收”一般均有一定的依据,是一种战时的法律行为,如前所述,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必须是一种合法的利益,扣留或者没收通常是由于违反本国法律产生的结果,因此不能得到保险的赔偿。
2.原子、氢弹或者核武器。原子、氢弹或者核武器等非常规武器对世界安全的影响极大,这类武器可能产生的赔偿责任也将是巨大的,已经超出了保险人所能承受的范围,因此,保险人是不予赔偿的。
(三)船舶战争险的保险期限
船舶战争险的保险期限与船舶保险相同,只是在定期保险的情况下,战争险的保险单一般有经通知终止战争险责任的规定。例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战争险保险单规定,对于定期保险,本公司有权在任何时候向被保险人发出注销战争险责任的通知,在发出通知后14日期满时终止战争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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