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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光船租赁合同应载明的事项也均为财产租赁合同所应记载的内容。在光船租船合同下,船舶的灭失风险由哪方来承担应依合同的规定,如无规定,则依法律的规定。虽然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时间损失均在租船人,但两者有很大不同。光船租船的经营权在承租人,承租人应对租船合同期间的货损负赔偿责任,船东则应对因交船前存在的不适航引起的货损负责。

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海商法第5版》

(一)光船租船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在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只提供船舶,并不配备船员。船舶出租人只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营运权均转移给了承租人。由承租人雇用船员,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船舶的经营,经营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也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从出租人那里获得的是对船舶的占有和使用权,而不是出租人提供的劳务服务。因此,光船租赁合同具有财产租赁合同的性质。光船租赁合同应载明的事项也均为财产租赁合同所应记载的内容。之所以各国一般仍将光船租船纳入海商法的调整范围,是因为光船租赁的主要目的仍然是运输货物,除了由于其财产租赁性质而引起的特别规定外,光租合同在航区、运输合法货物、交船、还船及最后航次等方面与定期租船合同是基本一致的,加上船舶本身具有一些特点,因而很多国家在海商法中对光船租赁进行了规定,而不是将其纳入财产法的调整范畴

由于光租的财产租赁性质,使得船东的责任与一般运输合同中的责任有很大的不同。在光租合同中,船东除了提供适航船舶和有关船舶的文件外,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他只对其提供的财产负责,不对运输业务中产生的责任负责。

(二)光船租船使船舶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

在光船租船的情况下,船东只保留船舶的所有权,船舶的占有权和经营权归租船人,租船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承担船舶营运中发生的风险和责任。因此,在海事请求权人申请扣船时,只能扣留本船或其他租船人所有的船舶,而不能扣留船东的其他船舶。

(三)在光船租船下风险的承担

1.船舶的灭失风险。在光船租船合同下,船舶的灭失风险由哪方来承担应依合同的规定,如无规定,则依法律的规定。依一般法律原则,船舶的灭失风险在交船时由出租人转移给租船人。但如船舶的灭失是由于在交船时已存在的不适航引起的,或租船人能证明船东未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船东仍应承担船舶灭失的风险,可见风险的转移除了以交船为标志外,还与责任连在一起。

2.船舶的损失风险。由于光租对船舶的占有权和经营权均转归租船人,所以租船人应承担租船期间船舶损失的风险,负担租船期间的各种修理费。但如船舶的损失是由在交船时已经存在的潜在缺陷造成的,则修理费仍由租船人承担对租船人有欠公平。为此,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光船租赁合同A式规定:船东对交船后18个月内发现的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3.时间损失风险。光船租船中的时间损失完全在租船人,无论租船人是否将船舶投入营运,租船人均应支付租金。虽然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的时间损失均在租船人,但两者有很大不同。在定期租船下,船舶的营运成本,包括船员工资、保险费、维修保养等是由船东承担的,因此,在船舶入坞修理、船员不足等影响租方使用的情况下,租船人可以停租。在光船租船下,船舶的营运成本转由租方承担,船舶几乎完全由租船人控制,因此,在光租中没有停租,租船人应承担在租船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如碰撞事故、船员不足、入坞、罢工等)不能使用船舶的风险。(www.xing528.com)

4.征用的风险。船舶在光租期间如被征用,租船人是否应继续支付租金呢?标准光船租赁合同A式将征用区别为两种情况,分别规定了其风险的承担:①在政府征用的情况下,风险在租船人,租方有义务继续支付租金。②在政府强制取得的情况下,租船合同终止,租船人不必继续支付租金。

5.战争风险。依标准光船租赁合同A式的规定,如在英国、美国、法国、俄罗斯、中国任何两个国家之间发生战争,或船旗国卷入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内乱等妨碍船只正常营运的情况,船东或租船人均有终止合同的选择权。

(四)在光船租船下责任的承担

1.雇用合同责任。光船租船合同的特点之一就是所出租的船舶上未配备船员,船员的雇用、船员的工资均应由租方承担,有关雇用合同的债项和责任,诸如工资、加班费、特别工作津贴、奖金、社会保障、退休津贴、旅费、派遣费、膳宿费等债项均应由租船人承担。

2.对第三方的人身伤亡责任。在光租条件下,租船人应对因船舶碰撞等事故而造成的第三方的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光租并不完全解除船东的人身伤亡责任,即船东对交船前已存在的缺陷引起的人身伤亡仍应负责。

3.货损责任。光船租船的经营权在承租人,承租人应对租船合同期间的货损负赔偿责任,船东则应对因交船前存在的不适航引起的货损负责。在Tokio Marine and Fire Insurance Co.Ltd. v.NYK Lines[36]一案中,船东承认其对因交船前存在的不适航引起的货损负责,但他又主张应依提单限制责任,法院认为船东不能享受提单的权利,因为船东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在National Marine Service Inc. v.Petrdeum Service Corp.[37]一案中,船舶在交船时虽然是适航的,但船东未告知租船人驳船的特性,结果租船人装载了驳船不适于装载的货物,使驳船沉没,法院认为,船东未尽到告知的义务,因此,应对货损承担40%的责任。

(五)在光船租船下成本的分担

在光船租船下,船东只承担船舶的首要成本,包括船舶的造价或买入价、利息贷款费、税项、登记费等项,租船人则承担营运成本和航次成本。营运成本主要包括船员工资、船舶保险、战争险和保赔保险的费用、维修和保养、给养及备件、日常开支及管理费等,航次成本包括装卸费、燃油、港口使费、引航费、运河费、泊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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