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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主要内容 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是目前国际海上船舶的航行规则。该公约已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5日正式加入该公约,但作出一项保留,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舶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1972年避碰规则》共有38条和4个附录。当下《1972年避碰规则》在国际海运界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它统一了船舶避碰的技术规范,从而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的主要内容 海商法第5版

《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Convent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Regulations for the Prevention Collisions at Sea,1972)是目前国际海上船舶的航行规则。这是为了避免碰撞、保障航海安全而制定的海上交通规则,它对于避免和减少海上碰撞事故的发生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确定船舶碰撞事故中过失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该公约已于1977年7月15日生效。截至1997年2月,世界上已有128个国家参加了该公约。自公约生效以来,国际海事组织于1981年、1987年、1989年和1993年对其进行了多次修订,目前在国际上广泛使用的是1993年修订、1995年生效的公约修正案。

我国政府于1980年1月5日正式加入该公约,但作出一项保留,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非机动船舶不受海上避碰规则的约束”。

《1972年避碰规则》共有38条和4个附录。第一章总则规定适用范围、责任和一般定义;第二章规定驾驶和航行规则;第三章规定各种船舶应具备和使用的号灯号型;第四章规定声号和灯光信号设备和使用;第五章规定豁免问题。

(一)驾驶和航行规则

《1972年避碰规则》规定,每一船舶应经常用视觉、听觉以及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瞭望,以便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同时还要求每一船舶任何时候均应以安全航速行驶,以便能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

船舶沿狭长的水道或航道行驶时,只要安全可行,应尽量靠近本船右舷的水道或航道外缘行驶。船舶在狭长水道或航道追越时必须使用规定声号,并特别机警和谨慎地驾驶。船舶应尽量避免在狭长水道内抛锚。

在通常情况下,任何船舶在追越他船时,均应给被追越船让路。机动船在航行时应给下列船舶让路:①失去控制的船舶;②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③从事捕鱼的船舶;④帆船。同样,帆船和从事捕鱼的船舶在航行时,也应给失去控制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让路。

(二)号灯和号型

船舶本身所悬挂的号灯和号型,可使各方向来船辨别它的位置和处境,从而采取避碰措施。船舶能见度不良时,船舶不能互见,号灯、号型等视觉信号已失去作用,应使用不同的声音和信号。

根据避碰规则,在航机动船、在航帆船和划桨船、渔船、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陷于吃水的船舶、引航船舶、抛锚船舶和搁浅船舶以及水上飞机均应按规则备条的规定悬挂和显示一定的号灯和号型。如果船舶没有悬挂和显示其应悬挂和显示的号灯和号型,将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当下《1972年避碰规则》在国际海运界得到了广泛的适用,它统一了船舶避碰的技术规范,从而减少了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虽然规则的内容并不涉及船舶碰撞所产生的法律责任问题,但当船舶碰撞事故发生后,它通常是判定碰撞当事人责任的重要依据。因此,理解和掌握《1972年避碰规则》的规定对于处理船舶碰撞案件,正确地适用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本章小结】

船舶碰撞是一种常见又典型的海上交通事故。传统的船舶碰撞的定义比较窄,《里斯本规则草案》大大延伸了其内容。船舶碰撞可能引起民事责任,产生碰撞的原因不同,所采用的责任原则也不同。单方过失造成的碰撞,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双方或多方过失由各过失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分担责任。这一原则也为《1910年碰撞公约》所确认。

【思考及练习】

1.什么是船舶碰撞?其构成应满足哪些条件?

2.船舶碰撞的概念有什么新发展?

3.如何区分直接碰撞与间接碰撞?

4.什么是船舶碰撞赔偿责任?

5.单方过失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6.双方过失碰撞责任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7.如何确认船舶碰撞赔偿责任的范围?

8.我国《海商法》在船舶碰撞损害赔偿上采用了哪些责任原则?

9.如何计算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10.关于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有哪些?其主要内容是什么?

【拓展阅读书目

1.曲涛:《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

2.交通部国际合作司编: 《船舶碰撞与共同海损(汉英对照国际海事条约库)》,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3.郑中义、吴兆麟: 《船舶避碰决策》,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www.xing528.com)

4.司玉琢、吴兆麟编著: 《船舶碰撞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5.[荷]霍尔德特、布泽克: 《船舶碰撞事故案例:法院判决与事故图解》,唐本立等译,人民交通出版社1991年版。

6.王国华 孙誉清:“无人船碰撞相关的责任”,载《上海海事大学学报》2019年第2期。

7.初北平:“碰撞责任条款中‘船舶碰撞’的含义”,载《中国船检》2016年第1期。

8.朱作贤: “论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中的‘交叉责任原则’”,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年第2期。

9.潘燕: “会遇船舶合意避让的碰撞责任分析”,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3年第2期。

10.司玉琢:“侵权法的发展对船舶碰撞法律制度的影响”,载《中国海商法研究》2012年第1期。

11.胡方:“《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8年第11期。

【注释】

[1]过去航运业被视为冒险事业,如今随着航海技术的提高,海上风险中的客观因素大为减少,而产生海损事故的主观因素却相对增加。主要是人们往往过分依赖先进的航海仪器,而忽视主观能动作用。

[2]司玉琢、吴兆麟编著: 《船舶碰撞法》,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9~11页。

[3]沈木珠: 《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1页。

[4]靳起、田冰川主编: 《典型涉外经济案例评析》,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99页。

[5]沈木珠: 《海商法比较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44页。

[6]1971年“东城丸”油船在波斯湾沉没,该船所有人与荷兰Safaw救助公司签订了劳氏救助合同(LOF)。潜水员用电光枪将铆钉打入船壳时,因油船内有可燃气体未排净,发生爆炸,损失达33.1万英镑,而救助报酬只有12.5英镑。参见Lloyd’s Rep.(1972) 2,p.341.

[7]“‘金鹰一号’上诉案”,载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 《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394~398页。

[8]金正佳、翁子明: 《中国海事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海天出版社1993年版,第274页。

[9]See US Sup. Ct. 1975 A.M.C.541;[1975] 2 Lloyd’s Rep.286.

[10]469 F. Supp.203 (ED La.1979).

[11]金正佳主编: 《海事诉讼法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4~326页。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7条。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

[14]金正佳主编: 《海事诉讼法论》,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43页。

[15]《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3条。

[16]《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4条。

[17]《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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