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俗称水险,指保险人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承保并赔偿被保险人因海上危险而造成的船舶、货物及其他财产的损失和费用支出的保险方式。根据海上保险合同约定,保险人也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民事赔偿责任。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业的起源,是最古老的财产保险制度。
关于海上保险的起源,大致有两种说法:
1.共同海损说。共同海损制度是海商法中最古老的制度,它的实质是凡为共同利益而遭受的损失,应由受益方共同分摊。共同海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世纪古希腊。当时罗得海法(The Rhodian Sea Law)已有了这样的规定:“凡因减轻船舶载重投弃入海的货物,如果是为全体利益而损失的,必须由全体分摊归还。”这种由大家共同承担危险,为了大家的利益遭受损失时,由全体负责进行经济补偿的规定,具有互助保险的性质,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萌芽。
2.船舶抵押贷款说。大约在公元前800年至公元前700年,有一种船舶冒险抵押贷款制度。为了筹措船舶的营运资金,船东常以其船舶作为借款的抵押,如船舶安全抵达,本利均须偿还。如果船舶因海上风险灭失,则债权即告终止。由于贷款人承担的风险很大,所以这类贷款的利息比一般贷款的利息高得多,其超过一般利率的那一部分,已具有保险费的性质。所以,也有人认为这种船货冒险抵押贷款制度是最早形式的海上保险。
现代意义的海上保险始于14世纪的意大利[1],当时意大利的一些港口城市,如热那亚正处于西欧和东方进行贸易的中心,商品经济发展很快,大量的海上贸易要求海上保险有相应的发展。海上保险逐渐成为一种普遍的活动,并开始使用保险单。随着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1435年,西班牙的巴塞罗那颁布了一项法令,使西方海运业务的保险系统化,这是世界上最早的海上保险法。19世纪的欧洲海运国家都把海上保险列为海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或开始制定单项法规。(www.xing528.com)
英国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保险法律制度最完善的国家之一。英国于1906年制定了《海上保险法》,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英国长期以来一直是国际保险业务的中心,著名的劳埃德保险会社(Lloyd's Association),就是以17世纪时一家咖啡馆的名字命名的,由于当时许多从事航海贸易的商人云集其间洽谈运输与保险业务,后来发展成为保险业的中心,并于19世纪取得法人资格,是现今世界上最大的保险垄断组织之一。它除了承担国际海上保险业务外,还承办许多其他的保险业务。[2]
目前,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各国的保险组织或保险公司根据各自的需要,一般都制定自己的保险条款。例如,英国有伦敦协会条款,美国有美国学会条款。由于历史的原因,英国的伦敦学会条款在国际海上保险市场上使用最为广泛,影响也最大。许多国家的保险条款都是参照伦敦协会条款的内容制定的,而且对条款的具体解释也大体相同。
我国在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海上保险业。最早的保险公司是英国人创办的。清政府曾责成“招商局”在上海先后成立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后合并为仁济和保险公司。此后中外商人又相继在我国国内兴办了多家保险公司,1949年10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开始经营国内外保险业务。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我国又出现了多家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一些新成立的保险公司目前也开始发展海上保险业务。保险的范围不断扩大,从运输货物保险和船舶保险,发展到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保险,从一般的财产保险发展到责任保险,以致海上活动中的人身保险。
现在我国的《海商法》《保险法》[3]已经颁布,比较完整的海上保险体系也正在逐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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