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
共同海损损失金额(total amount of general average),是指因共同海损措施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和支付的共同海损费用的总和。共同海损损失应得到各受益方的补偿,因此也称作共同海损补偿额。
1.船舶损失金额(amount allow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ship)的确定
(1)船舶受损后进行修理的,按实际支付的修理费,减除合理的以新换旧的扣除额计算。
【案例研习】
某船在天津港卸货,由于第四舱照明灯泡突然爆炸导致货物着火,火势很快蔓延到第五舱,港口消防队向船舱内灌海水将火扑灭。因火灾和灭火措施造成船舶损坏,船舶在此进行了修理。涉及费用如下:
船舶修理费为 191 436元,其中:
船舶因火烧损坏修理的费用184 599元
洗刷上漆费(因救火造成舱底被海水玷污受损)6837元
该船共同海损损失金额:191 436-184 559=6837(元)
(2)船舶受损尚未进行修理的,按照牺牲造成的合理贬值计算,但不得超过估计的修理费。船舶的贬值数额,是指船舶因牺牲所造成的出售价值的减少,一般是指船舶未经修理时的估计出售价值与船舶经修复后的估计出售价值的差额。
【案例研习】
某船发生共同海损,损失严重,各项估计数字为:[55]
估计修理费235 000元
在残损情况下估计出售价值215 000元
损失修理后估计出售价值380 000元
船舶的贬值数额:380 000-215 000=165 000(元)
(3)船舶发生实际全损的或者修理费用超过修复后的价值的,共同海损牺牲金额按照该船在完好状态下的估计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损失的估计修理费和该船受损后的价值的余额计算。
【案例研习】
某船因发生共同海损事故,损失严重,估计修理费将超过修复后的船舶价值,具体情况如下:[56]
船舶估计完好价值280 000元
估计修理费用260 000元,其中:
共同海损牺牲120 000元
非共同海损损失140 000元
船舶在残损情况下出售价值50 000元
船舶在修复后估计出售价值250 000元
根据上述情况,船舶牺牲的补偿金额为:280 000-140 000-50 000=90 000(元)
2.货物损失金额(amount allowable for loss of or damage to cargo)的确定。货物损失的金额按货物在灭失或损坏情况下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来确定。根据YAR1994规则16的规定,货物共同海损损失金额,应以所受损失在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所谓卸货价值,是指包括了货价、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全部价值,即到岸价值。确定此项价值的依据,是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如果没有商业发票,也以货物的装运价值为基础。我国《海商法》第198条第2项规定: “货物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货物灭失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减除由于牺牲无需支付的运费计算。货物损坏,在就损坏程度达成协议前售出的,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与出售货物净得的差额计算。”可见,我国《海商法》的这条规定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没有质的差别。
如果受损货物已经出售,而其损失额未经另行议定,则共同海损的损失数额,应以货物出售前的完好净值减去出售净得数额和属于单独海损的损失数额来确定。[57]
【案例研习】
某轮船装运原糖15 000吨从欧洲驶往上海,途经新加坡加油,驶离新加坡后不久搁浅,试图用自身动力和拖轮协助脱浅,无效。最后轻载了10吨原糖终于起浮,只好回新加坡重新装货后驶往目的港。被抛弃的原糖价值为每吨50英镑,若安全到达目的港,每吨运费为0.8英镑。为起浮船舶强迫卸载和重装时,货物破包损失11吨,扣除扫舱货净数4.5吨,实际损失为6.5吨,损失程度为40%,货物到岸价格为每吨60英镑,受损货物检验费为每吨0.8英镑。该案货物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抛货损失10×50-10×0.8=492(英镑)
卸货、重装的损失6.5×60×40%=156(英镑)
检验费用0.8×6.5=5.2(英镑)
损失金额为:492+156+5.2=653.2(英镑)
【案例研习】
某轮船装载杂货从中国驶往非洲和欧洲口岸,在驶进亚历山大港时搁浅,只好卸载一部分货物,并堵塞漏洞,船舶轻载脱浅。之后在该港修理时,其中960只纸箱在卸货时因下大雨遭受水损,运抵目的港安特卫普后,货物按残品出售。受损货物到岸价值890英镑,实售金额为426英镑,搬运、加工整理、重新包装、存舱费共65英镑,检验费为73英镑。货物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受损货物到岸价值与出售价值的差额890-426=464(英镑)
加上额外费用464+65+73=602(英镑)
3.运费损失金额(amount allowable for loss of freight)的确定。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如果随货物牺牲而牺牲,该运费扣除由于货物牺牲无需支付的营运费用(如卸货费用),其余额作为运费损失的金额,由各受益人分摊。[58]因为在货物损失的情况下,虽然承运人因此而丧失了一笔运费,但同时也因此节省了一笔营运费用。所以,应该把这笔费用从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中扣除。
【案例研习】
某杂货船从中国驶往大洋洲,途中搁浅,为了起浮抛弃了一部分货物,其中包括干电池100箱,提单规定运费在运抵目的港时交付。运费为每箱0.8美元,到货卸载费用每箱0.3美元由船主负担。这项运费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00箱干电池的到付运费100×0.8=80(美元)
船主节省卸货费100×0.3=30(美元)
运费共同海损金额为:80+30=110(美元)
此外,还应注意的是,在计算船舶、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时,应扣除船舶、货物的单独海损。在计算运费的共同海损金额时,应扣除属于单独海损的货物的运费损失。
(二)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contributory value of general average)
船舶、货物和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是指船舶、货物和运费的所有人,因共同海损措施而分别受益的价值。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1款规定共同海损应当由受益方按照各自的分摊价值的比例分摊。船舶、货物、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分别依照下列方式确定:
1.船舶分摊价值(contributory value of ship)。船舶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船舶价值。YAR1994规则17关于船舶分摊价值部分的规定为,共同海损的分摊,须以航程终止时财产的实际净值为基础。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船舶分摊价值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完好价值,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另一种是按照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当地实际价值(残值)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此外,如果在发生共同海损以后,货物在中途港以其他方式被转运至目的港,则船舶的分摊价值应以其在中途港卸货完毕时的实际净值为基础来加以确定。[59]
