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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1952年国际公约刑事管辖权规定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52年刑事管辖权公约》也没有得到广大海运国家的认同,因此该公约对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产生的影响甚微。

《海商法第5版》1952年国际公约刑事管辖权规定

《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for the Unification of Certain Rules Relating to Penal Jurisdiction in Matters of Collisions or Other Incidents of Navigation,1952)是为了谋求各国关于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的统一而制定,该公约作为《1952年民事管辖权公约》的配套公约,也是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举行的第九届海洋法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的,1955年11月20日正式生效。截至1997年2月,共有66个国家和地区批准和加入了该公约。

公约共有12条,其主要内容包括:

1.发生船舶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时,涉及船长或船上任何其他工作人员的刑事或纪律案件,仅能向当事船舶所悬挂旗帜国家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提出。

2.在前条所述情况下,除船舶所悬旗帜国家以外,任何当局都不得下令扣押船舶,即使作为调查手段也不例外

3.任何国家都可以允许该国有关当局在发生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时,就该国所发权限证书或许可证问题采取任何措施,或对其本国人民在悬挂另一国旗帜船上的违法行为提出控告。(www.xing528.com)

4.本公约不适用于在港区范围内或在内河水域发生的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

5.缔约国在签署、批准加入本公约时,得保留对在其本国领海以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采取措施的权利。

《1952年刑事管辖权公约》也没有得到广大海运国家的认同,因此该公约对船舶碰撞和其他航行事故的刑事管辖权问题产生的影响甚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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