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
在英美等国,保险合同由被保险人通过保险经纪人作为代理人来签订。保险经纪人出具承保单,保险人在承保单上签字,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经纪人缴纳保险费并从保险人处收取佣金。我国《保险法》也规定了保险经纪人制度。但是在我国保险实务当中,海上保险合同大多由被保险人直接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海上保险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被保险人将其合同让与给第三人,而由受让人取代被保险人地位的法律行为。因此,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更。
我国《海商法》第229条和第230条分别规定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条件。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由于海上货物运输范围广,流动性强,货物在运输中物权转让经常发生,被保险人的变更对运输途中的损失风险不具有实质性的影响。因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无须经保险人同意。如果是记名保险单,可经被保险人背书转让;如果是不记名保险单,则自被保险人交付受让人之时转让。保险合同转让后,权利义务随之转移。合同转让时尚未支付保险费的,被保险人和合同受让人负连带支付责任。
2.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一般来说,保险单不能随意转让,保险单的转让必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才能生效,因为保险人承保标的的风险程度与被保险人的个人因素有关。不同的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条件常常不同。特别是在船舶保险合同中,船舶所有权移转可能改变船舶管理状况,从而影响到承保风险及保险费用,因此这类保险合同的转让须经保险人同意。因此,《海商法》第230条规定,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保险人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www.xing528.com)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21]
(四)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海上保险合同,除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外,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还可以依法单方解除合同。
保险人可以依法单方解除海上保险合同的情形有:①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见《海商法》第223条);②被保险人违反保证条款(见《海商法》第235条);③被保险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见《保险法》第27条);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见《保险法》第52条);⑤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的情况(见《保险法》第49、52条);⑥未经保险人同意,转让船舶保险合同(见《海商法》第230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3日上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保险法》第5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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