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纽约土产格式2015年修订:海商法第5版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5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宣布,该组织与NYPE版权人美国船舶经纪人与代理人协会和新加坡海事基金会,历经3年的研讨与商议后,于2015年10月16日共同发布了纽约土产格式2015年格式。NAABSA条款已经包含在NYPE46的第6条中,但NYPE93将此条款删除。NYPE 2015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将船东在适航条件下交付船舶的义务与货物装卸准备就绪的义务分开。为了回应此案例,NYPE 2015第4条明确要求承租人要向船东及时通知船舶的行程。

纽约土产格式2015年修订:海商法第5版

2015年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简称BIMCO)宣布,该组织与NYPE版权人美国船舶经纪人与代理人协会(简称ASBA)和新加坡海事基金会(简称SMF),历经3年的研讨与商议后,于2015年10月16日共同发布了纽约土产格式2015年格式(以下简称NYPE2015)。这是第一次由BIMCO、ASBA和SMF共同发布租船合同修订版。这三个组织在修订NYPE期间,与全球的航运业界共同商议以确保慎重考量船东和承租人各方的利益,以便制定比以前的版本在利益上更为平衡的标准合同。NYPE2015主要修改包括下列内容:

(一)可选择一般期租或航次期租(Duration/Trip Description )

与NYPE93相比,NYPE2015第1条(a)明确了租约双方可以选择一般期租(period charter)或是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trip,简称TCT)。 之前的版本只为船东与承租人提供了一般期租。[17]TCT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数和约定的日租金率计算。在装卸港的条件较差,或航线的航行条件较差,难以掌握一个航次所需时间的情况下,这种租船方式对船舶所有人比较有利,因为采用这种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难以预测的情况而使航次时间延长所造成的船期损失。在TCT期租中租家按合同定时向船东支付租金,除淡水和滑油及因船员所引起的费用由船东支付外,其他费用由租家支付,如:燃油费、拖轮费、强制引水区域的引水费(非强制区域的引水费由船东支付)、加班费港口使费、代理费(船东委托的保护代理由船东支付)等。而一般期租是船东负责船员工资、船的基本维护成本,将船期租给航方一段时间,由租方负责船的一切的运营成本、燃油、港使费等的租船方式。

(二)可选择适用“非始终漂浮但安全搁浅(NAABSA)条款”

NYPE 2015第1条(d)款为新增内容,将“非始终漂浮但安全搁浅”(NAABSA,Not Always Afloat But Safely Aground)条款引入。作为一项可选条款,承租人在规定的条件下,有权命令船舶在装卸货期间安全搁浅。NAABSA条款已经包含在NYPE46的第6条中,但NYPE93将此条款删除。由于在谷物贸易运输中,装货时安全搁浅的情况很常见,所以重新引入该规定,并在(d)款第二段单独增加了赔偿规定[18],以符合现实谷物运输的需要。

(三)可选择在交船港或第一装货港作出货物装卸准备就绪通知

在以前的版本中,限制船东在船舶适航的条件下,在合同约定的港口或地点交船并接收货物,但是在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在一个地方交船而在另一个地方装第一批货。 NYPE 2015针对这一实际情况,将船东在适航条件下交付船舶的义务与货物装卸准备就绪的义务分开。[19]NYPE 2015 第2条(c)款中提供两种可供选择的情况,即合同双方可选择同意在交船时作出装卸货物准备的通知,或如果交船港与第一装港不同,船东可在第一装港作出货物装卸准备就绪的通知。[20]

(四)优化还船条款 (Redelivery)

英国法院在2009年的The Zenovia案中判决承租人并不受其还船通知的约束。为了回应此案例,NYPE 2015第4条明确要求承租人要向船东及时通知船舶的行程。承租人在发出还船通知之后,应确保其最后航次指示合法(legitimate final voyage order),从而使船东能够合理期待承租船舶在何时可以交还。此外,船东接受还船并不影响其之后向承租人索偿因其违约而造成损失的权利。[21]

(五)船东应提供或支付的项目 (Owners to Provide)

在船东应提供或支付的项目中,NYPE2015第6条规定除NYPE93所列的项目外,新加入润滑油(lubricating oil)应由船东提供。此外,新版本中明确规定在租赁期间开始时,要求由船东提供油污的经济责任证明(Certificates of Financial Responsibility for oil pollution-COFR)并在整个租约期间内保持有效状态。[22]

(六)燃油(Bunkers)

NYPE2015第9条燃油条款是一条全新的、详尽的条款,覆盖了一般期租或航次期租下与燃油相关的可能发生的所有问题,包括燃油数量和价格、加油操作和样品检验、燃料试验和低硫燃料。[23]这些规定是许多期租合同中没有明确的事项,新版本的修改考虑到当今航运市场要求船舶使用不同等级的燃油,而采样和测试是其不可或缺的步骤。[24]

