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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

时间:2023-07-3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问题,历来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航次租船合同属于租船合同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理由是租赁合同重在使用,而运输合同重在服务。我国《海商法》即采用了后一种主张,将航次租船合同列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节。因此,具有租船之名的程租合同实际上是货运合同的一种。

航次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的不同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

关于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问题,历来存在着争议。一种观点认为,航次租船合同属于租船合同的范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货物运输合同,理由是租赁合同重在使用,而运输合同重在服务。航次租船运输与提单运输一样,均由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负责完成运输任务。承租人仅仅要求船舶所有人或出租人把货物运至目的港,船舶所有人通过其所雇用的船长和船员来占有和控制船舶,他并没有把这种权利转移给承租人,承租人取得的并不是使用收益权,他取得的是出租人提供的一种运输劳务服务。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不是财产租赁合同。另外,在航次租船下,承租人支付的是运费,而不是租金,因此,航次租船合同从性质上说还是属于货物运输合同。持前一种观点的将运输分为提单运输和租船运输,租船运输中又包括了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持后一种观点的则将航次租船运输纳入了货物运输的范畴。我国《海商法》即采用了后一种主张,将航次租船合同列为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节。但是出租人不是班轮运输的承运人,也不是公共承运人,因此,该章以特别规定的形式对航次租船合同进行了规定。与有关提单运输的规定不同,该节的规定除有关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的规定外,均为非强制性的,只有在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或没有不同约定时才适用。

如上所述,航次租船合同虽然名称采用了租船,但它实际上是货运合同的一种,航次租船合同符合海上货运合同的本质特征,即以船方提供运输服务为主。通常情况下,程租合同承租人除负责约定的运费和约定的装卸费用外,包括营运成本、航次成本在内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人负责,出租人仍然承担运输货物的合同义务,并负责船舶的管理和航行。因此,具有租船之名的程租合同实际上是货运合同的一种。程租多用于大宗货物的国际海上运输,出租人从运输的角度上讲,实际上处于货物合同承运人的地位,航次租船的承租人多是货运合同中的货方。

(二)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的异同点

航次租船运输和提单运输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点,其相同点主要表现在:①两者都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②两者都由船方(承运人或出租人)负责船舶的营运组织,完成运输任务;③两者都由货方(托运人或承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两者的不同点主要为:

1.在主体方面,班轮运输中的承运人是公共承运人,而在航次租船下承担运输的是私人承运人。作为班轮运输合同的承运人的班轮公司,如无特殊原因,不能拒绝运送托运人的货物,此种运输以固定航线、固定船期、固定运费率向所有托运人提供运输服务,对所有托运人一视同仁。而程租合同的出租人可以拒绝他人的租船请求,只承运与其签订租船合同的承租人的货载。

2.在决定货载的权利方面,在班轮运输下,船舱在有剩余空间的情况下,承运人仍可接受其他人的订舱单装货。而在程租中,出租人对于出租的整船或部分舱位在未经承租人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空舱位提供给他人装货,因承租人已约定租整船或船舶的部分舱位,当然,承租人对于空出的舱位需要支付亏舱费。(www.xing528.com)

3.对船舶的要求上,班轮运输注重货物的性质和数量,而对船舶,只要是适航的,在其他方面一般没有特殊的要求,所以一般都允许使用代替船舶,提单上往往载有代替船舶条款和转运条款。而租船合同则注重船舶的特性,合同中往往都订有船舶说明条款,出租人应按约定提供船舶。

4.在运费上,班轮运输一般依固定的费率收取运费,订有运价表,按所运货物吨数或体积乘以运价计算运费;而程租合同的运费由双方协议确定。即在程租的情况下是竞争价,在班轮的情况下是垄断价。租船合同的运费按市场供求协商决定,运费计算办法按约定吨位计算或包干运费,前者按约定吨位及每吨约定运价计算,后者只规定一个总金额。

5.在航线及期间上,班轮运输是定期船,航次租船运输是不定期船,班轮运输托运人没有任意选择航线的权利,而程租则没有定期及固定航线的约束,完全由双方协商决定。

6.在货物的装卸上,班轮运输一般由班轮公司安排泊位进行装卸,合同一般不对装卸时间及滞期费进行约定。而在程租合同中,由于时间损失在船方,因此有装卸时间和滞期费、速遣费的规定。

7.在法律关系的调整上,班轮运输由法律调整,而航次租船运输由合同调整。由于班轮运输中托运人往往处于不利的谈判地位,合同条件一般都是承运人拟定的,所以许多国家都通过立法来制约提单条款,规定承运人应承担的最低限度的责任和义务。而租船运输双方的谈判地位则至少在理论上是平等的。因此,我国《海商法》有关航次租船的规定除了两条强制规定外,均为任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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