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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非限制性债权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上述限制性债权相对应,习惯上将责任人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不能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称为非限制性债权。对于第①项,关于救助款项,《海商法》第180条已规定救助人请求的救助报酬以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为限,因此不宜再作第二次限制。对于第②、③、④项的油污损害、核能损害及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损害已由专门的国际公约进行调整。

海商法第5版:非限制性债权

与上述限制性债权相对应,习惯上将责任人根据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法律规定不能限制其赔偿责任的债权称为非限制性债权。我国《海商法》第208条规定: “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下列各项:①对救助款项或者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规定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核能损害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④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核能损害的赔偿请求;⑤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的受雇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对该类赔偿请求无权限制赔偿责任,或者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规定的赔偿限额的规定。”

对于第①项,关于救助款项,《海商法》第180条已规定救助人请求的救助报酬以获救船舶和其他财产的获救价值为限,因此不宜再作第二次限制。同时,为鼓励救助人进行海难救助,对救助报酬的请求,责任人不能享受责任限制。共同海损是由船货双方根据各自因共同海损行为而受益的财产价值大小共同进行分摊,而且,船货双方分摊的金额不超过其受益的财产,如果船方单方面对其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限制责任,对货方显然不公平。对于第②、③、④项的油污损害、核能损害及核动力船舶造成的损害已由专门的国际公约进行调整。第⑤项是为了保护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的受雇人员的权益而设立的,这些人员根据与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订立的雇佣合同,以及调整雇佣合同的法律,提出的工资和其他劳务报酬,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遭受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等的赔偿请求。这些赔偿请求,根据调整劳务合同的法律,船舶所有人或者救助人无权享受责任限制,如果该项法律作了高于本章赔偿限额的规定,则船舶所有人或救助人按此项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基于上述原因,这五项责任人不得限制其赔偿责任。(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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