【案例研习】
某船在目的港的实际净值为110万元,途中遭受船损12万元,其中4万元属于单独海损。此时,船舶共损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且结果相同,具体如下:(www.xing528.com)
(110+12)n-4=118(万元)
110+(12-4)n=118(万元)
此外,根据YAR1994,在考虑确定船舶价值时,无需考虑该船因定有光船或定期租船合同而产生的有利和不利因素。
2.货物分摊价值(contributory value of cargo)。货物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的价值。YAR1994规则17关于货物分摊价值部分的规定为:货物应以卸货时的价值为基础,此项价值应根据送交收货人的商业发票确定;如果没有发票,则应根据装运价值确定。货物的价值应包括保险费和运费,并扣减卸货前和卸货时所遭受的损失。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第2项的规定,货物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按照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和运费,减除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计算。货物在抵达目的港以前售出的,按照出售净得金额,加上共同海损的牺牲金额计算。可以看出,《海商法》与《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规定是一致的。货物也像船舶一样,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应以该项货物在抵达目的港卸载完毕状态下的价值(即到岸价值)作为分摊价值的计算基础。
【案例研习】
某船装载粮食5000袋,途中遭遇强台风,舱盖被风击破,海水入舱,致350袋粮食受全损,为了共同安全又抛货300袋以减轻船载,卸货时,每袋粮食价值为50美元,其中包括保险费0.5美元和运费2美元。此时,货物的共损分摊价值也有两种计算方法,如下所示:
(1)卸货时的货物价值 50× (5000-300)=235 000 (美元)
单独海损金额 50×350=17 500(美元)
共损损失金额 (50-2)×300=14 400(美元)
货物共损分摊价值 235 000-17 500+14 400=231 900(美元)
(2)货物在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 50×5000=250 000(美元)
不属于共损的损失金额 50×350=17 500(美元)
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金额 2×300=600(美元)
货物共损分摊价值 250 000-17 500-600=231 900(美元)
3.运费分摊价值(contributory value of freight)。运费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运费数额。YAR1994规则17关于运费分摊价值部分的规定为:应以航程终止时所应收取的净运费为基础,即扣减假如船舶和货物在共同海损行为发生之日全部损失就无需为赚取该项运费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和船员工资。我国《海商法》第199条第2款第3项规定: “运费分摊价值,按照承运人承担风险并于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除为取得该项运费而在共同海损事故发生后,为完成本航程所支付的营运费用,加上共同海损牺牲的金额计算。”
【案例研习】
某船载运货物1800件,航程终止时承运人有权收取的运费为每件5美元,途中为了共同安全抛弃了300件货物,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运费承运人支付的营运费每件0.5美元。此时,运费共损分摊价值应按如下方法计算:
承运人在航程终止时有权收取的运费5×(1800-300)=7500(美元)
共损发生后而支付的非共损营运费0.5×1500=750(美元)
共损损失金额(5- 0.5)×300=1350(美元)
运费共损分摊价值7500-750+1350=8100(美元)
此外,未申报的货物或者谎报的货物,应当参加共同海损分摊,其遭受的特殊牺牲,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三)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是指由于共同海损措施而受益的船舶、货物和运费,按其各自分摊价值的大小,应承担的共同海损损失的数额。在理算时,可分为以下几步:
1.共同海损百分率。共同海损损失总额除以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总额,再乘以100%,得出共同海损的百分率。
2.船舶、货物和运费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以船舶、货物、运费的分摊价值,分别乘以每一项财产的共同海损百分率,得出各受益方应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
【案例研习】
某船承运大米,在航行途中,因意外事故而搁浅,船体受损,船长企图自行脱浅,开动机器致使船舶增加了损害,结果仍以失败告终。为了使船舶起浮,船长命令抛弃货物而减轻船载,但仍无济于事。最后不得不雇用拖轮帮忙,并由拖轮拖至目的港。该批货物是到付运费。船舶抵达目的港后,经核实,船、货、运费等各项价值、损失和费用如下:①船舶的实际净值 65 000美元;②船舶因意外搁浅损失1000美元;③为了脱浅开动机器而增加了船舶的损失 1000美元;④货物卸货时的价值 30 000美元;⑤船舶因意外搁浅使货物损失1000美元;⑥被抛弃的货物损失 2000美元;⑦承运人实际收取的运费4300美元;⑧共损发生后承运人支付的非共损营运费 500美元;⑨运费共损损失金额 200美元;⑩救助拖带费1800美元。此时,船、货、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计算方法为:
(1)共同海损损失总额=③+⑥+⑨+⑩
=1000+2000+200+1800=5000(美元)
(2)共同海损分摊价值总额=(①+③)+(④-⑤+⑥)+(⑦-⑧+⑨)
=(65 000+1000)+(30 000-1000+2000)+(4300-500+200)
=66 000+31 000+4000
=101 000(美元)
(3)共同海损百分率=共损总额÷共损分摊价值×100%
=5000÷101 000×100%
=5%
(4)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船舶共损分摊金额=船舶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率
=66 000×5%
=3300(美元)
货物共损分摊金额=货物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率
=31 000×5%
=1550(美元)
运费共损分摊金额=运费分摊价值×共同海损百分率
=4000×5%
=200(美元)
共同海损总值=船舶、货物和运费共损分摊金额之和
=3300+1550+200
=50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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