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1条和我国《海商法》第216条都明确地将海上保险合同确认为赔偿合同。在英国判例法上,还将赔偿原则当作海上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赔偿原则具有明确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及时赔偿
及时赔偿是保险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海商法》第237条对及时赔偿作了原则性规定,而《保险法》第23、25条则有具体的规定。据此,保险人必须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保险赔款。在遇到复杂情况不能在以上时间内赔付的,应在被保险人提出赔偿后60日内,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果保险人未能在以上期限内履行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偿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及时赔偿不仅是对保险人的要求,同时也约束被保险人。及时赔偿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及时通知并提供全部证据和材料,否则,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伦敦保险人协会1995年《船舶定期保险条款》第13条第1款即是关于被保险人索赔期限的规定,它要求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损失发生的当天立即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未在损失发生后12个月内通知保险人,除非保险人有相反的书面意见,保险人对于根据该保险或该事故引起的灭失或损害的赔偿责任自动免除。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8年《国内船舶保险条款》也曾作类似的规定。
(二)全部赔偿(www.xing528.com)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给予全部赔偿,而不能作任何扣减。但是,全部赔偿是以被保险人足额投保为前提的,因此,“不足额保险”和海上保险合同中订立“免赔额”条款的情况除外。
全部赔偿是指对被保险人损失的全部赔偿,不包括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是由保险人另行支付的。
(三)赔偿实际损失
由于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因此,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偿当然不得超过其实际损失,但法律特别认可的除外,如“定值保险”。全部赔偿与赔偿实际损失虽然都以保险金额为限,但前者强调的是“不得少赔”,而后者强调“不得多赔”。因为少赔与多赔都与赔偿原则不相吻合。所以,保险人只有按全部赔偿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给予赔偿,才能真正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的经济状况。[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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