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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海难救助种类与方式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狭义的海难救助则仅指对物的救助,只有对物的救助才能产生救助报酬的问题。(二)海难救助方式海难救助可以根据所遇到的海上风险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海难救助是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当船上发生火灾,救助人以各种措施协助扑灭船上火灾,并救助船上的生命和财产,也是海难救助的主要方式之一。如果因意外事故使船舶缺乏燃料和物料无法正常到达目的港,向该船提供相应的燃料和供给也被视为海难救助的方式。

海商法第5版:海难救助种类与方式

(一)海难救助的种类

对海难救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

1.依救助对象的不同,可以将海难救助分为对物的救助和对人的救助。前者主要指对船舶及船上财产的救助,对物的救助在现代已经扩及对船舶及船上财产以及海上财产的救助,如对遇难的水上飞机、落海的卫星等的救助。广义的海难救助既包括对物的救助,也包括对人的救助。狭义的海难救助则仅指对物的救助,只有对物的救助才能产生救助报酬的问题。对人的救助是国际法规定的义务,是一种基于道德的救助,因此是不能取得救助报酬的,只有在救助船货的同时又救助了人命的情况下,人命救助人才有权分享救助报酬中的合理份额。

2.依救助性质的不同,可将救助分为纯救助、合同救助和义务救助等几种形式。纯救助是英美法中的概念,指船舶遇难后,救助人未经请求即自行实施救助的行为。在这种救助下,如果救助有效果,救助人有权获得救助报酬。海上救助实际上是从纯救助发展而来的。纯救助早在罗马时代就存在了,但由于这种救助方式不签订合同,使得当事人经常在救助报酬上发生争议,因此现在已很少使用了,只有在少数情况下还采用该方式。例如,过路船舶对无人的难船的救助就属于纯救助的性质。合同救助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另一种是雇佣救助。前者是海上救助中应用最为普遍的形式,也是《海商法》中的“海难救助”一章的主要内容。此种救助采用“无效果,无报酬” 的原则,该原则在《统一海难援助和救助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救助公约》)中正式得到了确认。为了避免在为难的情况下签订救助合同给被救方带来不利后果及考虑到因双方谈判可能拖延救助的时机,“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一般均采用格式合同。目前使用最为广泛的救助格式合同是英国劳合社的“劳氏救助标准合同格式”(Lloyd’s Open Form,简称LOF)。雇佣救助指救助人与被救助人签订雇佣救助合同,约定以救助人所使用的人力、设备及时间,计算救助报酬的救助形式。此种救助的特点是:无论救助是否成功,被救助人均应依救助合同的约定支付救助报酬,在实施救助时,指挥权一般在被救助人。与“无效果,无报酬”的救助相比,由于救助人所承担的风险较小,其救助报酬也相对较低。义务救助指属于救助人职务范围内的救助,如海上防卫队进行的救助等,此种救助的救助人是不能请求救助报酬的。

3.根据施救紧急程度的不同,可将救助分为救助和捞救。前者是指船舶在未脱离船员占有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的施救;后者则指船舶或货物已脱离了船员的占有、行将沉没或漂流时,由第三方施行的救助。两者的救助报酬因难易不同而有所区别。此种划分仅存在于大陆法中,英美法对这两种救助不加以区别,《1910年救助公约》也将两者统一处理,我国《海商法》亦没有区别这两种情况。

(二)海难救助方式

海难救助可以根据所遇到的海上风险的不同而采取不同的方式。可以直接参与或者间接参与救助行动,间接参与的救助行动包括提供船员、供给或进行守护。具体的救助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www.xing528.com)

1.海上拖航救助形式。海难救助和海上拖航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海上服务活动,海上拖航也包括因意外情况产生海难救助的情形,实质上,海上拖航救助是指拖轮将遇难船舶拖至安全地点的行为。引起海上拖航救助的原因可以是船舶燃料耗尽无法航行,船舶因故障无法排除,船舶触礁或碰撞面临沉没危险需要拖带等诸多原因。在实务上,由于双方对两种不同性质的海上服务的形式在解释上存在很大差异,正确界定拖船向被拖船提供的服务属于海难救助还是海上拖航的性质显得十分重要。我国《海商法》第155条第1款规定: “海上拖航合同,是指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合同。”海难救助是对遇险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我们可以看到海难救助和海上拖航之间的区别是明显的,但也存在着联系,二者之间可以相互转化,产生竞合,即将海上拖航作业转化为海难救助行为。拖船在履行拖带合同的过程中,因气候恶劣,缆绳被9、10级以上强台风挂断,拖船与被拖船发生分离,此时拖航合同通常被视为终止。如果拖船冒极大风险主动寻找无航行能力的被拖船,找到后重新系缆绳进行拖带、在这种情况下的拖带就被视为海上拖航救助拖带。拖船所有人即可以根据拖带合同获得拖带费用,也可以享有救助报酬。

2.协助搁浅船舶脱浅。即对搁浅船舶实施的各种方式的帮助其脱浅,使之起浮。如炸开礁石开辟航道脱浅、卸货减轻船载脱浅等方式。

3.帮助扑灭船上火灾。当船上发生火灾,救助人以各种措施协助扑灭船上火灾,并救助船上的生命和财产,也是海难救助的主要方式之一。但当火灾无法扑灭,而将失火的船舶拖出港口、码头等危及其他财产和生命的区域,也属于救助。

4.守护遇难船舶和财产。如果有几艘收到求救信号的船舶先后到达船舶遇难地点,后到达的船舶可以应遇难船的要求在附近守候,以待需要时参加救助。

5.向遇难船舶提供船员、燃料和物料。当遇难船舶的船员遇难、患病或失踪,影响了船舶的航行安全,向该船提供合格的船员即被视为救助行为。如果因意外事故使船舶缺乏燃料和物料无法正常到达目的港,向该船提供相应的燃料和供给也被视为海难救助的方式。

此外,救助的方式还包括向遇难船舶的救助提供指导和帮助,帮助遇难船舶呼救,进行救助打捞,防止遇难船舶和货物可能发生的环境污损,向海盗夺回遇难船舶或其所载的货物等多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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