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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保险种类及其应用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船舶保险包括正在营运的船舶保险、在修船舶的保险、停泊船舶保险和在建船舶的保险。所谓责任,系指船东、货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海上航行、生产作业过程中因发生海损或其他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或根据合同应负的赔偿责任。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使用这种合同较为常见。

海上保险种类及其应用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范畴,是对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随着海上保险业的迅速发展,海上保险的范围日益广泛,一般来说,凡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财产(如船舶、货物)、期得收入(如运费、佣金)及对第三方的所负的责任(如船舶碰撞责任、油污责任),都可以作为保险标的保险人投保,以便在保险标的因发生承保范围内的危险而遭受损失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海上保险的种类很多,从不同的角度可作不同的分类:

(一)按保险标的分类,可分为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和责任保险

1.船舶险(Hull Insurance)。船舶保险中的船舶,指船壳、船机和船舶属具。在国际保险市场上,船壳和船机是可以分别投保的,但我国,各航运公司投保船舶险,习惯把船壳、船机和属具作为一个保险标的来投保。

船舶保险包括正在营运的船舶保险、在修船舶的保险、停泊船舶保险和在建船舶的保险。根据船舶保险的期限不同,船舶保险可分为定期保险和航程保险。定期保险通常指某一特定时期的保险和航程保险,大多为一年。航程船舶保险指某一个或几个特定航次的保险。

2.货物保险(Cargo Insurance)。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中一项重要的内容,其保险费往往是商品价格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这里的货物,系指船舶上所运输的商品、物品或其他可以计价的有形财产。旅客行李若经特别约定,也可包括在内。

海上货物保险,一般为航程保险。其保险期间,依保险条款而定,如“仓至仓”条款规定从起运地仓库至收货人仓库。另依货主投保的范围,可分为: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

3.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货物运费,是承运人完成运输行为后应得的报酬,运费的支付条件分为预付和到付两种。习惯上,无论货物是否运达目的地,预付运费一般不予退还,所以承运人一般对预付运费无可保利益,这一部分运费或由货主单独投保,或直接作为货价之一部分投保。到付运费的收取以货物送达目的地为条件,这一部分运费面临航程中的风险,承运人可就其向保险人投保航程险。根据惯例,保险人仅承保“全损”,即当载货船舶或货物全部灭失,运费收取权全部丧失时,保险人方负责赔偿。

除运费外,还有其他期得利益也可以作为保险的标的。它包括船舶租金、船员的工资和其他报酬,货物到达目的地的预期利润、旅客票款、船舶和货物的增值、保险费等。这些期得利益分别由各受益人安排保险,或单独投保,或列入其他保险标的保险合同中。

4.责任保险。所谓责任,系指船东、货主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在海上航行、生产作业过程中因发生海损或其他事故造成的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或根据合同应负的赔偿责任。如船舶碰撞中的损害赔偿责任、海洋污染责任等。这些第三者责任,或由利害关系人单独投保,或在其他保险合同中加列条款投保。在我国长期的保险实践中,对第三人的责任险是作为有形保险标的附加险的,如碰撞责任险作为船舶保险的附加险。因此,对第三人的责任险能否单独投保,将取决于保险人是否开设此项保险业务而定。

(二)按保险价值分类,可分为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

1.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当事人事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保险人按照该约定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收取保险费和赔偿计算的依据。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如何,保险人只按定值保险合同上确定的固定保险金额作为最高限额。(www.xing528.com)

2.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对保险标的事先不约定保险价值,当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以保险标的当时的实际价格作为计算赔偿的金额基础。由于海上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的特点,不同的地点出险可能核定出不同的价值。因此,货物保险均采用定值保险,船舶保险则采用不定值保险。

(三)按保险期限分类,可分为航程保险、定期保险和混合保险

1.航程保险是指保险人根据合同规定,承保约定的港口之间的一次航程、往返航程或多次航程为保险责任起止期间。如“自天津港货物装上船舶时起,至船舶抵达英国伦敦货物卸离船舶时止”。在海上保险实践中,货物运输保险使用这种合同较为常见。

2.定期保险合同。定期保险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一段时间,作为保险的期限。如“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定期保险不能笼统地写明保险期为“半年或1年”,而应写明具体的起止时间,否则容易产生争议。保险合同一般写明“自中午12时起至中午12时止”,如不写明,则以当天的零时为准。

3.混合保险,即将上述两种方式同时使用,例如,保险合同规定“从天津至伦敦及抵达后30天”。

(四)按承保方式分类,可分为流动保险、预约保险

1.流动保险。流动保险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一个总的保险额度,用以承保多次运输的货物。因为流动保险的保险总金额是固定的,是按照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签订流动保单时双方约定的固定费率表估算的,并在签订合同时预付,待保单终止时最后结算。被保险人将每次出运货物的详细情况向保险人申报,并从总的保险金额中减去每批发运货物的保险金额,直到总的保险额度用完为止。当保险额度用完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也就终止了。这种保险在某种程度上方便了货物的被保险人,他可以就需要长期分批运送的同类货物一次投保,而不必逐笔投保。在使用流动保险时,保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通常在流动保单中规定“单船限额”“地点限额”“船级条款”和“保单注销条款”。使用流动保单,被保险人和他的经纪人需要特别小心,注意保险人的责任是在不断减少,超过流动保单规定保险金额的货物可能会因疏漏而得不到保障。[4]

2.预约保险。它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签订一个保险合同,规定在约定的范围内的风险,均由保险人自动承保,最后进行结算的保险。这种保险主要适用于货物运输保险,而且是可以适用长期的、大量投保的被保险人使用的合同。预约保险合同通常是以原始承保的形式签订的。根据合同约定投保人将保险标的逐笔向保险人申请,保险人再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分别签发保险单

预约保险中,如果延迟或者因疏忽而遗漏通知,被保险人仍需补办,即使在补办当时保险标的已经受损,保险人仍予负责。同样地,保险人事后发现被保险人疏漏通知,即使发现时,保险标的已安全抵达目的地,被保险人仍需缴付保险费。对于经常有货物运输的公司采用此形式,一可防止漏保,二能方便客户,不必逐笔谈保险条件。

预约保险与流动保险的区别在于:流动保险实际上是被保险人买入了一张定时又定值的保险单,每批出运金额加起来的总和达到总保险金额时,保险人的责任即告终止。而预约保险的保险责任是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的范围来规定的,只要一方不通知对方终止合同,对于协议范围内的保险责任,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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