(七)租金支付(Hire Payment)

NYPE 2015第11条租金支付条款中对宽限期、中止以及撤船的规定进行更新和阐明,与近期法律判决保持一致。[25]新版本(b)款中删除了NYPE93中的“反技术条款”(Anti-technicality clause),宽限期不再是只因承租人或其银行一方的疏忽、过失或错误而未能准时支付租金才可以享有,2015版本中承租人无论什么原因未能按时支付运费都应享有3个银行工作日的宽限期。(c)款中规定承租人未能在宽限期内支付租金,船东有权撤船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11条(d)款还引入了船东中止租约项下船舶服务的权利(right to suspend performance)。但是,该条款并未明确说明,在船东行使此项权利之前是否首先需要向承租人发出警告,还是一旦承租人未能及时支付租金船东就有权中止船舶服务。[26]

(八)对航速和性能条款进行细化和阐明 (Speed and Consumption)(www.xing528.com)

NYPE 2015第12条新引入了关于速度和性能的责任和赔偿的条款。自交船之日起至整个租约期间,船东应始终保证船舶能够以附录A(vessel description)中规定的速度和油耗运行,而在之前版本中关于速度和油耗的保证仅适用于交付之日。[27]承租人雇佣气象导航公司来提供航线服务也是通常做法,2015年版本已将此做法引入。如果出现船舶降速或者燃油消耗增加的情况,第12条(d)款明确将船东的赔偿责任限制在预计的时间损失和额外的燃油消耗内。此外,(e)款规定根据该条款任何有关速度和性能的争议可以提交给“一个独立的专家或另外一个双方同意的气象导航公司”作出判定。[28]

(九)停租(Off-Hire)

相较于NYPE 93,新版本第17条“停租”最后一句还明确约定,如果在租约项下是由船东提供燃油而承租人支付燃油费,那么在停租期间所消耗的燃油费应该由船东承担。因此,承租人在计算停租金额时应该同时考虑扣除相应的燃油费。

(十)新增了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Solid Bulk Cargoes/Dangerous Goods)

NYPE 2015第29条固体散装货物/危险货物条款替代了93年版本中的危险货物条款。根据该条款的约定,如果承租人有意装载容易液化的固体散装货物,那么其有责任向船东提供足够的事先提醒,从而使船长可以在装载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29]同时,如果承租人没有履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或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规定的义务,船长有权拒绝装货,或将已装货物卸下。[30]

(十一)新增船底污损条款(Hull Fouling Clause)

这是NYPE 2015引入的新条款。一般而言,在租约存续期间船东有义务确保船体保持全面有效状态(thoroughly efficient state),也就是说船东需要保持船体水下部分是没有污损的。如果船底污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船舶的性能,船东可能会面临承租人相应的索赔。然而在一些情况下,船底污损可能是由于船舶执行承租人的指示在某锚地停留很长时间导致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该条款的作用是将清除船底污损的责任从船东转移给承租人。[31]

(十二)新增电子提单条款(Electronic Bills of Lading)

NYPE 2015赋予承租人有权选择使用电子形式签发提单、舱单和提货单等运输单据。但是,该条款免除了因为承租人选择电子提单而可能造成的额外责任,除非相关责任是由于船东过失所导致的。[32]

(十三)新增低速航行条款(Slow Steaming)

NYPE 2015版引入BIMCO在2011年推出的期租减速航行条款(SLOW STEAMING CLAUSE FOR TIME CHARTER PARTIES 2011)。该条款允许承租人书面指示船长减速航行,因此,口头指令应视为无效。另外,该条款还提供了两个选择,即减速航行(Slow-steaming)或超慢航行(Ultra-slow steaming),二者择其一。如果船东和承租人在签订租约的时候未明确做出选择,则默认选择了“减速航行”选项。如承租人做出任一选择,即需承担两项责任:首先,确保减速航行并不违反提单项下的相关条款;其次,对于船东可能因此而在提单项下承担的额外责任应该作出补偿。[33]

(十四)新增海盗条款(Piracy)

NYPE 2015正式引入BIMCO在2013年推出的期租海盗条款。事实上该条款已经在租船市场上得到广泛认可和使用。该条款的一大特点就是对于在船舶遭到海盗劫持期间是否停租的问题做出约定。依该条规定,承租人在船舶遭遇海盗劫持的前90天依旧需要支付租金。从第91天开始,承租人才有权停付租金,但其依旧需要承担在租约项下的其他责任和义务。[34]

(十五)法律与仲裁(Law and Arbitration)

与NYPE93相比,新版本在法律和仲裁方面有更广泛的选择。租约双方可在纽约(美国法律)、伦敦(英国法律)、新加坡(新加坡法律或英国法律)或任何其他地方和法律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双方没有做出选择,则默认适用美国法律和纽约仲裁。[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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