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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5版中的留置权及其行使条件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此种留置权属于占有留置权,如承拖方已交付了被拖物,即等于放弃了其留置权。该留置权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被拖方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时才能行使。主要涉及拖船的适航性、拖航费和租金、延滞费、拖航作业和航线、救助不索取报酬、双方的责任、承拖方的免责、留置权等内容。

海商法第5版中的留置权及其行使条件

如果被拖方未依合同约定支付拖航费及其他合同费用,承拖方对被拖物有留置权。此种留置权属于占有留置权,如承拖方已交付了被拖物,即等于放弃了其留置权。该留置权必须是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已过,被拖方仍未支付合同约定的款项时才能行使。因此,合同中最好对因哪些费用可以行使留置权及支付这些费用的期限进行约定。例如,《美国雷丁倍茨钻探公司标准拖航合同(承包)》格式第14条规定,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单后15天内未收到付款,甲方对根据本合同应向甲方支付的任何金额,连同为取得该项金额而支出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付出的款项(如果发生的话),对被拖物有绝对留置权。

【本章小结】

海上拖航合同指规定拖方用自己的拖船将被拖物经海路从某一地点拖至另一地点,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用的合同。国际上的海上拖航也主要采用格式合同。《海商法》的规定属于任意性的。海上拖航合同格式包括日租型拖航合同、承包型拖航合同两类。主要涉及拖船的适航性、拖航费和租金、延滞费、拖航作业和航线、救助不索取报酬、双方的责任、承拖方的免责(合同一般约定无过失免责和航行过失免责)、留置权等内容。

【思考及练习】

1.海上拖航合同有几种形式?

2.如何确定拖航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拖航中的责任?

3.在一场涉及拖航的碰撞事故中,由于承拖方的过失,造成了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依《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该案的碰撞的赔偿责任应当为( )

A.三方按过失比例分担

B.由承拖方承担

C.由承拖方和拖方连带承担(www.xing528.com)

D.由第三方承担

【拓展阅读】

1.Alex L. Parks and Edward V. Cattell Jr., The Law of Tug, Tow, and Pilotage, 3rd edn., Cornell Maritime Press, 1994.

2.William Tetley, Brian G.McDonough, Maritime Liens and Claims, 2nd edn., Business Law Communications Ltd., 1985.

3.Frank L. Maraist, Thomas C. Galligan, Jr. Catherine M. Maraist, Cases and Materials on Maritime Law, Thomson West,2003.

4.袁绍春: “论海上拖航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载中国海商法协会主办: 《中国海商法年刊》,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5.邬先江: “海上拖航责任限制问题研究”,载金正佳主编: 《中国海事审判年刊(2005)》,人民交通出版社2006年版。

6.Simon Rainey,The Law of Tug and Tow, Lloyd’s of London Press,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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