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商法》第165条规定: “船舶碰撞,是指船舶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发生接触造成损害的事故。前款所称船舶,包括与本法第3条所指船舶碰撞的任何其他的非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构成船舶碰撞必须具备以下要件:
1.船舶必须符合我国《海商法》的要求。我国《海商法》第3条规定: “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但是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前款所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因此,碰撞仅限于海船和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同时,排除用于军事的或者政府公务的船艇。所谓“用于”,是指发生碰撞时该船艇正在为军事目的或履行政府公务而被使用。如果军事或政府公务船艇用于商业运输而发生碰撞,则同样适用《海商法》中船舶碰撞的规定。简言之,我国《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是指海船或者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相互之间或者与任何其他非用于军事或政府公务的船艇之间的碰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船舶碰撞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船舶碰撞,是指《海商法》第165条所指的船舶碰撞,不包括内河船舶之间的碰撞。”
2.船舶碰撞必须发生在船舶之间。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是指船舶与船舶或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之间的相撞,因此,船舶与码头、灯塔、浮筒、防波堤以及其他水上或水下固定物体相撞,不能构成《海商法》意义上的船舶碰撞。(www.xing528.com)
3.船舶之间有接触。所谓接触,是指两船或多船的某一部位同时占据同一空间而碰撞,因此,船舶碰撞指的是直接接触的碰撞。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船舶因操纵不当或者不遵守航行规章,虽然实际上没有同其他船舶发生碰撞,但是使其他船舶以及船上的人员、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有关责任问题仍适用《海商法》中船舶碰撞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船舶碰撞司法解释》第1条第2款也作了类似的规定,可见,间接碰撞造成的损害事故也受《海商法》第八章和《船舶碰撞司法解释》的调整。
4.必须有损害后果。船舶碰撞的损害包括一方或双方甚至几方船舶上的货物、人员或其他财产遭受到的损失或伤亡。损害后果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的必要条件,有损害才有赔偿。碰撞法律之所以必要,最终就是为了解决损害赔偿问题,换言之,倘若任何一方都没有损害,也就不产生诉因,可见,如果只发生碰撞而没有产生损害,那么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仍不能成立。
5.碰撞必须发生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可航水域”是指事实上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在非与海相通的水域发生的船舶碰撞适用我国内河航运的有关规定。这既界定了船舶碰撞的地理区域,也明确了法院管辖的地域,便于当事人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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