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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根据《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过失方之间应负连带责任。然后,赔付方转向对方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对这一条款的效力,美国判例表明,美国法院对租船合同中载有的该条款的效力予以承认,但对提单中此类条款的效力则持疑问态度。至此,美国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方面的做法已同其他大多数国家趋向一致,但它们能否为美国法院普遍接受,仍然是个问题。

海商法: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大多数的船舶碰撞案,一般都是因为双方互有过失,违反航行规则、避碰规则或疏忽大意造成的。如果双方的过失责任比例和损失金额都已确定,那么就可以计算出损害赔偿的金额。现举例说明:

甲乙两船相碰,甲船负1/4的过失责任,乙船负3/4的过失责任,甲乙两船及船上所载货物的损坏为(假设两船都不涉及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甲船的船舶损失   800 000元

甲船船上货物损失  200 000元

乙船的船舶损失   400 000元

乙船船上货物损失  100 000元

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为:

甲船负有1/4的过失责任,应赔偿:

乙船船舶损失

400 000元×1/4=100 000元

乙船船上货物损失

100 000元×1/4=25 000元

甲船共赔偿

100 000元+ 25 000元=125 000元

乙船负有3/4的过失责任,应赔偿:(www.xing528.com)

甲船船舶损失

600 000元×3/4 = 600 000元

甲船船上货物损失

200 000元×3/4 = 150 000元

乙船共赔偿

600 000元+150 000元=750 000元

双方所负赔偿对方损失的数额相互冲销之后,则乙船实际赔予甲船的船舶损失数额是:600 000元-100 000元=500 000元,赔予甲船船上货物损失150 000元,甲船只需赔予乙船船上货物损失25 000元。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船舶对货物的损害赔偿,一般不包括对本船所载货物的赔偿。这是根据广泛载于运输合同上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由于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过程中的过失造成船上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关于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根据《1910年碰撞公约》和我国《海商法》,过失方之间应负连带责任。按上例,甲船的过失责任是1/4,乙船的过失责任是3/4,在发生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或其家属可以对甲乙两船的任何一方提起诉讼,要求得到全部的赔偿。然后,赔付方转向对方追偿其应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

值得一提的是,长期以来,在互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的责任上,美国一直实行两条不同于其他国家的特殊原则:

1.因共有过失造成的船舶碰撞,无论双方过失程度如何,平均分担责任,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在互有过失碰撞案中,如果根据平均分担损失原则处理,有时是极不合理的。比如,甲船损失10万美元,过失程度为80%,乙船损失5万美元,过失程度为20%,美国法院按照平均分担损失原则,就会判决双方平均分担总损失15万美元,这样乙船尚需付给甲船2.5万美元,显然是不合理的。但自1855年以来,美国法院一直固执地遵循着这一原则。

2.共有过失造成船舶碰撞所导致的货损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乙两船发生碰撞,甲船货损1万美元。根据提单中的“航行过失免责条款”,承运人对驾驶和管理船舶过失造成的货损不负责任,因而甲船托运人不能向甲船承运人索赔,但他可根据互有过失的碰撞所导致的货损承担连带责任的原则,向乙船承运人请求赔偿全部货损即1万美元,根据“对半责任原则”,乙船只需承担50%的责任,即乙船对甲船的货物损害只需承担5000美元,故乙船承运人在赔付甲船货物损失1万美元后,可向甲船追偿其中的50%即5000美元。这样,甲船承运人等于间接地赔付了甲船托运人损失的50%。同样,乙船托运人也可以用同样的方法,从甲船取得100%的货损赔偿,乙船承运人最终间接地赔偿了乙船托运人损失的50%。

美国对碰撞损失赔偿的这种处理办法,不仅与其他海商国家的做法以及《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截然不同,也不符合承运人与托运人(货主)签订的有关“航海过失免责”条款的规定。所以,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自1951年以来,凡是去美国的载货船舶都在其租船合同或提单上订入“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订入该条款的目的,在于使载货船舶的承运人有权向本船货物托运人追回其应免责却间接地赔付了50%的货物损害。对这一条款的效力,美国判例表明,美国法院对租船合同中载有的该条款的效力予以承认,但对提单中此类条款的效力则持疑问态度。1975年,美国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Reliable Transfer Co.Inc.”[9]一案中,终于改变了其传统的互有碰撞过失各负一半的原则,采取了国际上普遍适用的按过失程度比例承担过失责任的做法。

1979年美国路易斯安那州东区法院在审理“Alamo Chemical Transportation Co.v. Overseas Valdes”[10]一案中,判决货主只能向非载货船按其过失比例请求损害赔偿,从而也否定了互有过失的船舶对货损负连带责任的做法。至此,美国在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方面的做法已同其他大多数国家趋向一致,但它们能否为美国法院普遍接受,仍然是个问题。所以,去美国的船舶,在其合同上仍载有“双方互有责任碰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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