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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船舶碰撞概念的新发展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海上运输业的日益发展,船舶碰撞的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传统的船舶碰撞不考虑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或非过失碰撞均可构成,而《里斯本规则草案》将船舶碰撞的主观过失作为成立要件,即船舶碰撞只是指单一的过失碰撞。按此定义,船舶碰撞实际上变成了单一的“过失碰撞”。《里斯本规则草案》关于船舶碰撞新概念的提出,对于促进海上侵权立法的国际统一,形成国际公认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方法具有积极意义。

《海商法第5版》:船舶碰撞概念的新发展

随着海上运输业的日益发展,船舶碰撞的概念也有了新的变化。国际海事委员会于1987年在里斯本拟订了《船舶碰撞损害赔偿国际公约草案》(Preliminary Draf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the Assessment of Damages in Maritime Collision,以下简称《里斯本规则草案》)。该规则对船舶碰撞草拟了两个新的定义:①“船舶碰撞系指船舶间,即使没有实际接触,发生的造成灭失或损害的任何事故”;②“船舶碰撞系指一船或几船的过失造成两船或多船间的相互作用所引起的灭失或损害,而不论船舶间是否发生接触”。同时还规定“船舶系指碰撞中所涉及的不论是否可航行的船只、机器、井架或平台等”,它们相互间发生的碰撞,均构成船舶碰撞。

1.扩大了船舶碰撞的范围。①船舶碰撞的双方中不要求必须有一方为海船,双方均为内河船也可以适用该规则。②《里斯本规则草案》并未排除对军用船舶和政府公务船舶的适用,因此,船舶的性质不限于商用或民用船舶。③船舶碰撞不局限于可航的船舶之间,而是适用于没有任何例外的一切船舶,包括可航的船舶和不可航的机器、井架或平台等,它们相互间发生的碰撞,均构成船舶碰撞。

2.限定了船舶碰撞的主观要件。传统的船舶碰撞不考虑主观心理状态,过失或非过失碰撞均可构成,而《里斯本规则草案》将船舶碰撞的主观过失作为成立要件,即船舶碰撞只是指单一的过失碰撞。这就是说,没有过失的碰撞不适用《里斯本规则草案》。这样同传统的船舶碰撞相比,排除了因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或意外事故(inevitable accident)所致的碰撞。按此定义,船舶碰撞实际上变成了单一的“过失碰撞”。从这一点来看,新概念又缩小了船舶碰撞的范围。(www.xing528.com)

3.船舶碰撞的形式有所扩大。根据传统的船舶碰撞概念,船舶碰撞法律关系是建立在船舶间的直接接触上的。这样便将浪损和间接碰撞排除在船舶碰撞之外,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船舶碰撞法律解决浪损与间接碰撞的问题。《里斯本规则草案》提出了“即使没有实际接触的”“船舶间的任何事故”“船舶间的相互作用”都是船舶碰撞,不再要求船体的实际接触。因此不仅浪损和间接碰撞可以归入船舶碰撞,而且船舶间的其他一切侵权行为,如船舶间的火灾、爆炸、油污等都可以作为船舶碰撞,由《里斯本规则草案》来调整。

《里斯本规则草案》关于船舶碰撞新概念的提出,对于促进海上侵权立法的国际统一,形成国际公认的赔偿原则和计算方法具有积极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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