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几个利害关系人先后分别提出异议,海事法院不必分别作出裁定,可一次裁定解决。只有自最后一个收到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异议期满,海事法院才能确定有多少异议人,对所有异议人的异议,一并作出裁定。因此,海事法院对异议的15日审查期限应从最后一个收到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异议期7日满和对未收到通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公告期30日满起算。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提出异议的期限为: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未收到通知的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16]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应当对设立基金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事故所涉及的债权性质和申请设立基金的数额进行审查。[17]
《海诉法》第106条第2款规定: “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在15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有几个利害关系人先后分别提出异议,海事法院不必分别作出裁定,可一次裁定解决。这就涉及海事法院的15日审查期限如何起算的问题,按《海诉法》第106条第1款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应在收到通知7日内或者未收到通知的情况下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只有自最后一个收到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异议期满,海事法院才能确定有多少异议人,对所有异议人的异议,一并作出裁定。因此,海事法院对异议的15日审查期限应从最后一个收到通知的利害关系人异议期7日满和对未收到通知的利害关系人的公告期30日满起算(以最后一个期满起算)。(www.xing528.com)
《海诉法》第106条第3款规定: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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